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文章摘要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核心标准,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同时具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一时,应认定具备破产原因。解释细化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条件,列举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举证要求、法院审查程序及费用负担规则。此外,针对已解散未清算企业,债权人可直接申请破产清算。该解释为破产案件受理提供了清晰指引,对债权人依法维权、债务人正确应对破产申请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5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认定企业具备破产原因?

根据司法解释,认定企业具备破产原因需同时满足两个层次的条件。第一,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具体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二,债务人同时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之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通常可通过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能够偿付的除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包括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而无法清偿、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人管理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等情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相关当事人主张对债务人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仍有清偿能力,也不影响对债务人自身破产原因的认定。实务中,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应重点收集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而法院审查时则会综合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避免因连带责任人存在清偿能力而阻碍破产程序启动。

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需提交哪些证据?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当提交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具体而言,证据材料应足以表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常见的证据包括:证明债权存在的合同、借据、转账凭证、结算单据等;证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约定文件或催告记录;证明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还款记录、对账函或债务人承认债务的文件。如果债务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时,债务人需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否则法院应当受理。此外,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法院应依法裁定受理。受理破产申请后,法院会责令债务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若债务人拒不提交,法院可对其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债权人应注意保存和整理完整证据链,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申请被驳回。同时,破产申请不需要预先交纳诉讼费用,相关异议不成立。

法院不接收破产申请如何救济?

如果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而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如果下级法院仍不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上一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法院审理该案件。这一救济机制旨在防止下级法院以消极不作为方式阻碍破产案件受理,保障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实务操作中,申请人应在收到书面凭证后关注法院是否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裁定;若法院未出具凭证或未接收材料,应保留提交申请的记录、邮寄凭证或现场递交的影像资料,以便向上一级法院说明情况。此救济途径适用于法院不接收申请、不出具书面凭证、不审查、不裁定等各类消极情形。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司法监督或纪检监察渠道反映问题,但最直接有效的法律救济即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破产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并说明下级法院未依法处理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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