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文化事业从来都被视为公有制经济甚至政府垄断的特区,自然也是民营企业投资的禁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民营企业也开始尝试对文化产业进行外围投资,并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相关束缚仍然很多,与国有文化企业相比,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申请文化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以及命名、评比、表彰等方面,或多或少都受到一些不平等待遇。为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需求,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2004年10月18日,文化部制定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根据该意见,我国将进一步放宽文化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打破所有制界限,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一视同仁。对于广大创业者而言,无疑这是条充满投资机会的新闻。
从政策扶持角度看,文化部门将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积极参与文化产品出口、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中央和地方建立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兴办的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项目,将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同一程序、同一标准。对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运行机制好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文化部门将给予重点扶持,促使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尽快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集团。文化部门还将支持非公经济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鼓励非公经济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或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积极参与转制改企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推动国有文化单位的产权结构调整。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因其所有制性质的变化而取消。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兼并、收购国有文化企业,可享受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待遇。
从市场准入角度看,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文化部将抓紧制定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凡已经允许外资进入的文化领域,都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行业,在已逐步放宽准入的基础上,将进一步降低门槛,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
从市场环境角度看,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产品内容健康、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严格规范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要给予积极支持并提供良好服务;对违法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多次受罚且屡教不改的,要坚决予以清除。要提高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管理水平,制止乱摊派、变相摊派、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等不当行为,不得强行要求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加各类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应当享有的权益未能享有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违法行使职权,侵害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文化部门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对过去颁布施行的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和法规要进行认真清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同时,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制裁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当然,作为创业者,我们应当知道,虽然该意见提出了一些具体政策措施,但真正付诸实施可能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鉴于目前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仍然享受诸多优惠,投资者设立境外企业,转而回到国内投资文化产业,仍不失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选择。
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外商投资文化产业的法规、规章包括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2004年10月28日发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9月21日发布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文化部、商务部2004年2月9日发布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3月17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1月29日发布的《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等。投资者可以根据上述规定选择适当的行业进行投资。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4年12月号)(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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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有哪些限制?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文化产业在我国传统上被视为公有制经济或政府主导的特区,非公有制企业长期面临申请文化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以及命名、评比、表彰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但随着政策调整,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打破所有制界限、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一视同仁。具体投资方式包括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覆盖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行业。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文化部2004年制定的相关意见明确将放宽文化市场准入,并抓紧制定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区分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凡已经允许外资进入的文化领域,都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这一政策信号表明,过去民营资本在文化领域的禁区正在逐步打开,创业者可依据行业目录判断具体投资空间。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创业者在进入文化产业前,应先核查拟投行业是否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领域,避免盲目投资。同时要注意各地执行政策的差异,许可证申请、资质评定等环节仍可能存在实际障碍。建议投资者优先选择政策明确鼓励的行业,并关注是否有地方性配套细则,以降低准入不确定性。
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可享受哪些政策扶持?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政策扶持的核心体现为公平待遇与专项资金支持。文化部门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文化产品出口、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中央和地方建立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兴办的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项目,将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适用同一程序、同一标准。此外,对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运行机制好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文化部门将给予重点扶持,帮助其提升核心竞争力。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提到,文化部门支持非公经济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或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国有文化单位重组改造。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因所有制性质变化而取消。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兼并、收购国有文化企业,还可享受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待遇。这说明扶持不仅停留在资金层面,还覆盖产权重组与资质延续。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应主动对接文化主管部门,了解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与评审流程。在参与国有文化单位改制时,需关注资产评估、职工安置、历史债务等复杂问题。同时要注意政策扶持并非普惠制,企业自身运行机制、市场前景和合规记录是获得重点扶持的重要前提,建议完善内部治理与财务规范。
文化领域投资中如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维护合法权益的制度基础在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约束。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产品内容健康、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严格规范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应给予积极支持和良好服务;对违法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处罚。同时明确禁止乱摊派、变相摊派、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等不当行为,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加各类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若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应享权益未获保障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强调文化部门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并对过去颁布实施的不利政策进行清理,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同时通过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建设、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这些措施为投资者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政策预期。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应妥善保存经营记录、证照文件和缴费凭证,遭遇摊派或强制参加活动时,可向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及时申请商标、专利、著作权登记,发现侵权时固定证据并通过行政投诉或诉讼途径维权。此外,参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时,若遭遇差别对待,可依据公平竞争原则提出异议。建议企业建立法律合规审查机制,避免因违规经营削弱维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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