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投资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
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二、简化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三、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
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境内个人应当委托同时提供担保的境内企业,向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担保申请。若外汇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境内企业为此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则可在为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的同时,为境内个人的对外担保办理登记。外汇局不对境内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外汇局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时,可在该企业对外担保登记证明中同时注明境内个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境内个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所在地外汇局凭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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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需符合哪些条件和流程?
本通知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为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适用条件是: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境内个人可与该企业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个人无需具备特殊资格条件,外汇局不对境内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流程上,境内个人应当委托同时提供担保的境内企业,向该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担保申请。外汇局若按规定程序批准境内企业为此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则可在为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的同时,为境内个人的对外担保办理登记。外汇局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时,可在该企业对外担保登记证明中注明境内个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个人对外担保履约时,所在地外汇局凭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实务操作中,个人应确保委托行为真实有效,并与境内企业签署明确的委托协议。同时需注意,个人对外担保履约将产生实际资金汇出,应保存好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履约证明材料等全套文件。由于个人外汇管理涉及年度便利化额度及资本项目管控,虽然该通知简化了担保登记,但履约资金汇出仍需符合外汇管理要求。风险提示方面,共同担保使个人直接承担跨境债务偿付义务,个人应对债务人偿债能力及汇率波动有充分预估。此外,该通知已被后续外汇管理规定部分调整,具体操作应遵循现行有效的外汇管理法规及外汇局最新指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