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摘要 该通知系中国证监会为落实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精神而出台的工作要点,核心在于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民营企业融资与规范发展。通知从三方面部署:一是通过深化新股发行改革、简化债券发行流程、建设场外市场、支持境外上市等方式促进民营企业融资;二是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渠道;三是通过行政审批改革、诚信建设和市场监管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环境。实务上,该通知为后续注册制改革、新三板扩容、债券市场统一及并购重组市场化奠定了基础,对理解当前资本市场支持民营经济的制度演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上市公司协会,会内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现研究提出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纳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切实抓好落实。

一、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

(一)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促进一级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二)支持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规范和互联互通。修改完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配套规则,简化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审核流程,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提高债券融资效率,拓宽民营企业占主体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三)加快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继续推进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抓紧做好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筹建工作,制定出台相关法规制度和配套规则,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渠道和服务。研究出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四)支持民营企业境外上市。 推动完善企业境外上市法规制度,适当降低境内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门槛,简化相关程序,促进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规范化、便利化,拓宽境内企业境外直接融资渠道,提高利用境外资本市场效率。

(五)促进民营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常规监管,引导民营上市公司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内生机制,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制衡和约束,推动民营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点工作,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升民营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六)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推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配套规则,引导并推动民营非上市公众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促进资本市场更广泛地服务于民营企业,服务于实体经济。

(七)推动市场化并购重组。拓宽并购融资渠道,创新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完善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加快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八)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服务功能。积极鼓励和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为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重组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规避风险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一)简化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等行政许可事项,便利民间资本参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 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控股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创新业务试点。

(三)鼓励和引导民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加快业务转型,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在服务市场发展的同时做优做强。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三、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行政管理层级,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高对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服务质量。

(二)加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丰富诚信监管和约束手段,大力提升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水平,推动民营企业诚信运作、合规发展。

(三)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加强风险防范,切实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障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为民营企业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环境。




                                中国证监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根据该通知及后续资本市场改革实践,民营企业融资途径已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格局。首先,权益融资方面,民营企业可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创业板及科创板上市等实现股权融资,注册制改革后发行上市条件更加多元包容,未盈利企业也可在符合条件板块上市。其次,债权融资方面,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现为创新创业债等品种)为民营企业提供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审核流程简化,融资效率显著提升。再次,场外市场融资方面,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为非上市民营企业提供股份转让、定向发行等融资服务,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地方性私募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规范培育和融资对接。此外,民营企业还可通过境外上市利用国际资本,或借助并购重组实现资产证券化和产业整合。实务操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发展阶段和融资需求选择适合的板块或工具,注意满足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要求,同时关注不同市场的上市或挂牌条件、审核周期及持续监管义务,避免因合规缺陷导致融资受阻。风险方面,需防范股权稀释、偿债压力和资本市场波动,建议企业提前规范财务和法律事项,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辅导,制定合理的融资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常见争议主要集中在实际控制人认定、关联交易公允性、同业竞争及财务真实性等问题,这些都是监管审核重点,企业应提前梳理和整改。

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需注意哪些合规要求?

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资本市场引入民间投资的重要渠道,但涉及金融牌照监管,合规要求严格。首先,参股路径方面,民间资本可通过增资扩股、股权受让、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也可投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或参股证券投资咨询、资信评级机构。但金融业务许可制度下,股东资质需满足一定条件,如诚信记录良好、股权结构清晰、具备持续出资能力、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等。其次,持股比例和控股资格需符合监管规定,不同类别机构对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的要求存在差异,通常要求主要股东具有足够的净资本和金融管理经验,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影响机构独立性的情形。第三,需履行行政许可程序,涉及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等事项需向监管机构申请核准,近年来监管层面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但关键事项仍需事前批准。第四,入股后需遵循穿透监管原则,防止关联方利益输送和循环持股,股权变动需及时报告和披露。实务操作中,民间资本应审慎评估自身财务状况和行业经验,避免盲目投资;在尽职调查阶段需全面核查标的机构的资产质量、诉讼风险、监管处罚记录等;投资协议中应明确股东权利、公司治理安排和退出机制。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股东间一致行动关系认定、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审批要求、股权代持风险以及入股后机构经营亏损的责任承担问题。建议民间投资者在参股前咨询专业律师和财务顾问,确保方案合规可行,并充分理解金融控股监管的穿透性和长期性要求,防止因违规入股导致投资损失或行政责任。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对民营企业有何实务价值?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简称区域股权市场)是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对民营企业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提供股份登记托管和转让服务,帮助非上市民营企业实现股权定价和流动性,为后续融资和资本运作奠定基础;二是作为企业规范培育的孵化器,通过挂牌辅导和持续信息披露要求,推动民营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关联交易,逐步达到更高层次资本市场的准入标准;三是提供多样化融资工具,如股权质押融资、可转债、私募债等,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可作为银行信贷和其他金融服务的增信基础;四是成为区域经济资源整合平台,促进企业间并购重组和产业升级。实务操作中,民营企业申请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通常需满足基本条件,如依法设立并存续满一定期限、业务明确、治理结构完善、无重大违法违规等,具体由各区域性市场规则确定。企业应准备满足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和推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并履行挂牌审核程序。需注意,区域股权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门槛较高,企业挂牌后流动性可能有限,融资效果取决于市场活跃度和企业自身质量。风险方面,频繁股权变动可能影响控制权稳定,信息披露义务增加运营成本,市场规范程度不一也可能导致合规隐患。常见争议包括挂牌企业与推荐机构的责任划分、虚假陈述责任认定以及跨区域挂牌的监管归属问题。建议民营企业结合自身发展阶段,将区域股权市场作为转板新三板或沪深交易所的预备阶段,充分利用其规范培育功能,同时理性预期融资规模,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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