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修订)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制度展开,明确审批权限划分的核心原则是结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及环境影响程度。规定环境保护部负责核设施、跨省项目及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项目等特殊类型环评文件审批,同时允许依法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实施并承担监督责任。省级环保部门参照相关规定确定其余项目审批权限,并对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作出重点管控安排。跨行政区域争议项目由共同上级审批,上级环保部门有权对下级违法审批行为予以撤销或处分责任人。该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导各级环保部门规范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

根据现行分级审批制度,环境保护部直接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具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这类项目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环境风险,必须由中央层面严格把关;二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因为其环境影响可能涉及多个省级辖区,需要更高层级的环保部门统筹协调,避免地方保护或管辖争议;三是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还包括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但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建设项目。这一划分体现了环评审批权限与项目决策权限相匹配的原则,即投资审批层级越高,其环评审批层级也相应提高。实务中,建设单位在启动环评前应首先核实项目是否属于上述范围,可通过查阅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目录予以确认。若项目属于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范围,但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具备相应监管能力,环境保护部可以依法将部分审批权限委托给该省级部门,但委托必须以环境保护部名义实施,且不得再次转委托。建设单位应注意区分直接审批与委托审批的法律关系,无论哪种方式,最终审批决定的法律责任仍由环境保护部承担,这有利于保障审批的权威性和一致性。对于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一般项目,则由省级环保部门根据地方规定确定审批权限,其中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业往往要求由省级部门直接审批,以强化环境准入管理。

省级环保部门如何确定其他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

对于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范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建议,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在确定审批权限时,省级环保部门必须把握两个核心维度:一是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原则上与项目投资管理权限相衔接;二是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污染越重、环境风险越大的项目,其环评审批层级应当越高。具体操作上,国家给出了明确的分类指引:第一类是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项目,这类项目必须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至地级市或以下层级;第二类是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可以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具体由省级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规模、污染物排放特征和环境敏感程度灵活确定;第三类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制度设计既保证了国家对重污染行业的严格环境管控,又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实务中,建设单位应当首先通过项目立项文件判断项目性质,再查阅项目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公布的分级审批目录或办事指南,确定具体审批机关。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如果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且有关环保部门对环评结论存在争议,则无论项目原定审批权限如何,其环评文件都应由共同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以避免地方利益冲突影响环评结论的客观性。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违法审批环评文件的行为如何处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是行政许可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如果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环评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依法实施监督纠错。处理方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针对违法审批决定本身,上级环保部门可以依法直接撤销或者责令下级环保部门撤销该审批决定。所谓超越法定职权,通常是指下级环保部门审批了依法属于上级环保部门或其他部门审批的项目;违反法定程序主要包括未依法公示、未组织技术评估、未征求相关利益方意见、未进行公众参与等程序性缺失;不符合法定条件则是指项目环评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污染防治措施不满足要求、环境可行性论证不足等实体性问题仍然获得批准。撤销审批决定意味着该环评文件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必须重新依法报批,已经依据该审批决定取得的后续行政许可或开工行为将面临合法性风险。第二,针对作出违法审批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上级环保部门可以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处分档次根据情节轻重确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这一规定体现了环评审批责任落实到人的监督理念。实务中,建设单位若发现自身取得的环评批复存在被撤销风险,应主动配合上级环保部门调查,及时补正手续;第三方利害关系人如发现违法审批行为,也有权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或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违法的审批决定。同时,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严格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规划环评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从源头避免因审查不严导致的审批违法。对于已经发生违法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尽快与审批机关沟通,了解撤销后的补救路径,避免因环评无效导致项目停工或产生行政处罚等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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