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本规定为执行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而制定,核心在于明确从香港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原产地为香港,非完全获得货物须经实质性加工方可认定香港原产。实质性加工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等标准,其中从价百分比需达到30%以上且最后工序在香港完成。同时规定了微小加工处理不予考虑、规避性措施不予认可、原产地证书申领与海关核查程序、保证金放行机制及保密义务。该规定为进出口企业适用零关税待遇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对促进两地经贸往来具有重要实务指导价值。
关键词:CEPA原产地规则实质性加工从价百分比原产地证书零关税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正确确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海关法》和《安排》,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从香港进口的《安排》项下货物(产品清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对于直接从香港进口的《安排》项下货物,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 (一)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香港; (二)非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只有在香港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以认定为香港。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香港开采或者提取的矿产品; (二)在香港收获或者采集的植物或者植物产品; (三)在香港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四)在香港从本条第(三)项所述动物获得的产品; (五)在香港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持香港牌照并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 (七)在持香港牌照并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上加工本条第(六)项所述产品获得的产品; (八)在香港收集的香港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在香港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述产品在香港加工所获得的产品。 下列加工或者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均视为微小加工处理,在确定货物是否完全获得时应当不予考虑: (一)为运输或者贮存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为便于货物装运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者处理。 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实质性加工”,应当采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标准、“税号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其他标准”或者“混合标准”,在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采用其他附加条件认定。具体按照《安排》项下《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规定执行。该表是本规定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在香港境内完成该工序的视为进行了实质性加工。 “税号改变”是指非香港原产材料在香港境内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4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并且该产品不再在香港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任何改变4位数级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者制造。 “从价百分比”是指香港原产的原料、组合零件的价格以及在香港产生的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船上交货价格(FOB)的比值。该比值大于或者等于30%,并且产品的最后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在香港境内完成的,视为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用公式表示如下: 原料价格+组合零件价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格 ------------------------------------------------------------×100%≥30% 出口制成品的船上交货价格(FOB) 公式中的“产品开发”是指在香港境内为生产或者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产品开发支出价格应当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香港境内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开发以及购买香港境内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者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该价格应当能够依据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香港使用内地原产的原料或者组合零件在香港构成出口制成品组成部分的,在计算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时,该内地原产原料或者组合零件应当视为原产于香港。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应大于或者等于30%,且在不记入该内地原产的原料或者组合零件价格时的从价百分比应大于或者等于15%。 “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 “其他标准”是指除上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标准、“税号改变”标准和“从价百分比”标准之外,内地与香港主管部门一致同意采用的确定原产地的其它方法。 “混合标准”是指确定原产地时同时使用的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标准。 其他附加条件是指当上述“实质性加工”有关认定标准不足以确认原产地时,经内地与香港主管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采用品牌要求等附加条件。 简单的稀释、混合、包装、装瓶、干燥、装配、分类或者装饰不应当视为实质性加工。 以规避本规定为目的的加工或者定价措施不应当视为实质性加工。 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厂、设备、机器、工具的产地,以及不构成货物组成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产地,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不予考虑。 随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容器以及附件、备件、工具、介绍说明性材料,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当忽略不计。 《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应当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 《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报关时,收货人应当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零关税,并提交符合《安排》项下《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经海关联网核对无误的,海关准予按照零关税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对确认证书无效的,不适用零关税。 申报地海关因故无法进行联网核对,且收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按照非《安排》项下该货物适用的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先予放行货物,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申报地海关应当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其原产地证书真实情况,根据核定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申报地海关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可以经海关总署或者其授权的海关向香港海关提出协助核查的请求。在等待香港海关核查结果并确认有关原产地证书期间,申报地海关可以按照非《安排》项下该货物适用的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先予放行货物,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香港海关核查完毕后,申报地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海关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供的用于原产地证书核查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收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确定CEPA项下货物原产地为香港?
确定CEPA项下货物原产地为香港,需区分两种情况。其一,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直接认定为香港。完全获得货物包括在香港开采的矿产品、收获的植物、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及其产品、狩猎或捕捞所得产品,以及持香港牌照并悬挂香港区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等,还包括在香港收集的消费后废旧物品和加工废碎料,以及利用上述产品在香港加工所得的产品。需要特别注意,为运输、贮存、装运便利或销售包装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属于微小加工处理,在判断是否完全获得时不予考虑。其二,非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只有在香港进行了实质性加工,才能认定原产地为香港。实质性加工的认定需依据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等标准具体判断。例如,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要求赋予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在香港完成;税号改变标准要求非香港原产材料经加工后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变化且不再在港外进行改变归类的生产。此外,简单的稀释、混合、包装、装瓶、干燥、装配、分类或装饰不视为实质性加工,以规避原产地规则为目的的加工或定价措施也不被认可。实务中,企业应完整保留生产加工记录,证明相关工序或增值比例满足要求,以顺利享受零关税优惠。
什么是实质性加工?具体标准有哪些?
实质性加工是判断非完全获得货物能否认定香港原产的关键概念,指货物在香港经过加工后,其性质、结构或用途发生实质改变。本规定明确了多种认定标准,包括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税号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其他标准以及混合标准。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要求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必须在香港境内完成。税号改变标准要求非香港原产材料在香港加工后,所得产品在中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变化,且该产品此后不再在香港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税目归类的生产活动。从价百分比标准是实务中最常适用的标准,其计算公式为:香港原产原料价格、组合零件价格、劳工价值及产品开发支出价格之和,与出口制成品船上交货价格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同时,产品的最后制造或加工工序也必须在香港完成。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若香港使用内地原产的原料或组合零件构成出口制成品组成部分,在计算从价百分比时,该内地原产料件可视为香港原产,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计入内地料件后的从价百分比大于或等于30%,以及不计入内地料件时的从价百分比大于或等于15%。此外,其他标准指内地与香港主管部门一致同意的其他原产地认定方法,混合标准则是同时使用两个以上标准。在特定情形下,还可采用品牌要求等附加条件。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厂、设备、机器、工具的产地,以及不构成货物组件的材料产地,均不影响原产地认定。企业应结合自身生产情况选择最有利且合规的标准进行原产地申报,并确保相关数据能够依据公认会计准则及估价协定明确确定。
进口时如何申请零关税?原产地证书核查流程是怎样的?
CEPA项下货物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后,收货人向申报地海关报关时,应主动申明该货物适用零关税,并提交符合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核查程序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海关通过联网核对原产地证书信息,核对无误的,准予按零关税办理进口手续;经核对确认证书无效的,则不适用零关税。若申报地海关因技术或系统原因无法进行联网核对,且收货人要求先行放行货物,海关可以按照非CEPA项下该货物适用的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正常办理进口手续和海关统计。货物放行后,申报地海关应自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情况,并根据核定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或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的手续,同时相应修改海关统计数据。如果申报地海关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可经海关总署或其授权海关向香港海关提出协助核查请求。在等待香港海关核查结果期间,申报地海关同样可以征收等值保证金后先予放行货物。香港海关核查完毕后,申报地海关应立即根据核查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或转税手续。整个过程体现了便利通关与风险防控的平衡。海关对收货人提供的用于原产地证书核查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收货人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实务中,收货人应妥善保管原产地证书及相关生产证明文件,配合海关核查,避免因证书无效或信息不一致导致无法享受零关税,甚至引发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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