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联合陆家嘴新兴金融产业园、百咖金创、中信建投证券举办的《“资产荒”破局--第三方理财的崛起》论坛于8月21日在上海陆家嘴新兴金融产业园举行,近百名来自私募机构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代表与会,杨春宝高级律师应邀就私募基金的合规募集发表演讲。
杨律师结合私募基金募集常见的风险点,从私募基金的募集程序、募集对象、基金推介、募集帐户和基金备案等角度,全面介绍了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相关规范,重点讲解了私募基金募集中的禁止性推介行为和禁止性推介渠道,并在相关案例分析基础上厘清了多个常见的错误认识。
来自财富桥、和讯网和中信建投证券的演讲嘉宾分别以《理财师的发展与机遇》、《理财机构的第四方服务平台介绍》和《证券公司在第三方财富管理市场中的作用》为题发表了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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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募集程序中应遵循哪些核心规则?
私募基金募集的程序规则旨在保障投资者适当性并防范合规风险。法律上,私募基金募集必须履行特定步骤,包括特定对象调查、投资者风险评估、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签署基金合同以及冷静期回访确认等。这些规则适用于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强调募集行为应当留痕、可追溯,确保投资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募集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基金合同效力以及后续备案的通过,是私募合规运营的基础环节。
在本次论坛演讲中,杨春宝律师结合私募基金募集常见的风险点,全面介绍了募集程序中应当遵循的相关规范。他特别指出,实践中不少机构在完成合同签署后即急于划款,忽视冷静期给予投资者反悔的权利,或者回访确认流于形式,这些情形均可能被认定为募集程序存在瑕疵。通过案例分析,杨律师澄清了多个常见错误认识,例如认为取得投资者口头同意即可免除书面回访义务,或者认为合格投资者承诺函签署后便不再需要实质审核资产证明等,这些误区均可能引发监管处罚或投资者纠纷。
实务操作中,私募机构应当制定标准化的募集流程操作手册,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留痕要求。特别注意区分自主募集与委托募集的不同程序责任,对于通过第三方理财平台引荐的客户,仍须由管理人自身完成风险揭示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不得省略或转嫁。此外,应建立募集程序内部检查机制,定期抽查录音录像、风险测评问卷及回访记录,防范因个别销售人员操作不规范而拖累整个机构的合规评价。
什么是私募基金禁止性推介行为与渠道?
私募基金推介行为受到严格规范,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具体禁止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如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进行宣传,向公众散发宣传单,或举办未设置特定对象筛选程序的讲座、报告会、沙龙等活动。同时,禁止虚假宣传、夸大收益、承诺保本保收益,也禁止使用《基金法》等法律规范所不允许的表述方式,例如使用安全、保证、高收益等诱导性词语。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未完成前,任何形式的推介均被禁止。
杨春宝律师在演讲中重点讲解了私募基金募集中的禁止性推介行为和禁止性推介渠道。他结合实务案例指出,部分第三方理财机构为了获客,会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短视频平台或者面向不特定人群的线下活动中提及具体私募产品的名称和收益预期,这种行为即构成违规推介。此外,有些机构通过设置仅需填写手机号即可观看的线上直播来宣传私募产品,实质上并未进行特定对象调查,同样属于变相公开推介。杨律师还分析了关于代销合作的常见误解,即认为只要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合作,便可以由平台方任意发布产品信息,忽略了其应当仅向已通过适当性评估的特定对象推送。
实务操作中,私募机构应当建立推介内容审核与渠道白名单制度。一方面,所有对外宣传材料、话术和广告文案均需经过合规部门审查,确保不含有任何承诺性表述或误导性内容。另一方面,对合作渠道进行尽职调查,约定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禁止渠道方进行公开推介,并对渠道方的客户推介行为进行抽查监督。对于使用互联网平台的,应当设置严格的身份认证和合格投资者前置验证程序,确保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对象才能浏览产品信息。同时,建议保存完整的推介记录,包括发送对象名单、时间、内容版本等,以备监管核查。
私募基金募集账户与备案管理有哪些实务要点?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是确保资金安全与募集合规的关键机制。法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募集结算资金划转的监督责任。募集账户应当专户专用,不得混同于管理人自身账户或基金财产账户。投资者资金应当直接汇入募集账户,由监督机构负责监控资金流向,确保资金从募集账户划转至托管账户或基金财产账户的过程中不被挪用。若基金无托管的,应当以法律允许的方式保障基金财产独立。募集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注销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并保持记录完整。
杨春宝律师在演讲中从私募基金募集账户和基金备案的角度,介绍了募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相关规范。他结合实务案例指出,一些私募机构在募集早期为方便操作,指令投资者将款项直接打入管理人普通账户或个人账户,待募集完成后再转入托管户,这种做法严重违规,一旦发生资金占用或挪用,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刑事风险。在基金备案方面,杨律师强调,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部分机构先实际投资运作,后补办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中投资者信息、投资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这些均可能导致基金被不予备案、要求整改甚至受到自律处分。
实务操作中,私募机构应当建立募集账户与备案管理的联动机制。在募集前设计好资金路径和账户方案,开立专用募集账户并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确保每一笔投资者资金都有清晰记录。募集过程中对投资者的打款凭证进行核对,确保付款人与投资者身份一致,防止代付、代持现象。募集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并定期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运作是否一致,如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对于合作募集机构,应当明确约定资金划转流程和监督责任,避免因第三方机构操作不当导致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建议建立应急处理预案,妥善处理募集失败或投资者撤资时的资金退回程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