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文章摘要 本决定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在保税区域(28.78平方公里)集中行使原由多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权与管理权,以及城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人社、知识产权、房管、民防、水务、统计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检查权同步转移。此举旨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立高效协同的执法服务体系。市政府各部门及浦东新区政府继续支持配合,并根据法规及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该决定为自贸区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市政府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28.78平方公里),原由本市发展改革、商务、规划国土、建设管理、交通、绿化市容、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新闻出版、民防、水务、卫生、科技等部门依法行使的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详见附件1),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集中行使。

  二、在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28.78平方公里),原由本市城管执法、文化执法、规划国土、建设管理、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防、水务、统计等部门依法行使的有关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2),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集中行使,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一并随之转移。

  三、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实施的其他职责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要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和执法体系,落实各项责任,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

  五、市政府各部门和浦东新区政府要继续支持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的工作,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自贸试验区的其他行政事务。

  今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本决定事项将适时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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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和《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规划国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规划和土地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

  三、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设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

  四、环保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劳动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

  六、知识产权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假冒专利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

  七、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住房保障和房屋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

  八、民防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

  九、水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水务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

  十、统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统计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集中行使哪些行政审批权?

在保税区域28.78平方公里内,原由发展改革、商务、规划国土、建设管理、交通、环保、人社、知识产权等部门行使的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由管委会集中行使。

行政处罚权转移后,相关强制措施如何行使?

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一并随之转移至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由其统一行使。

本决定从何时开始施行?

本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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