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代理的上海高院典型案例视频讲解

文章摘要 本案系上海高院发布的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涉及BVI离岸公司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国籍小股东与日本籍大股东共同设立BVI控股架构后,大股东作为唯一董事利用章程排除BVI商业公司法中保护股东权利的重要条款,并以低价关联交易将子公司股权转让至其全资控制的另一公司,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代理律师杨春宝紧扣董事责任这一核心,成功说服法院选择适用BVI法律,并对公司价值重新评估,最终判决董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面支持小股东诉请。该案系中国法院首次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具有开创性意义,入选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及威科先行要案头条。

扫码观看视频讲解:

中国籍的杨新宙与日本籍的堀雄一朗于2004年在香港成立富迅国际,分别持股30%和70%。富迅国际在上海设立了多家生产和贸易公司。2013年初,堀雄一朗称,投资方要求设立BVI离岸公司作为富迅国际的控股公司,二人遂成立了SW控股公司和SW投资公司两个BVI离岸公司,其中,杨先生和堀雄一朗分别持有SW控股公司30%和70%的股权,而SW控股公司则持有SW投资公司100%的股权。随后,二人共同将其持有的富迅国际的全部股权转让至SW投资公司名下。堀雄一朗则作为两个BVI离岸公司的唯一董事。

此后,堀雄一朗另行成立了一个由其100%控股的SW国际公司,并将SW控股公司所持有的SW投资公司100%的股权以极低的价格转让至SW国际公司名下。杨先生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遂委托律师维护其权益。

本案中,在公司董事利用章程排除适用BVI商业公司法中实质性影响股东权利的重要条款,并对董事进行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等事宜进行豁免约定等诸多重大不利的背景下,杨春宝律师紧紧抓住董事责任这一关键点,最终维护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之前尚无在中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该公司的小股东权益的判例。在本案中,杨春宝律师成功说服合议庭选择适用BVI法律,并对公司的价值重新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判决该董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完全支持了小股东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案因其复杂性与法律适用的创新性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

相关链接:

中国法院首例BVI公司董事损害股东利益案代理记

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本案例排名第三)

客户感想:百密寻一疏,专业维股权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中国法院为何在本案中适用BVI法律审理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BVI离岸公司SW控股公司的唯一董事堀雄一朗是否损害了小股东杨新宙的权益。由于该公司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其内部治理、董事职责以及股东权利保护应当适用公司注册地法律,即BVI法律。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本案中,堀雄一朗作为董事的行为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因此合议庭选择适用BVI法律具有充分依据。同时,本案是中国法院首次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具有开创性。代理律师杨春宝紧扣董事责任这一核心,说服法院适用BVI法律,并依据BVI商业公司法中关于董事对股东负有信义义务的规定,对董事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审查。法院还对公司价值进行了重新评估,最终判决董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案例表明,中国法院在处理涉离岸公司纠纷时,会尊重属人法原则,并借助域外法查明机制准确适用外国法律,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对于中国投资者在离岸公司架构中维权有何适用范围和指导意义?

本案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中国公民投资设立BVI等离岸公司后,因大股东兼任董事滥用权力而遭受利益损害的情形。其指导意义在于:第一,中国投资者即使通过离岸公司持有境内资产,若认为权益受损,仍可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权管辖并适用离岸地法律进行审理。第二,小股东不必因为公司注册在境外而放弃救济,中国法院可以通过域外法查明机制适用BVI商业公司法中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对董事的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第三,本案确立了关联交易中公司价值评估的重要性,法院依据评估结论认定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进而确定赔偿金额。第四,该案例对利用章程排除公司法保护条款的行为具有警示作用。在BVI公司法下,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法定信义义务,不能仅凭章程约定排除恶意或欺诈行为产生的责任。中国股东在设立离岸架构时,应关注对董事权力的制衡安排,并保留交易记录和评估依据。若发生权益受损,可以参照本案经验,围绕董事责任、公司价值、法律适用等关键点组织证据,从而获得司法救济。

大股东作为唯一董事利用章程排除公司法保护条款,是否意味着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本案中,堀雄一朗作为唯一董事,利用章程排除了BVI商业公司法中实质性影响股东权利的重要条款,并约定了对董事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的豁免,但这并不构成对董事责任的绝对免除。BVI商业公司法虽然允许章程在一定范围内排除部分规定,但董事对公司和股东的信义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章程完全排除。尤其是当董事利用其控制地位进行低价关联交易,将公司核心资产转让给自己全资控制的实体,明显损害小股东利益时,这种行为构成权利滥用或恶意,法院不会认可章程的排除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BVI法律审查董事是否履行了善意、勤奋和忠实义务,是否以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最大化为考量。本案中,法院重新评估了SW投资公司的价值,认定转让价格极低,属于不公允关联交易,因此判决董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提示投资者,章程虽具有自治效力,但不能作为董事侵害股东权益的护身符。小股东在面临类似情况时,应重点举证董事的恶意、交易的不公允性以及公司价值的实际状况,从而否定章程排除条款的适用,获得赔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shanghaiip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