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通知,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标准。新规定明确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为50亿元,下限维持原有相关文件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则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该通知统一适用于海事海商、涉外及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知识产权法庭特定类型案件除外。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不一致的规定不再适用,旨在优化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分工,推动纠纷化解下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审判工作发展要求,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等文件执行。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涉案件类型除外。

五、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通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最后编辑于:2019-05-18 21:41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是多少?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通知是否适用于海事海商和知识产权案件?

适用于海事海商和知识产权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涉案件类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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