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允许一人有限公司的存在,但多数有限公司的股东至少有两人。两人以上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就难免产生分岐和利益冲突,科技创业企业在这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因为科技创业往往具有较大的理想色彩,很多创业者满怀豪情壮志开始创业之路,对于创业可能出现的困难估计不足,又没有在创业之初进行充分的规划,详订相关规则,因而创业者之间由于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非常多。发生纠纷之后,有些创业者愿意从创业的角度出发,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纷争;可也有人比较偏执,喜欢钻牛角尖,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够理智,甚至导致创业企业陷于停顿,创业失败。
与解决其他纷争一样,坦诚、友好协商应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应该将宝贵的时间用在事业的拓展上,而且以协商方式化解纠纷通常还能保全事业。以协商方式解决股东纠纷时,不仅要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寻求防范和解决的方法。
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能以协商方式解决,那么,诉讼或者仲裁就是不得已的选择。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介绍如何以诉讼为后盾,解决有限责任公司中比较常见的几类股东权益纠纷,供广大科技创业者参考。
股权确认
创业者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公司股权,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有些创业者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其本人名义,而是用亲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这种安排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不能据此向公司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可以确认其股权。如果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确认其股权,要求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如果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当然,这些安排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比如国家公务员管理等规定。
股东知情权和分配权
任何一个公司均有一部分股东相对弱势,如小股东或者其他对公司失去实际控制的股东,他们的权益基础是知情权,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分配权。股东知情权体现在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当然股东也不能滥用其权利,比如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股东要求分配应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但是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虽召开但决定不分配,就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
创业者之间发生意见分岐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许是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很多情况下,各方也容易就此达成共识,但也有一些创业者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设置障碍,导致矛盾激化。《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由于此规定比较原则,而多数公司的章程也没有作出细化规定,致使实际操作时矛盾重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设定了一套规则,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应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公司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另一方面,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4年4月号,选入本书时已经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作了必要修改。)(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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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隐名出资人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身份?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权确认是指实际出资人请求确认其在公司中具备股东身份并享有相应权益的法律程序。在股权代持安排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协议仅具内部效力。若要确认股权,核心规则在于实际出资人需承担投资风险,且需获得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的明知与认可,方可突破内部约束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科技创业中常有出资人以亲友名义创办企业的情形。若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并承担风险,实际出资人可要求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等财产利益。但若未约定承担风险且未参与管理,实际出资人仅对名义股东享有债权。同时,此类安排不得违反国家公务员管理等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法获得法律保护。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操作中,隐名股东显名化存在极大法律风险。若仅凭内部代持协议而未取得半数以上股东明知与认可的证据,显名诉求极易落空。防范此类争议的关键在于,创业初期应尽量避免代持安排;确需代持的,应保留出资凭证、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并让其他股东签署明知且认可的书面文件,切勿仅依赖名义出资人的口头承诺。
小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并要求公司分配利润?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东知情权是弱势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基础性权利,体现为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及财务报告等;分配权则是其权益的最终实现。知情权的行使并非毫无边界,例如查阅会计账簿必须说明正当目的,以防止权利滥用。利润分配则通常需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特定情形下可诉请公司收购股权。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提到,当公司未按章程召开定期股东会时,股东可请求法院裁定限期召开。若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而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履行召集职责,该股东可自行召集。此外,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却不分配利润,投反对票的股东可在决议后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收购,不成则可在九十日内提起诉讼。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小股东常因无法接触财务账册而权益受损。行使知情权时,务必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清晰阐述查阅账簿的正当目的,避免被公司以不正当目的拒绝。针对利润分配,若大股东恶意操控公司连续盈利不分红,小股东应注意收集公司盈利的财务证据,并严格把握决议通过后六十日和九十日的法定期限,及时主张股权回购。
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如何处理优先购买权?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权转让是股东退出公司的重要途径。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需保障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核心规则要求转让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不购买亦视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以维持公司的人合性。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详述了最高法设定的操作规则:拟转让股东须告知受让人与价格条件,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征求意见,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若半数以上不同意,公司需指派异议股东购买,价格协商不成应评估。若公司未指定受让,拟转让股东可向非股东转让。若股东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导致非股东放弃购买,则须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股权转让纠纷多源于程序瑕疵与价格争议。转让方必须严格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明确受让人与价格条件,切勿口头告知。公司章程应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比例、程序进行细化约定,避免陷入僵局。异议股东若不愿受让,应明确拒绝并保留证据;若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审慎评估是否需整体受让,防止因部分行使导致交易流产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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