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自发为“人肉搜索”“立法”(新闻晨报)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了北京朝阳区法院在审结人肉搜索第一案后,向工信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技术监管;同时,网民自发制定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共八条,倡导以网络道德为准绳,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并尽力保护隐私,但对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的情形作出例外规定。猫扑、天涯等平台负责人表示公约综合网友意见并参照刑法修正案讨论,但也指出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缺乏明确界定。律师强调举报腐败亦应有度,呼吁立法机关尽快明确个人隐私定义。该报道折射出早期网络侵权治理中行业自律与法律规制的互动,对理解隐私权保护与网络言论边界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近日,在审理完“人肉搜索第一案”后,朝阳区人民法院还向主管网络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去司法建议函,建议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网民言论进行适时监管,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之后,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也在各大网站论坛流传,网友自发为“人肉搜索”“立法”。

这份由网民自发制订的公约一共有8条。制定者称,为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对“人肉搜索”正确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服务大众,特制定本公约。公约对网友在使用“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法律和道德层面的负面效应均有约束。颇有意味的是,第三、四条分别是“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第五条则是,“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的可以不受第三、四条的约束。

猫扑网社区负责人杜培源昨天表示,公约是综合了各方网友的不同意见共同制定的,也参照了正在讨论中的刑法修正案关于网络侵权的条款。天涯网总编辑胡彬则对晨报记者表示,“人肉搜索”难免侵犯到一些人的隐私,每个帖子该如何把关,还需要讨论,毕竟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个人隐私”的明确界定。处理过多起网络侵权案的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春宝认为,即便是举报贪污腐败也应该有个度,立法机关应尽快为“个人隐私”定义。(转载自《新闻晨报》2009年1月8日A19版:中国·综合)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人肉搜索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一种通过互联网大规模收集、整合并公开他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社交关系甚至行踪轨迹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原则,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也不得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他人个人信息。人肉搜索未经本人同意,将私密信息公之于众,极易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如果涉及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等可识别个人信息,还可能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非法处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信息是否属于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以及公开行为是否具有合法理由进行综合判断。即使出于举报贪污腐败等公共利益目的,也应当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公开与举报事项直接相关的信息,不得肆意披露他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常见的争议焦点在于“隐私”与“公共利益”的边界,例如公众人物隐私权是否应受到克减,以及举报人因合理怀疑而收集信息是否具有违法阻却性。总体而言,人肉搜索并非一律违法,但超过必要限度、泄露无关隐私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然受到法律否定评价。对于普通网民而言,切勿出于好奇或道德审判参与他人隐私的传播,应当提高法律意识,避免成为侵权链条上的一环。网络平台则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审核与投诉处理机制,及时阻断侵权信息的扩散,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网民自发制定的“人肉搜索公约”具有法律效力吗?

网民自发制定的“人肉搜索公约”本质上属于一种行业自律规范或道德倡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法律效力来源于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公约由网民自愿协商形成,参与者也多是自发加入,没有立法程序,也没有执法与制裁机制。因此,违反公约不会直接产生法律责任,不能作为法院裁判侵权案件的依据,也不能替代法律对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但是,该公约在特定时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它体现了网络社群对无序人肉搜索行为的反思,试图通过自我约束降低侵权风险,也为网络平台制定社区规则提供了参考素材。从实务操作角度看,网络论坛、社交平台可以将公约中的合理内容转化为平台用户协议或管理规则,一旦用户违反,平台有权依据服务协议采取删帖、封号等管理措施,此时约束力来源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而非公约本身。网友在参与网络讨论时,仍应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底线,不能误以为签了公约就可以免责,也不能认为公约允许的事项就绝对合法。公约中关于“涉及贪污、腐败可不受约束”的例外条款,容易引发滥用风险,因为普通网民往往难以准确判断哪些信息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一旦借反腐之名泄露他人隐私,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有时会考量行业自律规范的背景,但最终判断标准仍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边界与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公约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规范效力,只能作为法律治理的民间补充,真正的隐私保护和网络清朗空间必须依靠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和平台治理共同实现。对于网民而言,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隐私,远比自觉遵守一份无强制力的公约更为可靠。

遭遇人肉搜索后,被侵权人如何维权?

遭遇人肉搜索后,被侵权人应当冷静应对,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首先,要做好证据固定,通过截图、录屏、网页保存等方式完整记录侵权信息的发布时间、发布主体、具体内容、点击量与转发量,必要时可申请公证处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以防止侵权人删除内容导致后续举证困难。其次,应第一时间通知相关网络平台,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同时向平台索取侵权用户的注册信息、IP地址等资料;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需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因此通知行为既是维权手段,也是固定平台责任的关键步骤。第三,可以向公安网信部门举报,尤其是侵权信息涉及隐私泄露并引发骚扰、威胁、恐吓时,可能构成治安违法行为,严重时甚至涉及刑事犯罪。第四,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删除信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及合理维权费用。在诉讼中,被侵权人需要证明信息与本人的对应关系、信息具有私密性或属于个人信息、侵权人存在过错以及损害后果与公开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无法查实实际侵权人,可以先行起诉网络平台,要求其披露用户信息,平台拒绝披露的,可主张平台承担相应责任。维权过程中要注意时效与管辖问题,一般应选择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互联网法院也可管辖相关案件。此外,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保护力度更大,维权方式更为紧迫。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被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是否存在公共利益优先的情形、被侵权人是否自愿公开过部分信息、网络平台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等。从风险提示角度看,被侵权人切勿采取以曝制曝的报复手段,否则可能从受害人转变为侵权人。最稳妥的做法是委托专业律师,统筹运用行政投诉、平台申诉和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以最快的速度遏制侵权影响,并尽可能获得充分救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shanghaiip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