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公布,以下简称2号令),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依法从事预付卡业务
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业务管理,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地域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
各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 25号文要求,全面落实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公布)的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利用节假日,放松审查、违规突击发卡;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付卡发行、受理、使用、充值、挂失和赎回各业务环节的合规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对不符合25号文和2号令规定的内部业务制度、系统设置及操作流程等,应立即全面整改。
二、加强客户备付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各支付机构应切实加强客户备付金管理,严格区分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按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客户备付金,并自觉接受商业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客户备付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缴存商户结算保证金,确保资金安全。
三、切实履行支付机构义务,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各支付机构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对持卡人身份信息、购卡信息和交易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采取强化系统安全保障、加强商户管理及信息安全教育等措施,防止持卡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各支付机构应当向持卡人公示或提供预付卡章程、协议,公开披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变更章程、协议内容或收费项目、标准的,应提前在网点、网站进行公告,不得损害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健全延期、激活、赎回、换卡等配套服务措施,提供安全便利的查询、赎回渠道,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规范预付卡业务发展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各支付机构认真落实25号文、2号令和本通知要求;加强辖区内预付卡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严厉查处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发行预付卡、支付机构违规开展预付卡业务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总行报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切实加强预付卡行业自律管理,维护预付卡市场秩序,引导支付机构充分发挥预付卡作为小额便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减少现金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适时对支付机构执行自律规范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防范预付卡业务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支付机构,并提出相关监管要求。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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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有哪些核心合规要求?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支付机构从事预付卡业务必须取得相应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类型和地域范围经营。合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面落实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即购买预付卡须登记购卡人身份信息,确保可追溯;第二,严格执行非现金购卡制度,超过规定金额的购卡行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结算,以防范洗钱风险;第三,遵守限额发行制度,单张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规定金额,防止资金过度集中;第四,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不得虚开、漏开或利用节假日放松审查、违规突击发卡;第五,确保发行、受理、使用、充值、挂失和赎回等各环节的合规性,并建立完善的内部业务制度与系统操作流程。同时,支付机构应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测和报告。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全面整改。实务中,支付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合规审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地执行,避免因违规操作受到行政处罚。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实名登记信息核验的准确性、非现金购卡金额阈值的执行标准以及节假日发卡行为的合规边界,相关主体需结合具体监管要求审慎把握。
客户备付金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如何防范资金风险?
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其所有权属于客户,不属于支付机构自有财产。通知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必须切实加强客户备付金管理,核心规则包括:一是严格区分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不得混同管理;二是按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确保资金独立存放;三是自觉接受存管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银行有权对资金流向进行监控;四是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客户备付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尤其禁止将客户备付金用于缴存商户结算保证金。实务操作中,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备付金台账,逐笔记录资金收付信息,定期与存管银行核对账目,确保账实相符。同时,应制定严格的资金调拨审批制度,防止内部人员越权操作。风险防范方面,支付机构还应关注备付金利息归属、不同业务类型备付金分账管理等问题,避免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或客户资金损失。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备付金被挪用的法律责任认定、存管银行的监督职责边界以及客户备付金产生的利息归属。监管机构对备付金管理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一旦发现挪用或占用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相关责任人员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支付机构在保护持卡人权益方面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通知明确要求支付机构依法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重点义务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信息安全保护义务。支付机构应对持卡人身份信息、购卡信息和交易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采取强化系统安全保障、加强商户管理及信息安全教育等措施,防止持卡人信息泄露和滥用。实务中,支付机构应建立分级授权访问机制,对敏感数据加密存储和传输,定期开展安全漏洞检测和员工保密培训。第二,信息公开义务。支付机构应当向持卡人公示或提供预付卡章程、协议,公开披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变更章程、协议内容或收费项目、标准的,应提前在网点、网站进行公告,不得损害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意味着收费标准调整不能溯及已售预付卡,且必须给予客户合理的知悉期。第三,配套服务保障义务。支付机构应健全延期、激活、赎回、换卡等配套服务措施,提供安全便利的查询、赎回渠道,确保持卡人能够便捷地行使权利。例如,预付卡有效期届满后应提供延期服务,符合条件时可办理赎回。第四,合规经营义务。支付机构应确保预付卡业务各环节符合监管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不得拒绝履行应在合同中承诺的服务。常见争议焦点包括:预付卡过期后余额处理、不记名卡被他人冒用的责任划分、支付机构停业或退出市场时持卡人权益保障机制。持卡人在权益受损时,可向支付机构投诉,也可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或依法提起诉讼。监管机构将持续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支付机构切实履行上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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