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公司欲和其职工签订对该公司的承包经营合同,由该职工负责经营管理公司,无论是否盈利都要每年上缴一定金额的承包费。该公司是有职工参股的国有公司,不知该性质的公司能否进行承包?承包给本公司职工可行吗?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要支付承包费,是不是将公司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个人,这合理吗?公司保留董事会对承包者进行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承包者并不完全享有经营自主权,这也和承包的原则相抵触,这样的操作是否合法?我查找了一下,除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外没有找到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此公司的情况似乎不适用该条例。如果还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请告知。
答:
企业承包经营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些答复等。尽管如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并不影响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因此企业的决策机构有权对此作出决定。
以你提及的公司为例,该公司可以承包给本公司职工个人经营,这就是所谓的内部承包。承包的方式有多种,有减亏承包、盈利承包,有按比例支付承包费,也有固定承包费。企业承包时采用何种方式取决于企业的资产现状和经营状况,由承包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因此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要支付承包费的约定与法不悖。至于是否合理,我认为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就是合理的,不能因为承包者的判断不准、对困难估计不足或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等而质疑承包经营合同的合理性。至于董事会的监督权,我认为也是必要的,毕竟董事会代表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必须对承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但是,它不能影响承包人的自主经营权,这就需要在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一个合理的权限。(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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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能否承包给本公司职工经营?
企业承包经营是指企业所有者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向所有者支付承包费的一种经营方式。内部承包则是企业将部分或全部经营管理权承包给本企业职工个人或职工集体,承包人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仍以企业名义对外经营。法律并未禁止国有职工参股公司实行内部承包,除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有专门规定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决策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承包经营事项。文章明确指出,该公司可以承包给本公司职工个人经营,这就是所谓的内部承包。承包方式有多种,包括减亏承包、盈利承包、按比例支付承包费以及固定承包费等。企业采用何种承包方式,取决于企业的资产现状和经营状况,由承包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内部承包在实务中具有可行性,但需注意承包合同应明确承包范围、期限、承包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无论盈亏都要支付承包费是否合理?
承包费是承包人因取得企业经营权而向企业所有者支付的对价,其性质属于合同约定的固定或浮动收益,与承包人的实际经营盈亏并无必然联系。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承包费的计算方式,包括固定承包费、按比例支付、减亏承包等。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要支付承包费的约定,属于固定承包费模式,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文章指出,这种约定与法不悖,是否合理取决于是否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是双方自愿达成,没有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就是合理的。不能因为承包者判断不准、对困难估计不足或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就质疑承包经营合同的合理性。在实务中,承包人应充分评估经营风险,避免因盲目承包导致亏损后仍需支付高额承包费。同时,企业所有者也应合理确定承包费标准,避免因承包费过高导致承包人无力履行,最终损害企业利益。承包合同应明确承包费的支付时间、方式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以保障双方权益。
董事会监督权与承包自主权如何平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代表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对承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监督,是保障企业资产安全、防止承包人滥用经营权的重要手段。承包经营自主权则是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自主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是承包经营制度的核心。两者并非对立,而是需要在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一个合理的权限边界。文章指出,董事会的监督权是必要的,毕竟董事会代表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必须对承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但是,它不能影响承包人的自主经营权,这就需要在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一个合理的权限。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董事会是否有权干预承包人的日常经营决策、能否随意撤换承包人、能否单方调整承包费标准等。为防范风险,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董事会的监督范围,例如仅限于财务审计、重大资产处置、合规审查等事项,而将日常经营管理权授予承包人。同时,约定争议解决机制,如协商、调解或诉讼,避免因权限不清导致承包经营无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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