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上市公司协会,会内各部门: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随着上市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更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现就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二、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合理制定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载明相关内容。保荐机构在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应当督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落实本通知的要求。
三、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一)披露公司章程(草案)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
(二)披露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理由等信息。
(三)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中明确不采取现金分红或者有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安排的,应当进一步披露制定相关政策或者比例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发行人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的,应当披露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内容以及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详细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
(四)披露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应当进一步披露计划的具体内容、制定的依据和可行性。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详细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
(五)披露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以及规划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在招股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如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和长期回报规划,并提示详细参阅招股说明书中的具体内容。
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反映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完善情况,对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是否符合本规定,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是否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表明确意见。
七、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本通知的要求是否已经落实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最近3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
八、当事人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九、各证监局应当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上市公司,督促其遵照执行。各证监局、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内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过程、执行情况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监管。
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要齐心协力,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市场运行的诚信度和透明度,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分红回报的基础,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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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在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方面有何义务?
根据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具体方案,确保分红预期稳定。若确有必要对既定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须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不能随意变更。具体而言,该等调整须经过详细论证,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包括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最终,调整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是防止控股股东单方操纵分红政策、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关键机制。实务操作中,上市公司应当注意:一是调整理由应充分且具有合理性,如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面临重大资金需求等;二是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三是应通过投资者说明会、网络投票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调整是否实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以及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因此,公司应留存完整的论证材料和决策记录,确保调整行为经得起监管审查和司法检验。
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在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方面有何义务?
根据通知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须对利润分配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具体义务包括:第一,披露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的内容,让投资者预先了解公司未来分红制度。第二,披露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规划安排的理由,说明分红政策的制定逻辑。第三,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若政策中明确不采取现金分红或设置最低比例,需进一步披露制定依据;若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还须披露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章程利润分配条款以及能否保证母公司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第四,披露是否有未来三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需说明内容、依据和可行性,并结合生产经营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第五,披露长期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及考虑因素,规划应综合企业盈利规模、现金流、发展阶段、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第六,在招股说明书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最低比例、未来计划及长期回报规划。此外,保荐机构须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反映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完善情况,并对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注重给予合理回报等发表明确意见。实务中,发行人应避免模板化披露,应结合自身行业特征和经营实际提供可验证的分析,否则可能被问询或质疑。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执行情况需如何披露?
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非仅简单罗列分红金额。具体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这是合规性的核心判断标准;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避免模糊表述导致投资者无法预期;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流程以及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如果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调整或变更,还须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这一披露要求旨在倒逼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治理,增强分红透明度。实务操作中,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的公司治理、利润分配等章节中设置专门段落,以列表或对比方式列示最近三年分红方案、每股派息、分红总额占净利润比例等关键数据,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对于存在不分红、分红水平较低或调整分红政策的情形,应主动解释原因,如公司处于成长期需要资金投入、现金流紧张、存在重大资本开支计划等,并论证该决策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时,交易所和证监局会重点监管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若存在隐瞒或误导,可能触犯信息披露违规责任。投资者也应关注定期报告中的分红信息,形成稳定回报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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