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

文章摘要 本文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保荐业务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核心要求包括:保荐机构应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对保荐代表人及项目人员的全过程管理;明确人员配备标准与签字责任,要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如实说明分工;质量控制部门须实地核查重大风险项目,内核小组需履行问核与把关职责;建立持续追踪机制,防范申报后信息披露及文件审批风险;同时调整保荐代表人同时负责在审企业数量至两家,并对有违规记录或经验不足者施加限制。该意见为保荐机构合规执业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引,对提升保荐项目质量、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荐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督促保荐机构强化对保荐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切实提高保荐业务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荐机构应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强化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的管理,完善立项、尽职调查、内核、质量控制、保荐项目持续追踪、工作底稿、工作日志、持续督导等保荐业务相关制度和保荐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切实提高保荐项目质量。
二、保荐机构应为保荐项目配备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相关人员应具备完成保荐项目所需要的行业、财务、法律知识及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有能力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须说明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相关人员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签字,并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部门应切实履行把关责任,发现保荐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和风险的,应指派专人实地走访发行人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尽职调查工作。
保荐机构的内核小组应切实发挥内核把关作用,对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仔细研判,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保荐机构应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问核制度,由内核小组在召开内核会议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核,督促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内核小组的问核工作须围绕尽职调查工作和内核会议讨论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工作存在不足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相关人员落实。
五、保荐机构须健全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确保对保荐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保荐项目申报后可能出现的发行人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申请文件中补充披露以及反馈意见落实文件、发审委意见落实文件、举报信核查文件以及会后事项文件未履行保荐机构内部批准程序的风险。
六、在两名保荐代表人可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可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但下述两类保荐代表人除外:
(一)最近3年内有过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
(二)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
申报项目时,保荐机构应针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及是否存在上述(一)、(二)项情况做出说明与承诺。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7号)及证监会公告〔2009〕19号同时废止。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保荐机构内控与风险管理要求有哪些?

根据该监管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从制度建设和人员管理两个维度全面强化内控与风险控制。在制度建设方面,须完善立项、尽职调查、内核、质量控制、保荐项目持续追踪、工作底稿、工作日志、持续督导等全流程制度,并建立与之配套的保荐业务风险控制机制。这意味着保荐机构不能仅关注申报环节,还要覆盖项目从承揽、辅导、申报到持续督导的完整生命周期,确保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留痕要求。在人员管理方面,保荐机构应加强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行业、财务、法律知识及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严格按照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开展核查工作。实务操作中,保荐机构应将内控要求嵌入具体业务流程,例如在立项环节设置独立审核,在尽职调查环节实行底稿动态管理,在持续督导环节建立定期回访和风险预警机制。同时要特别关注风险控制机制的有效性,避免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常见的风险点包括:项目人员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却签字执业,内控部门独立性不足导致把关失效,持续追踪机制缺失使得申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及时补充披露。保荐机构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控要求的人员采取内部处分措施。此外,监管部门会通过现场检查、底稿抽查、责任倒查等方式验证内控执行效果,若发现内控缺失或执行不到位,可能对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措施。因此,保荐机构应定期评估内控制度的适用性,结合监管动态和业务发展持续修订完善,并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训,切实提高保荐项目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保荐代表人签字责任与人员配备如何规范?

该监管意见对保荐项目的人员配备和签字责任作出了明确规范。首先,保荐机构为每个保荐项目配备的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必须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行业、财务、法律知识和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有能力按照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这不仅是形式上的资质要求,更强调实际履职能力,要求项目人员能够独立识别和判断发行人的财务造假、法律瑕疵、行业异常等风险点。其次,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必须详细说明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以及他们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而且所有相关人员都应当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签字,并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承担相应责任。这意味着签字不再是形式行为,而是与实质工作内容直接挂钩,每位签字人都要对自己负责的部分负责。实务操作中,保荐机构应建立清晰的项目分工表,明确各环节负责人,确保工作报告中的描述与实际工作日志、底稿记录一致,避免出现挂名签字、职责不清的情况。签字人员应妥善保存工作底稿,以便在监管核查或发生风险事件时能够证明自己已勤勉尽责。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签字保荐代表人未实际参与现场尽职调查而仅做形式审核;项目人员分工描述模糊导致责任无法追溯;不同签字人对同一事项的核查结论存在矛盾等。从风险防范角度,保荐机构应建立内部复核机制,确保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内容真实、准确;签字人员应主动核实自己负责的部分,不要依赖他人意见;监管机构在审查中会重点关注签字人员的实际参与度和底稿支撑,若发现签字与工作不符,可能认定未勤勉尽责并予以处罚。因此,保荐机构应高度重视人员配备的实质合规与签字责任的清晰划分。

保荐代表人同时在审企业数量有何限制?

根据该监管意见,保荐代表人可以同时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即总数量由原来的每家各一家调整为每家各两家,同时负责的在审企业合计最多为四家。但这一放宽并不是无条件的,有两类保荐代表人被排除在外:第一类是最近三年内有过违规记录的,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人员;第二类是最近三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也就是缺乏足够项目经验的人员。对于上述两类人员,仍然适用原来每家各一家、合计最多两家的限制。申报项目时,保荐机构必须针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以及是否存在上述两类情况做出说明与承诺,将这个说明与承诺作为申报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给监管部门。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在于平衡保荐业务效率与执业质量,既通过适度放宽数量限制提高优秀保荐代表人的产能,又通过设置排除性条件防止有违规记录或经验不足的人员过度承载项目而带来风险。实务操作中,保荐机构在安排项目签字人员时,应首先核查保荐代表人是否存在违规记录以及近三年的签单经验,建立内部台账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在审企业数量不超过监管上限。同时要对上报的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虚报或隐瞒,可能被认定为虚假陈述。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如何计算在审企业家数,例如已过会但未发行的项目是否算在审;违规记录的起算时间是否包含被立案调查但尚未出具结论的情形;因并购重组导致保荐代表人变动时如何适用限制等。监管机构可能通过保荐机构自查和系统比对等方式核查申报情况,对于超负荷执业的保荐代表人,可能要求其所在机构调整项目安排,并视情节采取监管措施。因此,保荐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台账管理和审核流程,确保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在审项目数量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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