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工商联,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是新形势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工商联在政府管理和服务中发挥助手作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明确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国土资源领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会同各级工商联,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共同研究,就贯彻落实国发〔2010〕13号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公平竞争的国土资源市场环境
(一)保障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参与国土资源领域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在土地整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招投标、土地供应、矿业权出让和矿产资源整合中,市场准入标准、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要公开、公正和透明,切实保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与其他投资主体平等进入、公平竞争的待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土地和矿业权市场。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盘活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对确需调整建设用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出让方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让方依据批准文件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增加土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原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市场交易、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他国有建设用地。
(三)保障民间资本投资矿产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民间资本提供相关政策、技术、法律等服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保障民间资本在矿产勘查开采领域的合法权益。支持不同所有制投资者之间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有序流转,依法保障民间资本优先取得其探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矿产资源勘查。鼓励民间资本自主组建勘查单位,申请勘查资质,参与“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开展地质勘查。除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的矿种外,鼓励民间资本、地方财政资金参与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投资合作,民间资本与地质勘查基金合作投资形成的勘查成果按照投资比例和合同约定转让,民间资本方有优先购买权。鼓励民间资本按照“三优先”原则,积极参与整装勘查区找矿突破工作,即大投入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与国有地勘单位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与技术结合的优先、与勘查单位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优先。支持民间资本积极参加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推进民间资本和找矿技术有机结合,形成多渠道地质勘查投入新机制。
(五)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矿产勘查开采的支持力度。在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公益性地质资料和成果信息全面向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公开。加大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矿产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专项资金对民间资本矿山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共伴生矿产、尾矿和低品位矿产资源的,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务院第150号令)及有关规定,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对民间资本采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并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奖励。鼓励民间资本研发先进技术,并积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先进推广技术目录申请,加快成果转化,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行业标准修制订工作,将企业标准升级为行业标准。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油气资源勘查开采
(六)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依法开展页岩气、煤层气、油砂、页岩油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发。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无相应勘查资质的,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竞争,获得非常规油气资源探矿权。
(七)依法保护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国有石油企业与民间资本在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领域的合作。国有石油企业应当审查合作区域的勘查开发方案,将合作合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承担合作区域勘查开发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在合作区域,国有石油企业也应投入相应的勘查开发资金,不得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非法转让或转包油气矿业权区块。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八)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根据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告的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项目库,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利用自筹资金或者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开展土地整治。土地整治项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承包或租赁等方式确定给整治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补贴或奖励的方式,实行“先建后补(奖)、以补(奖)促建”,对民间资本投资主体进行补贴或奖励。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难以确定复垦治理义务人的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和废弃矿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招标挂牌等方式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土地复垦项目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优先确定给复垦治理单位或个人使用。
五、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服务和规范管理
(十)做好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服务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国土资源市场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国土资源领域。加快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为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提供国内外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地质资料服务中介机构,利用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的地质资料进行二次开发和服务。加强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实时公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土资源政策、规划、标准等管理信息,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国土资源领域协会要在服务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和行业自律中发挥作用。
(十一)切实加强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同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规范管理,切实加强监管,督促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履行用地、用矿手续,确保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用矿。
(十二)充分发挥工商联的推动作用。各级工商联要发挥联系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的优势,积极引导民间投资主体根据自身条件,参与国土资源领域投资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对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的政策、信息、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服务。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树立国土资源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营造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良好氛围。
(十三)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工商联的协调沟通。国土资源部与全国工商联建立协调机制,推进本意见的执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商联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促进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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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民间资本如何参与土地整治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该意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依据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告的土地整治规划和项目库,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开展整治。项目验收合格后的权益安排分为两类:若整治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且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承包或租赁方式确定给整治单位或个人使用;若属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先建后补(奖)、以补(奖)促建”政策,对民间投资主体给予补贴或奖励。实务操作中,需重点关注项目申报的合规性,确保整治方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避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取得使用权后,应依法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明确使用期限和权利限制。同时,注意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约定,防止因权属争议或农民利益补偿问题引发纠纷。常见争议点包括整治标准认定、验收程序透明度以及后续使用权的稳定性,建议民间资本在投资前充分了解地方具体配套政策,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民间资本投资矿产勘查开发可享受哪些支持政策?
该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矿产勘查开发领域提供了多维度政策支持。首先,在准入方面,鼓励民间资本自主组建勘查单位并申请勘查资质,参与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除国家特殊规定矿种外,可与地质勘查基金合作投资,形成的勘查成果按投资比例和合同约定转让,民间资本享有优先购买权。其次,在信息获取方面,公益性地质资料和成果信息依法向民间投资主体全面公开,并要求加快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提供国内外地质资料服务。再次,在资金支持方面,中央财政设立的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矿产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专项资金对民间资本矿山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开发共伴生矿产、尾矿和低品位矿产资源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对采用先进技术并取得显著节约成效的给予奖励。此外,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相关行业标准制定,鼓励将企业标准升级为行业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务中,民间资本应关注资质条件、合作模式及矿权流转的合规性,尤其注意勘查成果处置的合同安排和优先权行使程序。常见风险包括地质资料不完整、合作方信用问题及政策执行差异,建议提前开展尽职调查并借助专业法律和地质机构力量,确保投资安全。
民间资本能否参与油气资源勘查开采?需要注意什么?
可以参与,但需遵循特定路径和合规要求。该意见明确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依法开展页岩气、煤层气、油砂、页岩油等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勘查开发。若民间资本本身不具备相应勘查资质,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竞争,从而获得非常规油气资源探矿权。对于常规石油天然气领域,意见鼓励国有石油企业与民间资本开展合作,但设定了严格规范:国有石油企业应当审查合作区域的勘查开发方案,将合作合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对合作区域内的勘查开发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国有石油企业必须实际投入勘查开发资金,不得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非法转让或转包油气矿业权区块。这意味着民间资本参与油气合作时,必须确保合作模式符合监管要求,避免落入名为合作实为非法转让的陷阱。实务操作中,民间资本应重点核实合作方的资质和矿权状况,明确双方投资比例、成本分担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关注合同的备案义务及责任划分。风险提示:油气勘查开发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特点,民间资本应充分评估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同时关注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常见争议集中在合作合同的备案效力、勘查投入是否足额到位以及矿业权归属问题,建议在合作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并参照行业惯例设计严谨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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