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lawsuit of the trademark infringement brought by Lacoste against Zhejiang Crocodile was settled through mutually beneficial conciliatory agreement after five years. Lacoste has reached an agreement with Zhejiang Crocodile that Lacoste would withdraw the suit on the condition that Zhejiang Crocodile recognizes the European manufacturer's exclusive rights to the crocodilian trademark in China and will stop using its similar logo within a short time.
Mr. Chambers Yang was interviewed by China Daily on the applicant laws and its signality to the industry. From the legal aspect, Mr. Chambers Yang discussed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 the conflict between trademark and business name, the development and maintenance of the national trademark and etc. The rel eva nt report was published on IPR Special (Nov. 25,2005) of China Business Weekly of China Daily.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如何获得更强保护?
驰名商标在法律实践中享有比普通注册商标更宽泛的保护范围,主要体现在跨类保护与对抗恶意抢注方面。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原则,驰名商标的认定需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地理范围以及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在侵权诉讼中,权利人若主张驰名商标保护,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例如广告投入、销售区域、行业排名、获奖情况等。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翻译该商标,从而防止淡化或贬损。此外,驰名商标在对抗在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时具有更强效力,工商行政机关或法院可依据保护驰名商标的原则,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或变更相关标识。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建立系统的商标监测机制,定期收集市场混淆证据,并通过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积极维权。风险提示在于,驰名商标认定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每件案件需重新举证,因此权利人应持续积累使用证据。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易导致混淆以及驰名状态的时间节点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状态为准。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时如何处理?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法律体系,商标权保护的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权主要保护企业在登记注册区域内使用的字号。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处理核心在于判断使用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实务操作中,权利人可先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提出异议或请求撤销,也可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一并主张被告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通常考虑以下因素: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的近似程度、双方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或关联、在先权利的形成时间、被告是否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故意、实际使用中是否已造成市场混淆等。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企业名称经过合法登记,但如果将字号突出使用在商品包装、交易文书或广告宣传上,且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则可能直接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若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全称但仍造成混淆,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被告而言,抗辩常见理由是使用自己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具有正当性,但法院更关注使用方式是否规范以及主观意图。风险提示方面,企业在新设名称或注册商标前应进行全面的在先权利检索,规避近似标识;纠纷发生后,和解或调解是高效解决途径,例如本案拉科斯特与浙江鳄鱼即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实现双方商业利益平衡。立法趋势上,越来越强调遏制恶意抢注和权利滥用,企业应注重诚信经营和品牌差异化。
商标侵权诉讼中和解谈判有哪些关键法律要点?
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和解谈判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相较于判决,和解具有保密性强、成本低、执行灵活等优势。关键法律要点包括:第一,明确权利基础与效力状态。原告必须确保自身商标权稳定有效,最好提供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或驰名商标认定记录;被告也应审查原告权利是否存在瑕疵,例如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程序违法等,以便在谈判中争取有利条件。第二,界定侵权行为与责任范围。双方需就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否落入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进行充分评估,必要时可借助专业鉴定意见或市场调查报告。第三,设计具体可行的停止使用方案。和解协议应明确被告停止使用近似标识的具体时限、方式(如销毁库存、变更包装、回收渠道)以及过渡期安排。第四,设定经济赔偿与费用分担。赔偿金额可参考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获利或商标许可费倍数计算,同时可以约定诉讼费、律师费的承担。第五,加入违约责任条款。为防止被告再次侵权,协议中应约定高额违约金或继续追诉的权利,并明确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第六,考虑是否需要向行政机关备案或申请执行。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依约申请强制执行或另行起诉。风险提示包括:避免和解内容损害消费者利益或公共健康;不得利用和解协议垄断市场;对于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和解认定可能不具有普适效力。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在和解后继续变相使用近似标识,因此权利人应持续监控市场,保留侵权证据。本案中拉科斯特以撤诉换取鳄鱼公司承认专用权并限期停用,是典型的权利确认式和解,有利于快速恢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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