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 Yang was interviewed by a reporter of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on the foreign investment of telecommunication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了合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先生接受《华尔街日报》采访的核心内容。杨律师就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强增值电信业务外资经营管理的通知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分析了外资进入中国电信市场的常见模式,并阐述了域名授权、商标授权与外资直接并购之间的关系。同时,他前瞻性地评估了外资进入中国增值电信业务可能带来的市场影响与监管趋势。文章为外资企业理解中国电信领域准入政策、合规路径及交易结构设计提供了专业实务指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Mr Chambers Yang, partner of Haworth & Lexon was recently interviewed by reporter of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Mr Yang answered their questions and expressed his views on the law application of the newly published "Notice on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manage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and operation on the value added telecommunication business", the usual mode of the foreign investment into Chinese telecommunic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omain name authorization, trademark authorization and the direct foreign investment and the merger & acquisition of foreign funds, the possible effect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to the Chinese value-added telecommunication business, etc.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进入中国增值电信业务需关注哪些法律适用要点?

外资进入中国增值电信业务首先需明确业务所属的监管分类,增值电信业务与基础电信业务适用不同的外资准入规则。根据现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增值电信业务中部分领域允许外资独资,部分仍要求中方控股或存在股比限制,因此必须逐项对照业务类型确定适用的股比和经营范围。其次,外资企业须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人员资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且对企业中外资股东的背景和股权结构有严格审查。实践中,常见的外资进入路径包括直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许可,或通过VIE协议控制、域名及商标授权安排等方式间接参与。但需注意,监管机构近年来对协议控制、授权许可与真实投资关系的认定越发严格,如果域名、商标等核心资产由外资持有,而实际经营主体为内资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外资经营,从而被要求补办外资审批或面临处罚。因此,企业应提前进行合规审查,确保股权架构、业务模式及知识产权安排符合监管导向,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资质被撤销或行政处罚。

外资在中国增值电信业务投资中通常采用哪些模式?

外资进入中国增值电信业务通常采用若干常见模式。第一种是直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是最合规、最透明的模式,但受限于负面清单中的股比限制,部分业务需要寻找中方合作伙伴以符合股比要求。第二种是协议控制模式,即外资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在形式上不持有境内经营实体的股权,但通过独家服务协议、股权质押、投票权委托等方式实现对实体的实际控制和利润转移。该模式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监管态度时紧时松,近期监管政策趋向于强化实质性审查,要求穿透认定实际控制人,因此风险显著增加。第三种是域名和商标授权模式,外资持有核心域名或商标,授权境内实体使用并收取许可费,从而实现收益回流。该模式虽然形式上不涉及股权,但如果授权安排具有控制性、排他性,且境内实体离开该授权无法独立运营,监管机构可能认定其构成事实上的外资投资行为,进而要求履行外资准入程序。此外,并购模式也较为常见,即外资收购境内现有增值电信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但该等并购需遵守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申报规定。实务中,每种模式都有各自的适用条件与合规成本,外资企业应根据业务特点、战略目标和监管动态审慎选择,并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设计交易架构。

域名和商标授权与外资并购之间存在怎样的法律关联?

域名和商标授权与外资并购之间的法律关联主要体现为监管机构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纯粹的知识产权授权通常属于商业合作,不直接构成外商投资行为,无需履行外资准入程序。然而,当授权行为与并购交易结合时,情况会变得复杂。具体而言,若外资通过购买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实现控制,同时又将域名、商标等关键无形资产置于外资名下,再通过授权许可给境内运营主体使用,这种结构可能被认定为一种变相外资控制。监管机构在审查此类交易时,会综合考察授权条款的排他性、授权期限、许可费定价、争议解决机制以及授权方对受让方经营决策的实际影响等。如果授权方有权单方终止授权、限制受让方业务范围或决定关键人员任免,则可能被认定为核心资源依赖,从而将授权关系穿透认定为投资关系。此外,在并购交易中,域名和商标的价值评估直接影响交易对价和税务处理,若授权安排导致利润不合理转移至境外,还可能触发转让定价调查和反避税审查。因此,外资在进行相关安排时,需确保授权条款具有合理的商业实质,避免形成控制性安排,同时要保留完整的授权台账和关联交易文档,以应对监管问询与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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