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也许因为信仰基督教的人较少,不信教的人的心目中并没有上帝。我们的商家、我们的服务提供者显然也不信教,因为顾客很少有上帝的感觉。能不被奸商欺诈就算是幸运的了。
2008年3月31日和4月1日,搭乘东航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省内各地共21个航班的乘客,在航班飞到目的地上空后,被告知无法降落,又飞回昆明,这导致昆明机场更多航班延误。东航声称返航系因天气原因,但是在同一时间段相同航线上,除了东航的航班外,其他航空公司的所有航班都安全降落。难道是其他航空公司因为与东航不同的“安全文化”而违规降落?稍有判断力的人都不会相信。显然,东航在公开撒谎。
在媒体和公共舆论的追打下,4月7日,东航就其云南分公司部分航班“不正常”事件首次公开承认存在人为因素,称已对涉嫌当事人实施停飞和调查处理,并再次就航班集体返航事件向公众致歉。此后,东航决定对受影响的乘客进行补偿,但是有30多位被延误的乘客准备以“商业欺诈”为名对东航提起诉讼。
4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就此次返航事件做出调查结论,民航局认为,主要是东航云南分公司少数飞行人员无视旅客权益所造成的一起非技术原因的返航事件。民航局决定对东航做出停止东航云南地区部分航线、航班的经营权和处以人民币150万元罚款两项处罚。
到此,这起闹剧似乎已经落幕了。然而闹剧背后的法律责任难道就仅仅是对东航作出行政处罚这么简单吗?在这起闹剧中东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飞行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作为主管部门的民航局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航空公司向乘客提供航空服务,从法律角度看是双方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即航空公司与乘客订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乘客购买的机票(无论是电子机票还是纸质机票)就是这个合同的载体。在这个合同中,乘客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运费,航空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安全、准时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首先是补偿性的,即违约方应当补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或者损失无法计量,则可以是惩罚性的,一般由合同约定。东航没有将乘客准时、安全地送到目的地,反而故意返航,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乘客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从另一角度看,乘客接受航空公司的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乘客就是消费者。因此,乘客还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东航的飞行员谎称因天气原因不能降落而返航,事后东航也声称返航系因天气原因逃避责任,而此后在舆论的压力下才不得不承认是人为原因造成返航,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东航涉嫌欺诈消费者。乘客有权在要求东航赔偿实际损失外,增加赔偿客票价格一倍的惩罚性违约金。
同时,由于东航航班故意返航,扰乱了机场的管理秩序,导致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延误,搭乘其他航空公司航班的乘客也因此不能准时抵达目的地。东航与机场方面也构成合同关系,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东航对于其他航空公司及其乘客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航局虽然对东航作出了行政处罚,却并没有涉及这起闹剧的主角----飞行员。这起闹剧发生后,虽然飞行员也受到了一定的道德谴责,但是,一些媒体很快转而同情这些飞行员,认为他们的待遇太低或者与其他航空公司相比太低等等。固然,东航可能在战略上、管理上、劳动关系的处理上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或许东航并不同意),飞行员可能有很多委屈,但是,这些绝不可能更不应该成为飞行员故意返航的理由!
试想,如果一架飞行中的飞机被要求(非航管部门的要求)飞往目的地以外的地方,那是什么行为?每个人都知道那叫劫机!法律上的术语叫“劫持航空器”!那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国际公约和我国刑法禁止的行为。飞行员利用其对飞机的控制,恶意返航,其行为无异于劫机。因为飞行员们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严重扰乱了民航运输管理秩序。劫机者以劫持飞机来实现其正当或不正当的权益,而飞行员们也是以几十架飞机和飞机上千余乘客为劫持对象,来发泄他们的不满或者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这一行为不仅仅明显违背了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和基本行为准则,更直接违反了其职业道德,也触犯了法律。如果不能将他们绳子以法,最起码应当对他们实行行业禁入,虽然我国飞行员还很短缺,但是,毕竟民用航空运输具有高度危险性,不能容许人为的隐患的存在。
回过头来看看我们的管理者民航局,难道他们对这样的恶劣事件就没有责任吗?难道他们仅仅是实施处罚的主体,而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吗?
(本文发表于《财富人物》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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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航空公司故意返航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航空公司故意返航行为在法律上主要涉及违约责任和消费欺诈责任。首先,从合同关系看,乘客购买机票即与航空公司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公司负有安全、准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故意返航导致乘客无法按时抵达,构成根本违约,航空公司应当赔偿乘客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机票费用、住宿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若乘客能够证明返航系航空公司故意为之,而非不可抗力,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航空公司还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其次,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乘客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真情权。航空公司谎称天气原因返航,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乘客有权在要求实际损失赔偿之外,主张增加赔偿,具体标准通常为机票价格的一定倍数,以此惩罚航空公司的欺诈行为。此外,航空公司故意返航还扰乱了机场运营秩序,造成其他航班延误,对机场及其他航空公司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实务中,受害乘客可集体诉讼,主张违约与侵权竞合下的损失赔偿,同时要求消协介入调解。航空公司应就此类事件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机制,避免因管理漏洞导致群体性违约,否则将面临巨额赔偿和行政处罚双重风险。
飞行员故意返航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飞行员利用对航空器的控制权,在无正当理由且未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故意将飞机返回出发地,这一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可能构成劫持航空器罪。该罪属于国际公约和国内刑法明确禁止的严重暴力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有劫持航空器的主观目的,只要其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如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控制航空器,改变预定航线,即符合构成要件。飞行员作为机组人员,其职责是保障飞行安全,故意返航不仅违背职业道德,更直接触犯刑法。该罪法定刑期较重,通常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此外,即使不认定劫持航空器罪,飞行员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其行为足以使不特定多数乘客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状态,并扰乱了航空运输秩序。在实务中,司法机关会重点审查飞行员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以及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即便未造成人员伤亡,仅凭其恶意返航行为本身,就已具备刑事可罚性。此外,飞行员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乘客可向其主张连带赔偿。民航主管部门应对涉事飞行员实施行业禁入,吊销其飞行执照,以杜绝此类风险。航空公司也应加强飞行员职业道德和法律培训,劳动关系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绝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
民航局对返航事件有何监管责任?
民航局作为民用航空运输的主管部门,承担着保障飞行安全、维护行业秩序、监督航空公司合规运营的法定职责。在东航集体返航事件中,民航局虽事后对东航作出停止部分航线经营权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其监管责任并不仅限于此。首先,民航局负有预防和及时发现航空公司违规行为的义务。返航事件发生前,若存在飞行员群体性不满情绪或管理矛盾,民航局应通过日常检查、安全评估、投诉处理等渠道提前预警,并督促航空公司整改,避免矛盾激化为公共事件。其次,民航局在事件调查中应全面查明原因,不仅追究公司责任,还应评估其自身监管是否存在漏洞。例如,对飞行员资质审查、飞行计划审批、航线运行监控等环节是否存在失职。若因监管不力导致类似事件发生,民航局可能面临行政问责,包括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此外,民航局还应完善航空运输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制定针对航班异常处置的标准化流程,明确航空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赔偿标准,防止企业推诿责任。实务中,乘客若认为民航局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可依据相关法律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民航局更应从中吸取教训,建立常态化的劳资沟通机制和飞行安全预警系统,避免因企业管理引发群体性安全隐患,真正从源头杜绝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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