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公告

文章摘要 该公告旨在加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明确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旅客运输业务须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外国籍邮轮开展多点挂靠须特别批准。同时要求境内经营者取得符合证明与安全管理证书,限制船龄超过30年的客船进港,并要求相关船舶证书由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签发。公告还强调经营者须具备从业经验与风险承担能力,禁止为未获批准的运输提供上下客服务,并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对实务而言,该公告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经营者设定了明确的合规门槛,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航行安全,对航运企业及港口经营者具有重要指引价值。

  为规范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活动,保障我国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进一步加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准入有关要求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应许可。开展国际旅客班轮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据《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以外国籍船舶在华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的,应当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外国籍邮轮在华特许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的公告》(2009年第44号)要求获得特别批准。
  (二)注册在中国境内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取得中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与经营船舶类型相适应的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其运营船舶应当取得中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安全管理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三)不予核准船龄超过30年的客船进出中国港口。船龄自船舶建造完工之日起算。外国籍邮轮在华开展多点挂靠等不定期或单航次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的,前述船龄限制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考虑船舶技术状况予以核定。
  (四)船舶应当具备与航区相适应的法定检验证书和船级证书。其中,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afetyManagement Certificate)、客船安全证书(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和船级证书(Certificate of Class)应由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员船级社签发。拟开展国际旅客班轮运输经营的,上述证书自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提交相应许可申请文件起,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
  (五)为确保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具有相关从业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以租用船舶开展经营的(光租除外),该经营者应当至少拥有一艘国际航行船舶。
  (六)悬挂被列入港口国监管东京备忘录黑名单国家国旗的客船,不予核准进出中国港口。
  二、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航运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监督检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从事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海事部门要加强对到港国际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
  各有关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未经批准开展进出我国港口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的船舶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提供船舶上下旅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经营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需要满足哪些市场准入条件?

根据相关海运法规及该公告要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应许可。如果开展的是国际旅客班轮运输,还需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对于注册在中国境内的经营者,需要取得中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符合证明,同时其运营船舶也需要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此外,经营者以租用船舶开展经营(光船租赁除外)的,应当至少拥有一艘国际航行船舶,以证明其具备相关从业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实务操作中,经营者应提前梳理自身资质和船舶证书,确保在申请许可时所有材料齐全、有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使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国开展多点挂靠业务,还须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外国籍邮轮特许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的公告要求获得特别批准,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无法正常经营。经营者还应注意,悬挂被列入港口国监管东京备忘录黑名单国家国旗的客船,是不予核准进出中国港口的,因此选择船旗时需审慎评估合规风险。

外国籍邮轮在中国开展多点挂靠业务有何特殊要求?

外国籍邮轮在中国开展多点挂靠业务,属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特殊情形。根据该公告,外国籍船舶在中国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的,应当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外国籍邮轮在华特许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的公告要求获得特别批准。这种特别批准属于行政许可性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船龄方面,对于外国籍邮轮在华开展多点挂靠等不定期或单航次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的,虽同样适用船龄超过30年客船不予核准进出中国港口的限制,但该限制可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考虑船舶技术状况予以核定,即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实务操作指引上,外国邮轮公司或经营人应在开展业务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船舶技术状况证明、检验证书、保险文件等材料,并配合审查。需注意,多点挂靠业务涉及多个中国港口,可能需要分别取得各港口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认可或备案。风险提示方面,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挂靠,港口经营人不得为其提供上下旅客服务,同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船龄计算起点可能因船舶改建而存在争议;船舶技术状况达到何种程度可获豁免船龄限制,缺乏明确量化标准;多点挂靠业务批复期限与后续延期问题等。

对老旧客船和不良记录船旗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该公告明确规定了两种禁止性情形。第一,对于船龄超过30年的客船,不予核准进出中国港口。船龄自船舶建造完工之日起计算,不因船舶改装或翻新而重新起算。这一限制适用于所有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客船,包括外国籍客船。但外国籍邮轮在华开展多点挂靠等不定期或单航次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的,船龄限制可以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考虑船舶技术状况予以核定,即存在一定裁量空间。第二,悬挂被列入港口国监管东京备忘录黑名单国家国旗的客船,不予核准进出中国港口。东京备忘录黑名单是根据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形成的船舶国名单,代表该船旗国的船舶存在较高安全风险或滞留率较高。实务操作指引上,船舶经营者应核查拟经营船舶的建造完工日期,保留船舶建造完工证明文件以备审查;同时应避免选择被列入黑名单的船旗国进行船舶登记。风险提示方面,如果船舶因船龄或船旗问题被拒绝核准,将导致船舶无法进出中国港口,已签订的运输合同可能无法履行,产生违约赔偿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船舶经重大改建后是否应重新计算船龄,以及船旗国被列入黑名单后已登记船舶如何处置等问题。此外,船舶还应具备与航区相适应的法定检验证书和船级证书,且相关证书须由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签发,并保证有效期在申请许可时不低于1年,这些要求与船龄、船旗限制共同构成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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