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外资品牌的平板电视低于成本价销售,中资经营者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事宜,《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采访杨春宝律师。杨律师分析了低于成本价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以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构成垄断行为的可能性,介绍了其他经营者可以采取民事诉讼和行政投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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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低于成本价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是什么?
低于成本价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首先,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而非基于正常商业策略(如新品推广、季节性清仓等)。其次,销售价格低于成本,这里的成本通常指个别成本,若行业普遍亏损则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再次,无正当理由,例如为应付突发市场危机而低价销售可能被认定为合理。最后,该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例如导致其他经营者被迫退出市场或难以进入。实务中,举证责任较重,原告需证明被告的定价低于其自身成本,且目的不正当。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成本核算方法(采用完全成本还是变动成本)、是否属于“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认定标准(如同时销售其他高价产品能否抵消低价意图)、以及正当理由的边界(如“应对竞争对手的类似行为”是否构成正当理由)。风险提示:经营者若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能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包括原告因被排挤遭受的利润损失)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建议经营者日常应保留定价决策的内部文件,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避免被推定具有排挤意图。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构成垄断行为的条件?
根据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才构成垄断行为:第一,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该经营者有能力控制商品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综合考虑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技术壁垒等因素,通常市场份额达到较高比例(如50%以上)是重要参考指标,但并非唯一标准。第二,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且无正当理由。正当理由包括:处理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新技术或新工艺导致成本下降而合理降价、为了推广新产品而进行短期低价促销等。第三,该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例如导致竞争对手难以生存或退出市场,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实务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需特别注意,即使其低价销售行为表面上是为了消费者利益,但若实质上具有反竞争效果,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争议焦点常见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如何划分平板电视的地域市场和产品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外资品牌是否因品牌、技术优势而具有支配地位)、以及正当理由的举证(经营者需证明低价是出于效率提升或应对竞争等合理原因)。风险提示: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能面临高额罚款(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10%)、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并可能被其他经营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企业应定期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查,确保定价策略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
其他经营者可采取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其他经营者(如中资平板电视品牌)针对外资品牌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可以采取两种主要法律救济途径:一是民事诉讼,二是行政投诉。在民事诉讼方面,受损经营者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其中,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如因被低价排挤而减少的销售收入)和合理维权费用(如律师费、调查费),若损失难以计算,可请求法院根据侵权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实务操作指引:原告需收集关键证据,包括被告的销售价格、成本数据(可通过公开财务报告、行业报告或法院调查令获取)、被告具有排挤目的的内部文件(如董事会纪要、营销策略邮件)、以及原告自身遭受损失的证据(如利润下降、客户流失等)。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需证明自身在相关市场内与被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以及举证责任分配(如成本数据往往由被告掌握,法院可能要求被告提供)。二是行政投诉,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请求对违法经营者的低价倾销行为进行查处。行政程序相对快捷,可要求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实务操作指引:投诉人应提交书面举报材料,提供涉嫌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如价格对比表、销售单据、广告宣传等),并说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监管部门受理后,可能进行调查、听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风险提示:行政投诉的启动门槛较低,但调查周期可能较长,且处理结果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不予立案。此外,两种途径可并行使用,先行政投诉收集证据,再提起民事诉讼,以增强维权效果。建议经营者同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综合维权策略,平衡成本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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