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杨律师:
作为行业内最年轻的高级律师,您和您的团队在知识产权维护和执行方面有着非常独特的见解并且非常非常知名。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有效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保全?
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保全是维权成败的关键环节。实务中,权利人应首先通过公证购买、现场勘验、电子邮件截图等方式固定初步证据,对互联网侵权行为可借助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手段提高证据真实性。对于可能灭失或被篡改的证据,应尽快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证据保全,申请人需提供明确线索(如侵权产品存放地点、销售页面链接)并缴纳相应担保。法院在审查时主要考量证据的重要性、保全必要性(如被申请人有转移或销毁证据的风险)及申请人是否穷尽其他取证手段。实务操作中,建议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后续赔偿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证据保全申请应避免过度扩大范围,否则可能因涉及商业秘密或隐私而被法院部分驳回。此外,对涉及黑客攻击、网络爬虫等技术手段获取的证据,要确保取证过程合法,避免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导致关键证据失效。对于域外侵权证据,可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通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取证规则进行协调,但周期较长,建议优先利用平台投诉机制快速固定电子数据。
选择行政投诉还是民事诉讼维权?
行政投诉与民事诉讼是知识产权维权的两大主要途径,实务中需根据侵权性质、紧迫程度及赔偿需求综合选择。行政投诉(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知识产权局举报)的优势在于程序简便、周期短、成本低,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批量侵权案件,尤其适合处理展销会、电商平台即时侵权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可当场查封、扣押侵权物品,并处以行政罚款,但无法直接判决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则适用于侵权损害严重、需要经济赔偿的案件,法院可判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包括惩罚性赔偿)及承担诉讼费用。在诉讼中,权利人可申请法院调取被诉方财务账册以确定赔偿基数,但举证责任较重,且审理周期较长。实务中,建议采取“双轨并行”策略:先通过行政投诉快速制止侵权蔓延,同时准备民事诉讼材料索赔。对于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复杂案件,行政诉讼可能因专业认定问题耗时较长,优先选择民事诉讼并申请技术调查官辅助。此外,对于互联网平台侵权,还可利用平台内部的“通知—删除”规则快速下架链接,但需注意发送合格通知(包括权属证明、侵权链接、初步证据),否则平台可能免责。对于刑事报案,一般适用于侵权规模大、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形,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公诉。
如何应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指权利人无正当权利基础或明知对方不侵权,仍以维权为名提起诉讼,意图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或获取不正当利益。应对此类行为,被诉方可从以下维度反击:首先,积极收集对方权利基础存在瑕疵的证据,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著作权登记存在权属争议等,并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或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次,对方若在诉讼中滥用诉前保全措施(如申请冻结对方账户或查封生产线),被诉方可申请法院解除保全并提供反担保,同时要求对方承担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再次,在抗辩中重点论证对方诉讼行为存在主观恶意,例如对方明知其权利不稳定仍提起诉讼,或在诉讼过程中散布不实信息影响被诉方商誉。若法院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可判决对方承担被诉方为应对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并可能予以罚款或拘留。在反诉策略上,被诉方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赔偿因恶意诉讼造成的商业机会损失及商誉损害。此外,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定期监控竞争对手的诉讼动向,对可能成为恶意诉讼目标的产品提前进行技术比对标及风险排查。对于反复遭遇恶意诉讼的企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行政机关举报,推动建立恶意诉讼当事人黑名单制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