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9 碧纯水反不正当竞争案

文章摘要 上海延中饮用水有限公司的碧纯牌蒸馏水占上海43%市场份额,是饮用水行业知名品牌。合资企业的上海股东另设子公司,以碧纯为商号生产销售延中牌蒸馏水,包装标识与碧纯牌相似,并借用原告销售网络。港商股东在合资企业不愿起诉时以自己名义起诉,案件最终和解,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本案揭示以他人知名商标为字号、以他人知名字号注册商标的傍名牌手法,表明商标与企业名称平行保护所留空间并非法律漏洞,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规制仿冒包装标识与擅自利用他人销售网络的行为,对品牌权利人和合资企业股东均有实务参考价值。

上海延中饮用水有限公司是1992年由一港商和一上海公司在上海注册的合资企业,其主要产品“碧纯牌”蒸馏水在上海占有43%的市场份额,系饮用水行业知名品牌。后该合资企业的上海股东成立了两个子公司——上海新延中饮料有限公司和上海碧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生产、销售“延中”牌蒸馏水。“延中”牌蒸馏水与“碧纯”牌包装、标识相似,且利用原告的销售网络销售“延中牌”饮用水。

港商认为,上海碧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合资企业的知名品牌“碧纯”为商号,所销售产品的“延中”牌商标又是合资企业的商号,“延中”牌蒸馏水与“碧纯”牌包装、标识相似,且利用原告的销售网络销售,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合资企业上海股东不同意起诉其两个子公司,港商以自己名义起诉了两被告。后该案在复杂的诉讼较量后和解,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简评: 以他人知名商标为字号,或者以他人知名字号注册商标,这是傍名牌者惯用的手法,这也是我国商标和企业名称在注册、管理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平行保护所留下的空间。但是这并不能够成为傍名牌者利用的法律漏洞,我国另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本案涉及的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包装、标识,以及通过某种不正当的手段使用他人销售网络都是较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以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①企业名称与商标在我国由不同法律制度平行保护:商标经注册取得专用权,企业名称经登记取得名称权,两者核准机关、审查标准和效力范围并不相同,因此实践中常出现在先知名商标被他人登记为字号,或在先知名字号被他人注册为商标的权利冲突。但注册或登记的形式合法性并不能成为搭便车的挡箭牌,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出发,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足以引人误认商品来源或者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即便形式上取得了字号登记或商标注册,只要使用方式造成市场混淆,仍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②本案即属典型情形:上海延中饮用水有限公司的碧纯牌蒸馏水占上海市场43%份额,是饮用水行业的知名品牌;合资企业的上海股东另设子公司,其中上海碧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直接以碧纯作为商号,而其销售产品使用的延中牌商标又恰是合资企业的商号,产品包装、标识与碧纯牌蒸馏水相似,还借助原告已有的销售网络铺货,客观上极易使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港商股东因此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案件最终以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和解结案。③实务中,经营者在确定字号或申请商标前应主动检索、避让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尤其不得将他人的知名品牌用作自己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权利人则应系统留存品牌知名度证据,如市场占有率、销售区域、广告投入、获奖与媒体报道等,以便证明【有一定影响】和混淆可能。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以经合法登记为由抗辩,此时原告应重点论证双方标识的近似程度、商品类别的关联性、原告标识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以及实际混淆或混淆可能性,并可一并主张停止使用字号、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与合理开支;若企业存在多个股东、一方股东另设公司经营同类产品,还应在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预先约定竞业限制与商标、字号的归属,减少事后维权障碍。

仿冒知名商品包装标识并借用销售网络是否违法

①商品的包装、装潢、标识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可以成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判断的核心是相关公众是否会因包装、标识相同或近似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使用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关联等特定联系。同时,权利人经过长期经营积累的销售网络、客户资源、交易渠道,属于其受法律保护的竞争利益,他人以不正当手段加以利用、截取交易机会,同样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②本案中,延中牌蒸馏水与碧纯牌蒸馏水在包装、标识上相似,延中牌产品还利用原告已经建立起来的销售网络进行销售。碧纯牌蒸馏水在饮用水市场占有43%的份额,具备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两被告的上述做法使消费者难以区分商品来源,直接分流了原告的交易机会,港商股东据此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最终获得赔礼道歉与赔偿。③实务指引方面,权利人应保存包装装潢的最早使用时间、设计稿、广告投放与销售数据,形成完整的知名度与显著性证据链;发现仿冒时可通过公证购买、市场调查、消费者问卷等方式固定混淆证据,并主张停止生产销售、销毁侵权包装、赔偿损失。被告常见的抗辩包括包装属于行业通用设计、颜色形状为功能性所必需、双方标识已作区分等,原告应对此逐一回应,重点说明整体视觉效果的近似与混淆可能。此外,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可通过合同约定、保密制度加以保护,防止内部人员或合作方不当利用,也可在发现截取渠道时及时主张停止侵害并索赔。

合资公司股东能否以自己名义起诉不正当竞争者

①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股东代表诉讼,其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公司管理层或控制股东的不作为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此外,若股东自身权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直接损害,也可基于自身权利提起诉讼。此类诉讼中,原告通常需要说明其股东资格、公司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以及被告行为对公司或自身利益造成的损害,法院还会审查是否存在与被告串通、放弃权利等情形。②本案事实是:涉案合资企业由一港商与一上海公司合资设立,两个被控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公司恰由合资企业的上海股东设立,上海股东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合资企业不可能同意起诉自己的子公司,港商遂以自己名义起诉两被告,最终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后和解。③实务指引:小股东或外方股东在合资经营中应重视章程与合资合同中的公司治理条款,明确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印章与商标管理、竞业禁止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避免控制股东利用关联公司转移商业机会。一旦发现关联公司傍用公司知名品牌、仿冒包装或截取销售渠道,应及时发出书面异议、保全证据并考虑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中需注意区分公司损失与股东自身损失,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并将维护公司利益的诉讼所得归入公司。和解也是常见路径,可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近似包装等条款彻底消除混淆状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shanghaiip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