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约因
��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__法律注册的_____公司(简称_____),地址_______为甲方,与_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__法律注册的_______公司(简称_____),地址______为乙方。甲方和乙方(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
��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决议进行合作生产。甲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
��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款规定,以提成费的办法作为补偿。
��第二条�定义
��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明确如下:
��2.1�“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2.2�“专利”系指经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实用型专利权②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
��2.3�“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续目录及信息等。
��2.4�“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
��2.5�“技术协助”--按本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三(3)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薪傣及行为表现返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在中国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
��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出三(3)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就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协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
��2.6�“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约束。
��2.7�乙方保证:按双方议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应是准确的、完整的、清晰的,并且由乙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条�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3.1�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
��3.2�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3.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使用技术系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规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国际市场中销售的产品。
��3.4�合营公司应乙方的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_______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提供的技术,使乙方获知得其技术专利及专利权。
��3.5�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协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并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证制造。
��3.6�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第四条�第三方伪造及侵犯
��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造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乙方。虽然,仅乙方独家持有对其伪造产品或失常的使用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时采取追究或多次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适当的考虑。为此,乙方可用合营公司的名义作原告人或双方联合作原告人,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专题书面批准。
��第五条�提成费
��5.1�在合同期限内经营公司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代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
��5.2�根据合同及附件的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净额_______%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根据该产品的净售价计算。
��5.3�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项技术之日起执行_____年,以后,每年递减_______。
��5.4�合营公司在保持完整、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____年___月____日起,于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六十(60)天内向乙方提供季度的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额数字。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主管财务者签署。
��5.5�合营公司根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所得款额以美元按时汇至乙方。
��第六条�技术培训
��6.1�按合营公司的合同,乙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为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6.2�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_____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______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而定。
��6.3�乙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乙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6.4�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
��6.5�合营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中国对中方人员进行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有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
��6.6�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1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
��第七条�优先条款
��7.1�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产品。
��7.2�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
��7.3�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八条�保密
��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乙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营公司及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_____年。
��第九条�合营期限
��9.1�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_____年。
��9.2�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六(6)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作为期二(2)年的延长,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3�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专题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甲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乙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商标或技术。
��第十条�仲裁
��10.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首先通过各方主管部门以互相依赖的精神予以解决。若于三十(30)天内双方主管部门不能解决时,双方可推荐第三方予以调解。
��10.2�若于三十(30)天内调解不能解决时,甲方与乙方同意将争执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暂行规定予以仲裁。
��10.3�若对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或强制执行等发生争执时,仲裁员应根据合同条款及国际商业惯例予以有效的解决。
��10.4�在发生争执,并将争执提交仲裁过程中,除所争执并提交仲裁的争执者外,双方都应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执行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10.5�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11.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十五(15)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六十(60)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二条�合同文字和工作语言
��12.1�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合营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用英语和汉语为工作语言。
第十三条�其他
��13.1�本合同书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
��13.2�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1)式四(4)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持二(2)份。
��13.3�甲、乙方及合营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英文为准。
��13.4�按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的地址寄出后七(7)天,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 第一条�约因
��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__法律注册的_____公司(简称_____),地址_______为甲方,与_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__法律注册的_______公司(简称_____),地址______为乙方。甲方和乙方(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
��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决议进行合作生产。甲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
��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款规定,以提成费的办法作为补偿。
��第二条�定义
��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明确如下:
��2.1�“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2.2�“专利”系指经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实用型专利权②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
��2.3�“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续目录及信息等。
��2.4�“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
��2.5�“技术协助”--按本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三(3)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薪傣及行为表现返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在中国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
��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出三(3)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就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协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
��2.6�“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约束。
��2.7�乙方保证:按双方议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应是准确的、完整的、清晰的,并且由乙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条�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3.1�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
��3.2�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3.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使用技术系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规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国际市场中销售的产品。
��3.4�合营公司应乙方的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_______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提供的技术,使乙方获知得其技术专利及专利权。
��3.5�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协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并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证制造。
��3.6�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第四条�第三方伪造及侵犯
��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造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乙方。虽然,仅乙方独家持有对其伪造产品或失常的使用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时采取追究或多次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适当的考虑。为此,乙方可用合营公司的名义作原告人或双方联合作原告人,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专题书面批准。
��第五条�提成费
��5.1�在合同期限内经营公司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代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
��5.2�根据合同及附件的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净额_______%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根据该产品的净售价计算。
��5.3�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项技术之日起执行_____年,以后,每年递减_______。
��5.4�合营公司在保持完整、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____年___月____日起,于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六十(60)天内向乙方提供季度的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额数字。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主管财务者签署。
��5.5�合营公司根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所得款额以美元按时汇至乙方。
��第六条�技术培训
��6.1�按合营公司的合同,乙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为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6.2�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_____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______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而定。
��6.3�乙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乙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6.4�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
��6.5�合营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中国对中方人员进行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有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
��6.6�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1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
��第七条�优先条款
��7.1�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产品。
��7.2�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
��7.3�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八条�保密
��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乙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营公司及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_____年。
��第九条�合营期限
��9.1�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_____年。
��9.2�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六(6)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作为期二(2)年的延长,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3�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专题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甲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乙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商标或技术。
��第十条�仲裁
��10.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首先通过各方主管部门以互相依赖的精神予以解决。若于三十(30)天内双方主管部门不能解决时,双方可推荐第三方予以调解。
��10.2�若于三十(30)天内调解不能解决时,甲方与乙方同意将争执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暂行规定予以仲裁。
��10.3�若对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或强制执行等发生争执时,仲裁员应根据合同条款及国际商业惯例予以有效的解决。
��10.4�在发生争执,并将争执提交仲裁过程中,除所争执并提交仲裁的争执者外,双方都应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执行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10.5�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11.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十五(15)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六十(60)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二条�合同文字和工作语言
��12.1�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合营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用英语和汉语为工作语言。
第十三条�其他
��13.1�本合同书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
��13.2�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1)式四(4)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持二(2)份。
��13.3�甲、乙方及合营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英文为准。
��13.4�按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的地址寄出后七(7)天,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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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技术提成费如何约定与计算?
技术提成费是技术输出方获取回报的核心方式,实务中应注意以下要点:首先,提成费基数应明确为产品净售价,即扣除包装、运输、保险、税费等直接费用后的实际销售价格,避免对总销售额误算。其次,提成比例需结合技术贡献度、行业惯例和利润空间协商确定,合同可约定按销售额固定比例或阶梯比例,并明确是否设置最低提成额。第三,提成费支付期限应与技术使用期限匹配,常见做法是自技术交付之日起计算若干年,后续逐年递减,体现技术价值随折旧下降的规律。第四,为确保核算透明,合同应约定合营公司建立完整销售记录,按季度或年度向技术方提供经财务负责人签署的销售报告,并允许技术方委托会计师查阅账目。第五,支付币种与汇付方式应明确,通常约定以美元等硬通货汇至指定银行账户,汇率风险承担方需提前协商。此外,若合同同时涉及专利许可和技术秘密转让,应区分一次性入门费和持续提成费,避免重复计费。最后,提成费条款应与技术保证义务挂钩,若技术不达标或产品未达约定质量,技术方应承担相应违约后果,受让方可主张酌减提成费。实务中争议多集中于净售价定义不清、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销售报告不实等,建议在合同附件中细化计算示例并设置审计触发机制。
技术秘密保密条款应如何设计才能有效保护双方利益?
技术秘密保密条款是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的关键风险控制环节。设计时应涵盖以下要点:第一,明确保密对象,即技术方提供的未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等,应列举具体范围并排除公有领域信息。第二,约定保密主体范围,不仅限于合营公司本身,还应包括公司雇员、顾问及参与项目的第三方,可要求关键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第三,规定保密期限,通常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算,持续至合同终止后若干年,对于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秘密,保密义务不应因合同终止而免除,建议约定直至该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为止。第四,限定技术使用目的,仅允许为履行合同生产特定产品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第五,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如文件标注密级、限制接触人员、采用加密存储和传递方式。第六,约定技术改进成果的权利归属,双方反馈的技术改进应当保密并明确所有权属于改进方,但对方在合同范围内可继续使用。第七,设定违约救济措施,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停止技术使用等。实务中常见争议在于保密期限届满后已获技术的处理,以及员工流动导致的技术泄露,因此建议在合同中加入竞业限制条款,并对违规行为设置高额赔偿金。同时,在中国法律框架下,保密义务不以书面合同为唯一要件,但书面明确约定能显著提高举证便利性。此外,注意区分技术秘密与专利信息,专利公开后不再构成秘密,保密条款应仅针对非公开技术信息,避免框架过大导致无效。
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有哪些实务要点?
争议解决条款是保障合同履行的最后防线,实务设计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争议解决方式的阶梯性安排。一般约定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第三方调解,最后才进入仲裁或诉讼。协商和调解期限应明确,常见为三十天,逾期则自动进入下一程序。二、仲裁机构与规则的选定。中国境内合作合同通常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仲裁规则成熟、国际认可度高。若外方坚持在境外仲裁,应综合考量裁决的可执行性、仲裁费用和语言便利。三、仲裁条款的效力独立性。仲裁条款独立于主合同,即使合同无效或解除,仲裁条款仍然有效,因此应确保仲裁意向表述清晰无误。四、仲裁范围应涵盖合同有效性、解释、履行和终止等全部争议,避免挂一漏万。五、仲裁程序中的继续履行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其他义务,防止以争议为由停止供货或拒付费用导致损失扩大。六、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与费用承担。明确裁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或由仲裁庭决定,可约定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七、法律适用问题。在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合营企业设立在中国,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但涉及国际商业惯例时可补充适用。八、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在仲裁前或仲裁中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实务中应提前准备好担保资源。此外,还应关注仲裁条款与管辖法院的冲突,避免同时约定诉讼与仲裁。建议在合同谈判中由涉外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审核,确保争议解决条款既符合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又能满足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与中立需求。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