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企业的名称:�������������������,第四条�合伙人姓名:,第五条�合伙人共出资���� 万元,第六条�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企业领醛�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企业经营场所:
邮政编码:
��
第九条�合伙目的:
第十条�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
第十一条�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 名住�� 所
第十二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权属证明缴付出资期限占出资总额比例
��
第十三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第十五条�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体合伙人签字:,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企业的名称:�������������������,第四条�合伙人姓名:,第五条�合伙人共出资���� 万元,第六条�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企业领醛�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企业经营场所:
邮政编码:
��
第九条�合伙目的:
第十条�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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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 名住�� 所
第十二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权属证明缴付出资期限占出资总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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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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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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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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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体合伙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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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合伙协议中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如何约定?
合伙协议中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约定是合伙关系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首先遵循合伙协议的约定;如果协议未作约定,则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实务操作中,建议合伙人明确约定分配比例,该比例可以基于出资比例,也可以基于合伙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标准,但必须保证约定公平合理。同时,协议还应明确增加出资的情形,例如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时,合伙人如何追加出资以及追加出资后的权益调整方式。此外,企业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具体方案,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并建议以书面形式留存,避免日后产生争议。风险提示方面,若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比例,则法律默认为平均分配,可能导致实际贡献与收益不匹配,引发合伙人矛盾。因此,建议在订立协议时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具体规则、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作出详细规定,并考虑设置争议解决机制。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如何参与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是否影响出资额、以及中途退伙时已分配利润是否需要返还等,均需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回应。
合伙人退伙有哪些法定情形和程序要求?
合伙人退伙分为协议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等不同情形,具体规则需结合合伙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判断。首先,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经营期限,则合伙人可以基于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或者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义务等情形提出退伙。其次,如果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实务中,退伙程序要求合伙人之间应当进行结算,确定退伙人应分得的财产份额以及应承担的债务。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入伙时,则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并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方面,退伙时未妥善处理财产份额和债务分担,极易引发后续纠纷。建议退伙时制作书面结算文件,明确债权债务归属。常见争议焦点包括:退伙通知的效力、退伙时间的认定、以及未经全体同意擅自退伙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等,均应在协议中尽可能细化。
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程序如何操作?
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是终结合伙企业法律关系、处理剩余财产和清偿债务的关键环节。首先,合伙企业发生法定解散事由时,合伙关系消灭,企业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仅可进行与清算相关的活动。企业应当确定清算人,清算人负责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并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清算过程中,企业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以便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实务操作中,清算人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也可以由合伙人指定的第三人担任。清算人需要依法履行职责,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方面,清算期间若未妥善保管企业财产或未依法公告债权人,可能导致清算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清算人选定程序的合法性、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以及清算报告的真实性。建议合伙协议中预先明确清算人的产生方式、清算费用承担和剩余财产分配规则,以提升清算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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