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该公告明确,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可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与转让相关的服务;二是该收入与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处理的业务不调整。实务中,企业需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收入合并收取,以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关键词: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技术咨询收入国家税务总局
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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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技术咨询服务收入可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且与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可计入。
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是什么?
技术咨询等服务收入须与转让项目收入合并收取,且合同明确约定,否则不能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公告施行前已处理的业务是否需调整?
不需要。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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