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明确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6个行业,2014年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共用仪器设备,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可一次性税前扣除。第二,所有行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可一次性扣除。第三,所有行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扣除。第四,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加速折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助于企业减轻税负、促进设备更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0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行业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6个行业。

研发仪器设备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如何扣除?

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缩短折旧年限有何限制?

按照本通知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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