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鳄鱼诉浙江鳄鱼商标侵权纠纷案历经五年以握手言和结案。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浙江鳄鱼制衣有限公司确认拉科斯特在中国的“鳄鱼图形”商标专用权,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使用“浙江鳄鱼”品牌的前提下,撤销了针对浙江鳄鱼的诉讼。
《中国日报》(China Daily)就此案的法律适用以及此案对于企业界的借鉴意义采访了杨春宝律师。杨春宝律师从法律角度就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商标与字号的冲突以及民族品牌的开发与维护等谈了自己的看法。相关采访稿刊登在《中国日报》之China Business Weekly(商业周刊)2005年11月25日IPR Special(知识产权专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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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如何获得保护?
商标与字号(企业名称)的冲突是知识产权实务中的高发问题。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字号则是企业名称中用于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核心部分,二者均具有识别功能,可能因文字相同或近似而产生权利冲突。处理此类纠纷,一般遵循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防止混淆三项基本原则。如果字号注册或使用在先,且该字号在相关领域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则在后注册的商标可能构成对在先字号权的侵犯;反之,若商标注册在先并已形成商誉,他人在后登记字号并突出使用,造成市场混淆的,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本案中浙江鳄鱼将“鳄鱼”作为字号使用,与法国鳄鱼商标产生冲突,最终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即双方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并约定停止使用相关品牌,这一结果体现了协商机制在解决权利冲突中的效率优势。对企业而言,防范此类风险的关键在于:设立新企业或推出新品牌前,应进行全面的商标与字号检索,评估冲突风险;在经营中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全称,避免突出使用字号;发现权利冲突时,及时通过异议、无效宣告、诉讼或协商等途径处理,防止损害扩大。对于被诉侵权方,应审查自身是否具有在先权利或合理使用依据,并评估停止使用字号对经营的影响,综合判断调解或抗辩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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