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法律桥网友Lifengdg咨询:我朋友公司是一个股份公司。但公司的大股东(55%股份)在公司还有利润可营的情况下,不让其它小股东知道成立了私人的但经营类型又是和原公司差不多的公司。请问这个大股东的作法是否合法。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正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跟所在公司同类的业务,都是违法的。但是对于股东从事同类的业务是否违法的问题,公司法则没有规定。因此,如果该股东并没有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正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该股东的行为不违法。另外,若该公司的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此种行为是禁止的,则可以根据约定来处理。(本文作者:
关键词:股权法律咨询公司法律师杨春宝
法律桥网友Lifengdg咨询:我朋友公司是一个股份公司。但公司的大股东(55%股份)在公司还有利润可营的情况下,不让其它小股东知道成立了私人的但经营类型又是和原公司差不多的公司。请问这个大股东的作法是否合法。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正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跟所在公司同类的业务,都是违法的。但是对于股东从事同类的业务是否违法的问题,公司法则没有规定。因此,如果该股东并没有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正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该股东的行为不违法。另外,若该公司的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此种行为是禁止的,则可以根据约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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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5-03-09 22:42
最后更新:2025年3月9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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