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其价值应该如何界定?未收款及公司有形资产也应该按比例进行转让吗?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股份转让中价值界定问题展开,解答了公司未收款及有形资产是否应按比例转让的疑问。文章指出,股权转让价格原则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可参考经评估的公司净资产确定,评估范围涵盖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应收款及负债等全部公司资产与债务。同时强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一般不能强制股东退出,股东自主转让股权则不受限制。若协商陷入僵局,可从经营权、决策权等角度寻求替代方案,实现合作关系的解除或调整。本文为股权转让实务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思路和风险提示,对股东及投资者具有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muziwzs咨询:转让拥有公司30%股份,解除与股东的合作关系,股份应该如何界定,公司未收款及公司有形资产也应该按比例进行转让分配吗?谢谢!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资产可以评估定价,股权转让价格也可以协商确定。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如果你的意思是想强制要求持有贵公司30%股份的某一股东退出公司,可能在法律上有些障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对其股份的支配权,同时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的权利,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公司无法强制要求某一股东退出公司。当然,股东自主决定转让其股份的,不在限制范围内。

如果是转让股份的,对于股份转让的价格,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参考经评估的公司净资产来确定每股价格,评估包括公司的有形无形资产、长短期负债、应收款等等公司名下的资产及负债。

如果最终还是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从经营权、决策权等角度曲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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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在实务中遵循意思自治与公平合理相结合的原则。首先,转让方与受让方可以基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行业惯例等因素自由协商,法律并不强制要求以某一特定方法计算。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通常需要借助评估程序,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公司整体价值进行评定,评估范围应覆盖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包括有形资产(如厂房、设备、存货)、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商誉)、长短期负债、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未结清的合同权益等。在此基础上,以公司净资产价值乘以转让的股权比例,作为确定每股价格的参考基准。需要注意的是,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和假设条件均会影响最终结果,实践中还可能考虑控股权溢价或少数股权折价因素。因此,股权转让价格并非简单等于账面资产按比例折算,而是综合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资产质量与市场预期。建议当事人先通过协商明确估值逻辑,必要时共同委托评估机构,以减少后续争议。若协商失败,可依据相关法律原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参照评估结果裁判,但诉讼成本较高,应优先尝试谈判或引入第三方调解。

公司未收款及有形资产是否按比例随股份转让?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股权转让的标的范围与公司财产归属的关系。需要明确的是,股东转让的是其持有的股权,而非公司财产本身。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名下的所有资产——包括未收款(即应收账款)和有形资产——均属于公司所有,不因股东变更而直接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通过取得股权,间接享有对公司资产收益的分配权,但公司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始终是公司。因此,未收款和有形资产并非按比例“随股份转让”,而是作为公司整体价值的一部分,在股权转让定价时予以考量。具体而言,若转让价款是基于公司净资产评估确定的,则评估已包含应收款和有形资产的价值,受让方支付的价款实质上体现了对公司既有资产权益的承继。若仅约定按账面资产比例分配,则可能忽略负债、折旧、坏账风险等因素,导致定价不公允。实务操作中,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价款构成依据,同时约定交割日前后的债权债务归属、应收款回收义务及风险承担,避免因未收款回收困难或有形资产减值引发纠纷。此外,若转让方在退出时希望实际分得部分未收款或实物资产,应通过公司决议方式以利润分配、减资或资产转让等合法程序进行,而不能直接在股权转让中单独分配。

股东不同意转让时能否强制其退出?

股东不同意转让时,公司或其他股东通常不能强制其退出,除非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或公司章程事先作出了特殊安排。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自由处分权,包括是否转让、何时转让以及向何人转让的决定权。公司不能仅以多数股东意志或合作关系破裂为由强迫某一股东退出。但在以下情形中可能存在强制退出的空间:一是公司章程中预先约定了股东离职、退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出现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事由时,应按照约定程序转让股份,这种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有效;二是公司依法进行减资,经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并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可以定向回购异议股东的股份,但需有正当理由;三是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通过诉讼追究赔偿责任,但尚不能直接取消其股东资格。若转让方与受让方无法就价格达成一致,可尝试通过调整经营权、表决权分配、分红安排等方式实现合作关系的和平解除,即从管理权层面架空或限制其参与权,促使其同意协商转让。整体而言,强制退出面临较高法律障碍,建议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或股权回购安排解决,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设计合规方案,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决议无效或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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