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动态
01 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某保险公司诉某知名信托公司信托合同纠纷仲裁案取得全面胜诉
近日,杨春宝律师团队收到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团队在其代理的一起保险公司诉某知名信托公司信托合同纠纷仲裁案中取得了全面胜诉。该案是在客户已经坏账核销的背景下委托杨律师团队代理并胜诉的,客户多年前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但是,该信托计划投资的应收账款收益权是精心策划的骗局,主犯已经失联,若干从犯被刑事立案。杨律师团队从诈骗案件的被害人、信托公司违反尽职调查和审慎管理义务等入手,提出信托公司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信托计划涉及刑事案件以及未清算均不应成为信托公司逃避责任的理由。
02 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件入选《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
近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的原告杨新宙诉被告堀雄一朗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成为9起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之一。详情请点此查阅。
基金业协会各类通知和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2年11月25日发布公告称,现有华巍汇银(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协会将注销该9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公告称,现有杭州锦泉世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该27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于2022年11月18日发布公告称,现有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6家机构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注销条件。协会将根据《关于优化失联机构自律机制及公示第十一批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中基协字〔2017〕8号)的规定,注销该26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于2022年11月18日发布《关于发布2022年第三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自2022年11月28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自行查阅2022年第三季度信用信息报告。
监管动态
2022年11月11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发布《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问答手册》,就如何获取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如何辨别真假私募、风险私募以及如何维权等事项提醒投资者。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 “信息公示栏-机构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中查询。对于私募基金的质量,投资者应从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渠道重点关注机构和人员信息、诚信状况以及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等。此外,私募基金在推介时应当注意媒介渠道和推介行为,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特定程序,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并且,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在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同时,上海证监局还发布了《权益类基金投资手册》(投资前、投资时、持有中)。
典型判例
01 适当性义务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主动了解客户、了解产品,二是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三是揭示投资风险
案件:钱菲与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22)沪74民终321号】
主要事实:2018年1月5日,钱菲与大通B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人)、案外人上海银行(资产托管人)签订了《资管合同》,购买某资管产品,《资管合同》表明本产品适合C3及以上风险承受力的投资者。在《承诺函》部分,钱菲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本金、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同日,钱菲还填写了《风险揭示书》《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等。此后该资管产品投资出现亏损,钱菲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判令大通B公司返还投资本金。一审法院驳回了钱菲的诉请,钱菲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系争资管产品的发行人及销售者是否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第一,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投资者确认函以及双录视频等证明管理人已对钱菲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了评估。根据钱菲所确认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其被评定为C5。系争产品的风险等级低于对钱菲所做的适当性评估,并无证据证明产品的发行及销售机构在向钱菲推荐产品时存在不适当不匹配之处。第二,关于风险揭示。根据资管合同附件一《承诺函》《大通B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双录视频等,可证明被上诉人在销售过程中已经履行了风险提示、产品说明等相关的告知义务,且钱菲应已知晓。第三,钱菲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中勾选其近三年平均年收入500万以上;每年的家庭可支配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储蓄存款除外)的比例大于50%。结合其于《资管合同》中所作承诺及其他既往投资经历等,钱菲完全具备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其作为案涉理财产品的购买人主体适格。综上,基于被上诉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了其在销售涉案资管产品过程中已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对于上述裁判内容,二审法院认为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钱菲的上诉,维持原判。
02 基金赎回后,基金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因退出基金而消灭,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足额给付,不能主张在基金财产清算后再由基金财产支付。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重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作用,关于管理人变更等重大事项,全体投资人签字的形式效力并不具有法律依据。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与责任应被作限缩解释,除有明确证据证明其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一般不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22)京74民终722号】
主要事实:2016年,韩梅与管理人恒宇天泽公司、托管人国信证券公司签署案涉基金合同。恒宇天泽黄山十号私募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对管理人、托管人和资金运用情况、收益分配、风险提示等作出了说明。2018年7月2日,恒宇天泽公司出具关于黄山十号基金变更管理人公告,基金管理人由恒宇天泽公司变更为天和盈泰公司。2018年7月23日,恒宇天泽公司董事长及总裁出具致投资人的一封信,主要内容为当前投资标的的回款遇到的问题及资产处理思路和产品运行方案,对逾期贷款及产品处置情况进行通报。2018年7月9日,韩梅申请赎回认购本金1000000元。2018年10月19日,韩梅收到基金回款74101.52元。后韩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恒宇天泽公司支付除基金回款外的投资本金925898.48元。并要求国信证券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令恒宇天泽公司向韩梅支付投资本金,但国信证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判决结果,韩梅、恒宇天泽均提出上诉。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恒宇天泽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向韩梅支付基金赎回款的责任,国信证券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尽管韩梅已不是黄山十号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享有基金财产的收益权,但韩梅在退出黄山十号基金前及退出后相关的合同权利并不因其退出基金而消灭。其次,根据《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本案中恒宇天泽公司变更基金管理人未经上述程序,故其仍是本案适格主体,应当承担继续向韩梅支付基金赎回款的责任。关于韩梅要求国信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认购风险揭示书中载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行为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责任,韩梅亦在风险揭示书中签字确认。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韩梅称其为格式条款、免责无效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此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国信证券公司在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不足以证明国信证券公司存在欺诈等根本违约行为。据此,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包含哪些内容
①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金融机构销售资管产品时应当履行的核心合规义务,通常包含三个层面的要求:一是主动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通过问卷等方式掌握投资者的风险识别与风险承担能力;二是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实现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承受能力相匹配;三是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保本保收益。该义务的履行通常以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风险揭示书、投资者确认函以及销售过程录音录像等材料为证明载体。
②在钱菲与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投资者购买标注适合C3及以上风险承受力投资者的资管产品后出现亏损,起诉要求管理人返还投资本金。法院查明销售方已通过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投资者确认函以及双录视频等材料完成评估,投资者被评定为C5,高于产品风险等级;投资者在问卷中勾选近三年平均年收入500万元以上,家庭可支配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大于50%,结合既往投资经历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故认定适当性义务已履行,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③实务中,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应当同步留存问卷、承诺函、匹配告知书与双录资料,形成完整可追溯的证据链,避免在纠纷中因举证不足被推定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对投资者收入状况、投资经历等关键信息负有合理审核与留痕义务,风险等级划分与匹配结论应前后一致,防止出现评估等级与产品等级相互矛盾的记录。投资者一方则应注意,签署风险揭示文件并实际投资后,若无证据证明存在不适当推介或未揭示风险,仅以投资亏损为由要求返还本金,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管理人变更未经持有人大会决议是否仍需担责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私募基金治理的核心机制,管理人变更、基金合同重大修改等重大事项应当经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以全体投资人签字的形式替代该程序并不具有法律依据。在基金赎回场景中,投资者赎回份额后不再享有基金财产的收益权,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已经形成的赎回款支付请求权等权利,不因退出基金而消灭,管理人应当及时、足额给付,不能主张待基金财产清算后再由基金财产支付。
②在恒宇天泽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并申请赎回认购本金100万元,此后仅收到部分回款,遂诉请管理人支付剩余投资本金并要求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管理人变更基金管理人未经持有人大会决议程序,故其仍是适格主体,应当继续承担支付赎回款的责任;投资者已不再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享有基金财产收益权,但退出前后相关的合同权利不因此消灭;托管人方面,认购风险揭示书已载明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行为及投资回报不承担责任,投资者签字确认,且无证据证明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亦无欺诈等根本违约情形,故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实务中,管理人不得以全体投资人逐一签字的方式替代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表决与决议程序,此类替代安排一旦发生争议,变更效力将受到质疑,原管理人仍可能被认定为适格主体并承担继续付款义务。赎回完成后应及时支付款项并保存赎回申请、回款凭证与沟通记录,避免因回款不完全引发诉讼。管理人与投资者均应关注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的责任边界,管理人在涉及刑事案件的基金中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身义务;投资者在签署风险揭示文件前应准确理解托管人责任条款的实际含义,避免误认为托管人当然与管理人共同承担兑付责任。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与投资冷静期有何要求
①信息披露与投资冷静期制度是私募基金募集与运作环节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募集阶段,管理人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落实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运作阶段,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还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②上海证监局发布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问答手册》提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公示栏目中的机构公示与分类查询公示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并结合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渠道重点核查机构与人员信息、诚信状况以及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同时明确了冷静期与季度、月度披露的时间要求。基金业协会当月还集中注销了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的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在书面通知后规定期限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管理人,以及公示期满三个月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失联机构,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③实务中,投资者应养成先行查询管理人登记状态与诚信记录的习惯,对承诺保本保收益、通过公开媒介广泛推介的产品保持警惕,发现异常及时通过投诉、举报或诉讼等途径维权。管理人则应建立募集流程留痕机制,确保特定对象确定、冷静期、回访与风险揭示环节可追溯,并按期完成季度与月度信息披露,避免因披露缺失被认定为未履行受托义务。同时应持续关注自身登记存续条件,及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更新联系信息,防止因异常经营或失联被注销登记而丧失展业资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