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杨春宝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动态
1、助力万华投资集团投资「teamLab无界美术馆」
2、代理与某知名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的股权回购纠纷
某专注于SAT与托福培训的知名机构多年前引入A轮投资时,创始股东与投资人签订了以上市为对赌目标的对赌协议。此后,该机构又进行了两轮融资,引入了更多投资人,控股股东与各投资人(包括A轮投资人)设定了新的上市日期,并以此对赌目标签订了对赌协议。受疫情与“双减”政策影响,该培训机构未能成功上市,A轮投资人遂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全体创始股东提起仲裁。杨春宝律师团队接受创始小股东的委托应诉。
3、代理某知名私募投资机构就港股上市之锚定份额投资保证协议纠纷提起仲裁
该知名私募投资机构于2019年参与了上海某知名生物技术企业于香港联合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锚定份额投资,为此与该企业的创始股东、CEO刘先生签订了《港股上市之锚定份额投资保证协议》,刘先生向该私募机构承诺了未来特定时期的投资收益,并自愿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然而,该企业上市后股价一直低迷,在该私募机构减持了全部标的股份并要求刘先生补足差额后,刘先生置之不理。为此,该私募机构委托杨春宝律师团队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二、基金业协会各类通知和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2年2月18日发布《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境外基金专业人士从业的程序安排。被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并且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的,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只需通过协会在境内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此外,《公告》明确了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协会于2022年2月26日发布《关于注销深圳市诺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现有深圳市诺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协会将注销该3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政策动态
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
(一)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
根据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区分人员岗位和职责,对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二)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
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细化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健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强化声誉约束。
(三)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
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投资行为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增强内生约束机制。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同时,将经营机构子公司、证券基金服务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相关高管及从业人员纳入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四、典型判例
3. 股东之间针对目标公司的业绩签署对赌协议,若该协议并不直接导致目标公司或其他股东及投资者利益的减损,并且无法认定主办券商的关联公司所认购的目标公司股份为该主办券商的做市库存股时,该对赌协议应属有效
[1]根据《管理办法》的立法说明,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因此我们理解,私募基金相关机构应适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基金亏损后能否向推介人索赔?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基金产品推介人的责任认定,核心在于其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受托销售机构等法定责任主体。若推介人仅为个人行为,且与基金产品无法律上的关联,则投资者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推介人所属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投资损失应依据基金合同向管理人或托管人主张,这是基金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任宏妮与好买大连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投资者经分公司负责人葛明媚介绍购买基金,支付300万元。后基金管理人被注销资格,投资者起诉推介人所属机构。法院查明案涉基金由管理人自行募集,未委托销售机构,葛明媚的推介属于个人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且基金系依法成立的合法产品,投资者损失应依据基金合同向管理人、托管机构主张,故驳回其诉讼请求。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前,应核实推介机构是否具备基金销售资格,并要求其出示与管理人签订的销售协议。若推介人仅以个人名义介绍,应高度警惕,切勿仅凭熟人推荐付款。购买后应妥善保管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及打款凭证。一旦发生损失,应首先依据合同向管理人追偿,同时调查是否存在违规代销、虚假宣传等情形,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投诉或起诉,但需有证据证明推介机构与基金存在实质关联,否则索赔难以获得支持。
基金份额转让未办工商变更有何风险?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基金财产份额转让的完成时点,通常以当事人协议约定为准。若协议明确约定以受让方信息载入合伙人名录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转让完成日,则该登记属于转让的生效条件或履行标志。未完成登记前,受让方虽已付款,但并未取得合伙份额所有权,仅对转让方享有请求交付份额的债权。该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效力。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嘉兴润石与傅军等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中,嘉兴润石与新华联控股签订基金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将信息载于合伙人名录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转让完成日。嘉兴润石支付了全部款项,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新华联控股因其他纠纷被法院冻结其名下合伙份额,嘉兴润石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约定,转让未完成,嘉兴润石仅对新华联控股享有债权,该债权不能优先于中信公司的债权,故不能排除强制执行。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受让基金份额时,务必重视工商变更登记环节,不能以付款作为交易完成的标志。应在协议中明确变更登记的办理时限、配合义务及违约责任。若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登记,应要求转让方提供足额担保,或办理质押等增信措施。同时,受让方应主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确认份额已登记至自己名下。否则,一旦转让方涉及诉讼或执行,已付价款可能面临无法追回的风险,只能以普通债权人身份参与分配,损失概率极高。
股东间对赌协议何时认定为有效?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就未来业绩目标达成一致,若未达标则由股东或实控人回购股权或现金补偿的合同安排。其效力判断遵循合同效力规则,重点审查是否损害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或社会公共利益。若对赌仅约束签约股东,不直接涉及目标公司权利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利用内幕信息或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通常应认定为有效。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宏图基金与聚合创想等合同纠纷案中,宏图基金认购璧合科技股份后,与微耀网络、刘竣丰、聚合创想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业绩未达标时由上述股东回购股份。一审法院认为宏图基金利用其母公司新时代证券作为督导券商的优势地位谋利,且未披露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无效。二审法院改判认为,补充协议不涉及目标公司具体权利义务,不直接导致目标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减损,且无法认定宏图基金认购的股票系新时代证券做市库存股,也难以认定存在内幕交易,故协议有效。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设计对赌协议时,应尽量将义务主体限定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避免直接约束目标公司。协议内容应避免与主办券商、做市商等特殊身份产生利益冲突,不得利用未披露信息或优势地位损害其他投资者。同时,建议对赌条款及时向目标公司及监管机构披露,减少被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的风险。投资方应保留业绩承诺、实际经营数据等证据,以便在触发回购条件时有效主张权利。若对赌涉及目标公司担保或回购,还需履行内部决议程序,否则可能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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