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会各类通知和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于2020年4月2日发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咨询服务热线上线的通知》称,自2020年4月2日起上线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咨询服务热线,原基金从业考试、后续职业培训咨询服务并入现有热线,该热线提供基金从业考试、资格管理及后续职业培训咨询服务,同期上线新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在线客服咨询。
协会于2020年4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备案便利措施》称,协会在执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备案须知》”)方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基金备案提供便利:一是放宽基金适用《备案须知》的时点,将4月1日以后提交备案的基金放宽到4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才必须适用《备案须知》;二是对私募股权及资产配置基金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不做强制审计要求;三是精简备案资料,管理人按备案材料清单提供资料办理手续,协会对备案系统填报字段进行系统提示和校验,优化备案填报流程,并做好与管理人的主动沟通,提高办理效率;四是持续做好服务,持续为抗疫、扶贫、纾困基金等提供绿色通道,已更新反向挂钩系统功能,进一步提高反向挂钩申请受理效率。
协会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关于注销第十四批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依据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现有北京大千永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49家机构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注销条件。协会将注销该49家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二. 《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投资经理指引》”)
为规范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相关工作,协会于2020年4月3日发布《投资经理指引》,并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投资经理指引》系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主要内容如下:
(1)基金管理人应具备的条件:
- 具有良好的持续合规风控能力;
- 最近1年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 未因内控缺失、投资管理违规、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等被暂停产品注册/备案。
(2)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从严落实内控规定,审慎评估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审慎评估投资者需求、产品投资策略、合规风控能力及基金经理管理能力等因素;
- 健全内部管理、工作流程、系统设置,明确相关职责:投委会或更高层级的内部机构做出相关决策(是否允许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以及兼任产品的数量、规模和投资策略),合规部应加强相关决策及流程的监督;
- 完善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个投资组合间的公平交易分析/异常交易监控机制:确保兼任基金经理具备充分履职能力,合理调配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和私募资管计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只(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产品除外);此外,还应加强投资指令管理、对交易行为管理、交易监测和分析,以及事后报告机制;
- 完善信息披露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强化激励/约束/追责机制: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基金经理的兼任情况(包括同时管理的产品只数、类型、规模和任职时间,基金经理薪酬机制及持有产品情况,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对兼任基金经理进行5年以上的长周期考核,考核激励指标涵盖所有兼任组合长期业绩/遵规守信情况/公平交易执行情况等,实施收入递延支付,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
(3)基金经理应具备的条件:
- 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曾受刑事/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 具有良好的投资管理能力,投资风格清晰稳定,具有5年以上权益类公募基金、权益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或年金社保组合的投资管理经验。
(4)办理兼任备案的相关规定:
- 变更备案材料:除《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要求的变更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供兼任可行性分析、合规审查、防范利益输送的制度安排等情况报告;
- 备案周期:协会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基金管理人可申请取消兼任基金经理备案。
(5)违规后果:协会记入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公开谴责、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等处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证监会处理。
三.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自2020年4月1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业务类型和内涵,将《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整合为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并具体划分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等类别;二是分类作出准入安排,明确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应依法经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并明确了具体准入要求和申请审批程序;三是加强合规内控要求,要求投资咨询机构健全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四是建立以机构为主体提供服务的业务组织方式,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五是完善人员管理和行为规范要求,严格从业人员和高管人员资质管理,要求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六是健全退出机制,强化事后监管等。
四. 典型判例
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公司股东,是否需要为公司还债? —— “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只要公司未申请破产,亦未在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便无需为相关债务担责”
案件:陈建军、宁波演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巧雪等证券纠纷案【(2019)浙0205民初3882号】
主要事实:原告和被告1甲公司签订《投资基金认购协议》并约定:原告出资投资于甲公司管理的投资基金,系涉案投资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人。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投资款汇入基金账户,而甲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还本付利。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协议约定还本付利,并要求被告2(未完全实缴注册资本的甲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法院经审理认定,甲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缴纳出资的最后期限为2037年3月10日前。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本案亦不存在甲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以及在甲公司债务产生后,其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情形,因此,原告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诉请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未获支持。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中基协2020年4月发布的私募基金备案便利措施有哪些?
私募基金备案是管理人依法开展业务的前置性合规程序,备案便利措施属于监管优化的行政指导。中基协通过调整规则适用时点、简化材料要求、优化系统填报等方式,降低管理人合规成本,提高基金设立效率,同时强调对重点领域基金给予绿色通道支持。这些措施并不改变私募基金备案的法定性质,管理人仍需履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报送义务。
文章显示,2020年4月14日中基协发布进一步支持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备案便利措施,具体包括:将必须适用《备案须知》的基金范围从4月1日后提交备案的基金放宽至4月1日后成立的基金;对私募股权及资产配置基金2019年度财务报告不再强制要求审计;管理人可以按备案材料清单提供资料,系统填报增加提示校验;同时持续为抗疫、扶贫、纾困基金提供绿色通道,并更新反向挂钩系统功能,提升受理效率。
管理人应当及时关注备案清单变化,按照新要求准备材料,避免因填报不当影响备案进度。不强制审计并不免除管理人和基金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合规性的责任,如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有更高要求,仍应执行。同时,利用绿色通道时需确保申请事由真实,不得滥用政策优惠。失联注销机制提示管理人应保持与协会的有效联系,否则可能被注销登记并计入诚信档案。
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管计划投资经理有哪些合规要求?
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经理同时管理公募基金和私募资管计划。由于两类产品在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差异,兼任可能引发利益冲突和公平交易问题。协会出台指引,要求管理人在充分评估合规风险、健全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审慎决定是否允许兼任,并对兼任数量、考核机制、信息披露等作出系统性规范。
文章提到,中基协于2020年4月3日发布《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最近1年未受刑事或行政处罚,未因内控缺失、投资管理违规等被暂停产品注册或备案;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和私募资管计划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只,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产品除外;考核周期不少于5年,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递延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兼任情况需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
管理人应建立投委会决策机制,对是否允许兼任、兼任产品数量及策略进行集体审议,合规部门加强监督。应当完善公平交易分析、异常交易监控和事后报告机制,防止利用未公开信息或从事利益输送。基金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相关投资管理经验,且最近3年无不良记录。违规后果包括纪律处分、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取消从业资格或加入黑名单,机构应予以重视。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未缴足出资股东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担责?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在期限届满前,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般需满足法定加速到期条件,例如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者公司债务产生后通过股东会决议等方式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等情形。
文章引用典型判例,即陈建军、宁波演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巧雪等证券纠纷案。原告作为基金投资人,因基金管理公司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起诉公司并要求未完全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查明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为2037年3月10日前,且不存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也没有在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的情形,因此认定股东享有期限利益,驳回原告对股东的诉请。
投资者在签订基金认购协议或投资合同时,应关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实缴情况,评估公司资本实力和履约能力。债权人若欲突破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需收集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加速到期情形,否则难以获得支持。公司股东则应注意保留章程、出资凭证等文件,规范公司治理,避免因债务产生后不当延长出资期限而丧失期限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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