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摘要 该通知明确了2011年至2012年间国家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增值税与营业税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法定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在营业税方面,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多项制作类劳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均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规定动漫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该通知为阶段性政策,其内容对理解我国动漫产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历史沿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相应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动漫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需要满足哪些认定条件?

该通知明确规定,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这意味着,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营业税减按3%征收的优惠,仅适用于该期间内发生的应税行为。在政策到期后,相关优惠不再自动执行,若国家后续出台新的延续或替代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事实上,我国对动漫产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具有连续性,后续国家根据税制改革和产业发展的需要,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文件,将动漫产业的税收优惠纳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体系。特别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试点后,原营业税优惠大多转换为增值税优惠或由新的政策承接,动漫企业销售自主开发动漫软件即征即退的政策也得到了延续和调整。因此,在当前实务中,企业不能直接依据本通知享受优惠,而应当查找并适用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此外,通知还废止了此前相关文件的部分条款,并强调动漫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专门的管理办法执行,说明享受优惠必须首先取得动漫企业认定资格,且需符合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实质条件。对于企业而言,即使政策期限已过,也应当重视留存反映其动漫产品自主开发过程的资料,因为后续政策仍然可能要求提供类似的证明材料。理解该通知的执行期限和适用规则,有助于企业正确判断税收优惠的时间效力,防止因政策适用错误而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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