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旨在推进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之间的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通知明确了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包括工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信息,税务部门向工商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和税款征收信息,并规定了信息共享的方式、时限、组织协调机制及保密要求。该通知实施后,税务与工商部门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或交换机制,实现股权转让信息的及时传递,有助于税务机关准确掌握股权转让行为,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防止税款流失,同时提升企业登记管理服务国家税收征管的能力。对于实务工作者而言,理解该通知的适用范围、信息交换流程及各方责任,有助于规范股权转让相关税务处理,降低涉税风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升企业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国家税收征管的能力,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现就加强税务、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共享的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登记日期。  (二)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  1.企业因股东转让股权在税务部门办理的涉税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  2.税务部门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后征收税款的有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纳税人姓名或者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税款所属期、税款数额。  二、信息共享的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换机制,开展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工作。  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同)协商进行信息交换。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逐步确立信息化条件下的信息交换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税务、工商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集中交换。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采用光盘等介质交换。  三、信息共享的时限  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换。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  四、加强组织协调  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高度重视,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工作,争取支持。要建立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组成的信息共享领导协调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和解决信息共享工作中的问题。要严格落实相关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擅自对外提供有关信息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巩固已有的税务、工商合作成果,继续利用已有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探索税务、工商协调配合新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于2012年2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已规定的信息交换事项,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该通知,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涉及两个方向: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具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如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登记日期等。二是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包括企业因股东转让股权在税务部门办理的涉税信息,如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以及税务部门从工商部门获取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信息后征收税款的有关信息,如营业执照注册号、纳税人姓名或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税款所属期、税款数额。实务操作中,股权转让双方应当注意,工商变更登记信息会自动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机关可据此比对申报信息,核实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依法足额纳税。因此,转让方应如实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不得通过低价转让等方式逃避税收。受让方也需关注相关信息共享可能带来的税务核查风险,确保支付的对价与申报的一致。同时,税务部门获取工商信息后,会依法进行后续管理,如发现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可能启动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

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如何实现及保密要求?

通知明确了信息共享的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换机制,开展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省级及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进行信息交换,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逐步确立信息化条件下的信息交换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税务、工商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集中交换。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可采用光盘等介质交换。共享时限上,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应在当月终了后15日内完成交换,对于2011年及2010年度的历史信息也规定了补交换期限。实务操作中,信息共享机制使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和税务处理形成闭环,企业或自然人股东在办理工商变更后,相关信息会自动流入税务系统。税务机关发现股权转让信息后,会结合申报情况进行分析,若申报的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收入。保密要求方面,通知强调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对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税务、工商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和个人应重视信息共享带来的透明度提升,依法合规办理股权转让。同时,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纳税人如发现信息泄露问题,可依法寻求救济。

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对纳税人有何风险提示?

该通知确立了税务与工商部门之间的股权转让信息常态化共享机制,对纳税人而言最直接的影响是信息不对称格局被打破。此前实践中,部分股权转让交易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未申报纳税,或通过阴阳合同压低转让价格以少缴税款,信息共享后此类行为面临更高的被查处风险。具体风险包括:第一,转让方未依法申报股权转让所得,税务机关通过工商信息发现后,可责令限期申报,并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第二,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核定转让收入,如参照净资产份额法、类比法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导致纳税调整,增加税负;第三,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未申报个人所得税,还可能影响个人纳税信用,列入失信名单;第四,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未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能引发稽查风险。因此,纳税人办理股权转让时,应当注意: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取得完税凭证;转让价格应公允,避免随意作价;若因特殊原因确需低价转让(如亲属间转让、国家政策调整等),应准备充分证据材料证明其合理性,以便税务机关认可。此外,受让方也应注意,如果转让方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能要求受让方配合调查,但受让方一般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除非是自然人受让方且转让方为自然人,但支付方通常有扣缴义务),然而在实务中,工商变更登记可能要求提供完税证明,因此双方应提前规划税务成本,避免交易受阻。总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了股权转让的透明度,纳税人的税务合规意识必须同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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