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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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需同时满足多项实质条件。首先,享受优惠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适用该优惠。其次,转让的技术必须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列举的许可范围,通常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但不同时期的具体范围可能有所调整,企业应关注最新规定。第三,境内技术转让需取得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境外技术转让则需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第四,企业应当能够准确归集和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与其他经营所得分开核算。此外,企业还需满足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和程序性条件。建议企业在签署技术转让合同前即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确保合同条款、认定程序、备案资料均符合政策要求,避免因条件不满足而导致无法享受优惠,甚至引发税务风险。
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公式与项目口径如何把握?
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公式为技术转让收入减除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实际取得的价款,应特别注意不得将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混入其中,也不得将与技术转让项目并非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计入,因为这些收入在性质上属于服务性收入或独立于技术权属转让的附加服务收入,税务机关在审核时通常会严格区分。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净值,即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其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如果企业未对该无形资产计提摊销或摊销计算不符合税法规定,则净值应按税法口径调整。相关税费则包括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等直接相关支出,但不包括企业所得税本身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务中,企业应建立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和分摊台账,准确区分直接费用和分摊的期间费用,并保存完整的合同、付款凭证、费用发票、摊销计算表等证据材料,以应对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企业享受技术转让优惠应如何办理备案及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拟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境内技术转让备案时,需报送技术转让合同副本、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境外转让技术时,需报送技术出口合同副本、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所得归集分摊计算资料、实际缴纳税费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近年来税收征管改革已从审批制转向备案与备查相结合,企业即使完成备案,也仍须将全部资料整理归档,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实践中,常见争议包括技术转让收入与设备价款的划分不清、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备案资料不完整导致无法享受优惠等。因此,企业应当提前准备、及时备案,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转让价款与非技术性价款的金额和构成,确保转让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对备案流程或资料要求存在疑问,可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以防错过申报期限而丧失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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