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
二、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申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必要性、可行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等;
(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经营情况;
(六)基金管理公司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的业务规则和措施;
(七)人员和部门准备情况,主要包括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情况,拟任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投资、交易、清算等技术准备情况;
(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管理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运作、公司治理、投资决策与研究分析体系的建立与执行、公平交易与防范利益输送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公司监察稽核与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执行、人员队伍及人力资源管理状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和评议,必要时可以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则规范运作,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并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建立以下专门的管理制度:
(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推广与营销体系,由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业务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会计核算与估值系统,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及相应的技术系统等;
(二)公平交易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公平交易的原则与内容、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与交易执行的程序、公平交易制度实施效果评估以及相应的报告制度等;
(三)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进行监控,主要内容包括:异常交易的类型、界定标准、监控方法与识别程序、异常交易分析报告制度等;
(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相关业务人员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以及对违反行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处罚制度等;
(五)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组织机构与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等;
(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制度、资产配置方法、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具体投资对象的选择标准、投资指令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评价、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以及与各相关业务的执行、运作相适应的技术系统安排等;
(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与原则、业务承接与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面临的各类风险、内部风险控制的架构与规则、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
(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监察稽核制度,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各业务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监察稽核组织结构与岗位职责、监察稽核的权限、监察稽核的程序以及监察稽核报告等;
(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客户情况的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委托资产来源的判断与识别、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资产管理信息的传递以及客户服务等;
(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记录的内容、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等;
(十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危机处理的原则、危机处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责以及各种危机处理方案等。
五、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应当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业务规范:
(一)应当从实体经济需要出发,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开发设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明确。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资产不得纳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四)投资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转让行为应当真实、合法、有效。法律法规规定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
(五)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风险评估、项目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尽职勤勉,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维护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安全;
(六)应当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七)应当在专项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拟投资资产的具体情况,说明投资依据,并揭示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八、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九、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可以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并在专项资产管理合同中列明。
十、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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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哪些条件与材料?
根据监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拟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首先应当符合试点办法设定的基本条件,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经营范围及开展该项业务的申请。在申请材料层面,需要提交一系列证明公司合规性与业务准备情况的文件。具体包括:向证监会报送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申请报告,内容需涵盖申请人基本情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开展业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业务发展战略及计划;董事会决议,体现公司治理层面的同意与授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申请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专业意见;还需说明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并制定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业务规则与措施。此外,需详细说明人员和部门准备情况,包括设立专门业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技术准备方面,需说明涉及投资、交易、清算等环节的技术系统建设情况。最后,需提交基本管理制度,至少涵盖公平交易、异常交易监控、风险控制等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会依据审慎监管原则对公司治理、投研体系、公平交易与防利益输送机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等进行审查,并可能进行现场检查,最终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实务操作中,申请人应确保材料完整且真实,尤其应重视制度建设的实质有效性,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文件堆砌,因为监管审查会关注制度的执行机制与可操作性。常见争议点在于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认定以及公司是否真正具备防范利益输送的内控能力,因此建议申请人提前梳理现有制度与试点要求的差距,必要时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协助准备。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建立哪些专门管理制度来防范利益输送?
为防止利益输送并确保公平对待不同资产,监管要求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一整套专门管理制度。首先是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包括业务推广营销体系、由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以及会计核算、估值、风险控制、客户关系管理等配套系统。其次是公平交易制度,必须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与内容、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交易执行程序以及效果评估和报告制度,这是防范利益输送的核心制度。第三是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需对同一投资组合及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进行监控,明确异常交易的类型、界定标准、监控方法与识别程序,并建立分析报告制度。第四是专职人员行为规范,规定业务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监督与检查方式以及违规处罚措施。第五是岗位设置及职责,明确组织机构、部门与岗位职责。第六是投资管理制度,涵盖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制度、资产配置方法、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维护、投资对象选择标准、交易执行、绩效评估及技术系统安排。第七是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覆盖业务承接、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环节的风险识别与控制架构。第八是监察稽核制度,对各业务环节和内控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第九是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包括了解客户、判断风险承受能力与资产来源、订立合同、传递信息等。第十是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业务留痕。第十一是危机处理制度,制定原则、组织职责及处置方案。此外,公司还应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从人员、信息、账户、决策等方面隔离,严格禁止利益输送。实务中,最易引发争议的是公平交易和异常交易监控的实际执行效果,例如不同组合之间是否出现同日反向交易且缺乏合理解释,因此建议公司定期开展内控测试和合规检查,保留完整交易记录与决策依据,以便证明公平性的实现。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对于子公司及投资运作有哪些核心规范要求?
监管规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必须设立专门子公司,且子公司运作须遵循一系列严格规范。首先,在业务开发层面,子公司应从实体经济需要出发,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设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意味着产品的开发不能脱离实际投融资需求,更不能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其次,必须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特殊要求和资产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并通过专门账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权属必须清晰明确,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资产不得纳入投资范围。第四,投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转让行为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管理人应依法办理,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资产权属争议。第五,子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风险评估、项目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尽职勤勉,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计划资产安全。第六,必须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这是防范虚假交易和资产瑕疵的关键环节。第七,在专项资产管理合同中应充分披露拟投资资产的具体情况,说明投资依据并揭示风险,保障投资者知情权。此外,子公司可以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计划进行投资管理,也可委托其他机构对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但受托责任仍由子公司承担。另一个重要规则是,专项计划管理人可以以受托人名义代表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但该安排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实务中,常见争议集中在资产权属清晰性的认定、尽职调查的充分性以及披露义务的履行程度。尤其对于非标准化的专项资产,如果底层资产存在权利负担或转让限制,可能引发重大风险。因此,子公司应建立严格的投前审查流程,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投资决策必备文件,同时确保合同条款对资产情况、风险揭示、权利行使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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