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证券托管结算公司(DTCC)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SD&C)签署《谅解备忘录》。美国《证券业新闻》(Securities Industry News )记者就两国证券结算机构签署谅解备忘录的背景以及该谅解备忘录对于这两家机构以及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采访了杨春宝律师。杨律师认为该项谅解备忘录是项前瞻性的安排,有助于国际化统一证券市场的形成;但是,鉴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还不高,中国投资者还不能自由买卖在境外上市交易的股票,该谅解备忘录近期对中国证券市场不会产生影响。
相关报道详见:http://www.securitiesindustry.com/article.cfm?articleid=20790&did=4&pag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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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中美证券结算机构签署备忘录有何背景?
该备忘录的签署背景主要涉及全球证券跨境结算需求的增长以及中美两国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的逐步深化。从国际环境看,各国证券托管结算机构近年来纷纷加强双边合作,以降低跨境交易的后台处理成本、提升结算效率并防范系统性风险。从中国方面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央对手方和登记托管机构,承担着保障证券交易安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核心职能,其加强与国际同业的合作符合中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政策方向。美国证券托管结算公司则是全球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其业务覆盖美国证券市场的清算、结算与托管服务,拥有成熟的国际化运作经验。双方签署谅解备忘录,通常意味着将在信息交流、技术标准、风险管理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建立合作框架,为未来更深层次的业务联动奠定制度基础。需要指出的是,此类备忘录本身不具强制约束力,更多体现双方合作的意愿和方向。从实务角度看,其背景还包括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境外机构对人民币计价的证券资产配置需求增加,以及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全球化配置需求上升,这些因素共同推动了两国金融基础设施之间的对话与合作。投资者和从业者应将此视为全球证券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积极信号,但不宜过度解读为近期制度突破。
该备忘录对中国证券市场有何实际影响?
根据杨春宝律师的观点,该备忘录近期对中国证券市场不会产生直接影响,主要原因是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尚未达到让境内投资者自由买卖境外上市股票的水平。具体而言,中国对资本账户仍实施较严格的管理,境内个人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市场的主要渠道仅限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框架下的公募基金和专户产品,以及部分试点区域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等特殊安排,这些渠道的额度有限且需经监管审批。同时,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证券市场也主要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互联互通机制(如沪港通、深港通)进行,尚未实现完全无壁垒的双向流通。因此,备忘录在短期内更多具有象征意义和战略铺垫价值,不会改变现有投资者交易路径和结算规则。然而,从中长期看,该备忘录有助于中美两国证券托管结算机构在技术接口、数据标准和操作流程上逐步趋同,为未来资本项目进一步开放后的跨境结算效率提升打下基础。它还可能促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学习国际同行的风险管理经验,完善自身系统功能。实务中,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和跨境投资者应关注后续双方是否发布具体的合作细则,例如是否推出可操作的跨境结算试点或简化存管凭证的流转程序。如果未来中国的开放政策逐步放宽,该备忘录所搭建的合作框架将显著降低跨境结算的制度摩擦,提升市场效率。但在此之前,投资者不应高估其对交易便捷性的即时改善作用,而应理性看待作为国际接轨的铺垫性安排。
跨境结算机构合作涉及哪些法律实务要点?
跨境结算机构合作涉及的法律实务要点可从三个层面分析。第一,制度依据层面,中美两国证券监管体系差异较大,双方结算机构的合作必须遵守各自的外汇管理、证券登记结算以及数据跨境传输的法律规定。中国法律对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跨境合作有明确的审慎监管要求,相关合作不得损害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需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美国法律则侧重于投资者保护和市场透明度,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的国际合作同样设有合规要求。第二,操作规则层面,跨境结算合作通常涉及账户开立、证券存管、资金清算、指令传输和交收违约处理等环节,各方需协商确定准据法、争议解决机制和监管信息报送义务。例如,在跨境托管链条中,需要明确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与次级托管人之间的责任边界,以及证券权利的确立和转移规则。第三,风险防控层面,需重点关注结算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层级对手方风险。当两国结算系统对接时,时差问题、币种结算安排以及交易失败后的处置程序都可能成为法律争议焦点。实务操作指引方面,金融机构若参与相关合作衍生业务,应预先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跨境数据保护措施,并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境外证券权利的破产隔离效力、不同法域下担保权益的承认与执行,以及结算最终性原则在跨国场景中的适用性。因此,跨境结算机构的合作备忘录仅是一个起点,真正落地还需要通过双边监管合作备忘录、法律意见书和具体业务协议来细化权利义务。参与方应聘请熟悉两国证券法的专业律师,规避法律冲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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