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时,应当按本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
(三)公司章程(草案);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六)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七)法律意见书;
(八)证券公司关于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推荐工作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应当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公司初次报送申请文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还应当报送1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者.rtf格式文件)。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四、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要求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报送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公司应当遵守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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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核准需提交哪些文件?
根据监管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股票公开转让、定向转让或定向发行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必须提交以下核心文件:一是申请报告,说明转让或发行的基本情况与法律依据;二是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或定向发行说明书,详细披露公司业务、财务、治理、风险因素等信息;三是公司章程(草案),展示公司治理结构;四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合法存续;五是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证明内部决策程序合规;六是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通常包括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七是法律意见书,由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合规性出具专业意见;八是证券公司关于公开转让或定向发行的推荐工作报告,对公司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查推荐;九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例如特定行业监管文件或补充材料。实务中,公司需根据具体交易类型(如首次公开转让或后续定向发行)选择对应说明书模板,并确保所有文件内容一致、无矛盾。风险提示:遗漏任何一项文件可能导致申请被退回或延误,因此建议在提交前由专业机构逐项核对清单。此外,文件内容需真实反映公司现状,虚假陈述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申请文件真实性责任如何具体落实?
监管指引明确要求公司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一责任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担,其中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需对文件整体真实性负责。同时,证券公司作为保荐机构或推荐主办券商,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对申请文件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推荐工作报告;证券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需对其出具的专业文件(如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务操作中,公司应建立内部信息收集与审核机制,确保所有数据、事实有据可查;证券公司应独立核查,不得依赖公司声明而忽略重大疑点。风险提示:若后续发现虚假陈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证券法》下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市场禁入,情节严重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投资者可依据虚假陈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建议在申请过程中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和会计师全程参与,并在文件中明确引用信息的来源与核查方法,保存工作底稿以备核查。
申请文件的形式与编制有哪些具体要求?
监管指引对申请文件的形式与编制提出三项核心要求:第一,语言应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避免主观评价或预测性结论,以确保信息客观可验证。例如,描述公司业务时应使用“2023年营业收入为1亿元”而非“收入增长良好”,描述风险时应列举具体事实而非笼统陈述。第二,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或电子签名代替,这体现了对签字人个人责任的强调。实务中,公司应提前安排相关人员(如董事、监事、律师、会计师)在指定文件上现场签名,避免因签名瑕疵导致文件无效。第三,初次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同时报送1份标准电子文件(格式为.doc或.rtf)。原件指签字盖章后的正式文件,复印件需清晰完整;电子文件应与纸质文件内容完全一致,且不能使用PDF或扫描件。此外,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任何文件,这意味着公司必须在提交前完成所有内部审核与外部核查,确保无误。风险提示:若后续发现文件错误或遗漏,公司只能通过补充申请或撤回后重新申报,这会显著延误时间并增加成本。因此,建议在正式提交前进行内部预审和外部律师复核,并保留所有草稿和修改记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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