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9)

文章摘要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9)》规范上海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并行。政府指导价覆盖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刑事案件特定服务及诉讼申诉;其他服务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定价。收费可计件、按标的额比例或计时。办法限制风险代理适用与禁止情形,规定法律援助不得收费、经济困难者可减免,并要求公示标准、签订合同、统一收费并出具票据,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 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九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

  第十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计时收费标准和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必要时间。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效工作时间计时规则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订,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如发现委托人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帮助委托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下列案件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国家赔偿案件;

  (六)其他因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信息,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可参照市律师协会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改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及其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结算上述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  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条款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市律师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规范、指导,依据行业规则对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CHSDATE />执行。《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的通知》(沪价费〔2001〕084号)同时废止。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上海律师服务收费如何定价?

上海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模式。政府指导价并非固定价,而是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标准,律所在该标准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收费。市场调节价则由律所与委托人自主协商,通常考虑耗费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所与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这一区分体现了对诉讼类基础法律服务的价格约束和对其他法律服务市场自主定价的尊重。办法明确,依法提供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等五类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若律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例如非诉讼专项法律顾问、合同起草审查、尽职调查、商务谈判等,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收费方式上,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一般适用计件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可适用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则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包括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文书、会见、出庭、参与调解谈判等必要时间。委托人在签约前应要求律所明确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并核对政府指导价标准。对于市场调节价,应就收费方式、金额、付款节点、结算依据进行书面约定,避免仅口头协商。律所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数额,确需变更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书面协议。若律所以明显低于成本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委托人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对计时收费,应关注计时规则是否已由市律师协会制订并公布,要求律所提供工作时间记录,防止计时争议。

风险代理收费有哪些适用限制?

风险代理收费是律所与委托人约定,在案件处理结果达到一定目标或实际实现债权后,按约定比例或金额收取律师服务费的一种收费安排,其核心特征是律师报酬与案件结果挂钩。上海办法允许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风险代理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存在法定排除情形和绝对禁止情形,且收费金额设有上限,旨在防止律师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委托人利益或引发不当诉讼行为。办法明确排除风险代理的情形包括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以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同时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对于允许风险代理的案件,律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且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委托人选择风险代理时,应确认案件不属于法定排除或禁止范围,并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约定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对于约定的30%上限,应注意其计算基数是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而非实际回款额或其他费用。若律所将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或异地办案差旅费等代付费用混入风险代理收费,委托人有权要求提供有效凭证并仅支付经书面同意的代付费用。若律所在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中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或超过30%上限收费,委托人可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投诉举报,并依据合同约定和合同法原则主张退补或赔偿。

律师收费争议与违规如何解决?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是指律所与委托人之间因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退补或赔偿等产生的纠纷。上海办法构建了多层解决机制:首先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违法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律所和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律师协会则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办法列举了价格主管部门可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等。司法行政部门可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收费合同规定,违反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合法票据,不提交代交费用和差旅费有效凭证,以及违反统一保管使用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等。委托人在收费争议中应首先固定证据,包括收费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中的收费条款、付款凭证、律所出具的合法票据、代付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异地办案差旅费概算和确认签字等。若律所不能提供代付费用或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委托人可对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不予支付。对于律所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数额、以其他名义收取律师费、代付费用和异地差旅费之外费用的行为,委托人可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投诉。争议解决过程中,应注意仲裁或诉讼的时效和管辖约定,并可参照市律师协会制定的示范文本审查合同条款,以降低收费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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