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参加首届华东律师论坛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了杨春宝律师参加首届华东律师论坛并提交论文《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实务动态。该论文聚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行使条件与实现程序,对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文章结合论坛交流背景,提示实务中需关注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范围限制、行使期限及与抵押权等权利的冲突规则。对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实务工作者及施工企业而言,理解并善用该权利是保障工程款债权实现的关键,本文为相关法律风险防范和权利救济提供了专业视角。

首届华东律师论坛于2003年9月22-25日在山东青岛举行,华东六省一市各选派了十余名律师参加论坛交流。站长向论坛提交的论文是《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企业的一项法定优先权利,旨在保障工程款债权的实现。其行使条件主要包括:第一,权利人应当是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包括总承包人、分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但通常以与发包人存在直接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为主要行使主体,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需符合特定情形。第二,建设工程必须已经竣工或者虽未竣工但已处于停工状态,且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如果工程未完工或质量不合格,权利人可能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工程款债权应当是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价款,包括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但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通常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第四,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该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超过该期限未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将不再受到保护。实务中,施工企业应当注意保存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工程款结算凭证等证据,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通过协商、发送催款函、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以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优先地位。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还受到工程性质的影响,例如用于公益事业的工程或者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可能无法通过折价或拍卖方式实现优先受偿。因此,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时应对项目性质进行审查,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节点和违约责任,以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

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在受偿顺序上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则。根据现行法律原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但前提是该优先受偿权依法成立并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这一制度设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建筑工人工资和材料款等基本生存权益,因此法律赋予施工企业较强的优先地位。在实务中,当同一工程上同时存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银行抵押权时,即使抵押权设立在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仍然排在抵押权之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施工企业可以高枕无忧。首先,施工企业必须在法定行使期限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如果仅通过私下催款而未进入司法程序,可能因举证不足而难以对抗抵押权人。其次,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本身,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因此施工企业应避免在诉讼请求中将非优先款项混入优先范围。再次,如果建设工程被人民法院查封、拍卖,施工企业应当及时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否则可能因未参与分配而失去受偿机会。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在发放贷款时应当充分评估施工企业可能主张的优先受偿权,要求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进行尽职调查。总之,处理两者冲突时,应以法律规定的顺位为基础,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和程序细节,确保权利的规范化行使。

施工企业如何有效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施工企业要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做好充分准备。在实体层面,企业应当确保自身属于适格的权利主体,即与发包人存在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对于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其能否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存在一定争议,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通过代位权方式行使。因此,施工企业应避免违法转包、分包,确保合同效力。在程序层面,首要任务是严格遵守法定行使期限。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后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的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协议折价的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绝不能仅依赖口头催告。如果超过期限,优先受偿权将归于消灭,工程款沦为普通债权。其次,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明确工程价款金额,并收集验收合格证明、结算书、催款函等核心证据。在提起优先受偿权诉讼时,应当将发包人列为被告,并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同时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查封或拍卖,以保障后续执行。此外,如果工程涉及多个债权人或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施工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分配程序,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顺位。实务中还需注意,对于消费者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项目,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可能受到限制,施工企业应提前评估项目销售情况。总之,施工企业应建立工程款风险预警机制,从签约、施工、竣工到催收全流程实施法律管控,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以免因程序懈怠导致优先权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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