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慎重,条款内容的表述力求具体、严密。无需约定的条款可以“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等加以载明。
三、本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产权转让委托和产权受让委托。
四、“转让委托业务”一般包括: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策划、推介服务,核实产权交易的相关材料;
3.制订转让方案、推介方案、竞价实施方案;
4.办理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手续;
5.寻找意向受让方;
6.参与转让洽谈与合同签约;
7.代为办理产权交易相关手续(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及产权交易争议申请等相关文本)以及有关权证变更的手续;
8.其他有关业务。
五、“受让委托业务”一般包括: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策划、投资咨询服务,核实产权交易的相关材料;
3.制作投资分析报告、受让方案、竞买文件;
4.办理意向受让方登记的申请手续;
5.寻找受让标的;
6.参与受让洽谈与合同签约;
7.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及产权交易争议申请等相关文本)以及有关权证变更的手续;
8.其他有关业务。
六、委托标的: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房地产、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
七、产权交易委托应当提供资格证明(包括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转让决议、有批准权限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及复印件。
八、服务费:是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委托业务项下的服务,向甲方收取的报酬,包括咨询服务费,及按照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定甲方支付的交易手续费。
九、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房产、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权证变更费用。
十、本合同文本涉及的相关材料应作为本合同附件列明。
十一、本合同文本是对《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受让委托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的合并修改版本,自2012年1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合同文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2011版),甲方(委托方)
乙方(产权经纪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委托标的基本情况
1.1委托标的名称 。
1.2委托标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小写)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 元】。
委托标的受让底价为人民币(小写)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 元】,受让价格高于底价的,由甲方决定。,第二条 委托事项
2.1甲方委托乙方通过上海 权交易所进行以下委托业务 。
2.2甲方委托乙方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委托期限
委托的期限 。,第四条 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4.1服务费包括咨询服务费以及按照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规定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4.2咨询服务费
4.2.1乙方本次服务收取的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小写) 元【即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4.2.2如本次产权交易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完成,甲方应支付已发生的咨询服务费。
4.3交易手续费
4.3.1如本次产权交易以协议转让方式完成的,甲方按照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支付交易手续费计人民币(小写) 元【即人民币(大写) 元】。
4.3.2如本次产权交易以网络竞价方式完成的,甲方按照实际转让价格,根据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支付交易手续费。
4.3.3如本次产权交易以拍卖方式完成的,甲方根据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按照转让价格的 %支付交易手续费。
4.3.4如本次产权交易以招标方式完成的,甲方根据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按照转让价格的 %支付交易手续费。
4.4若本次交易不成立或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要求解除委托的,甲方应在条件成就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已发生的服务费用。
4.5产权交易涉及的权证变更费用由 方承担。
4.6产权交易手续费在上海 产权交易所统一结算。甲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 产权交易所的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承担委托事项中涉及的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等相关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咨询服务费和交易手续费。
5.2甲方保证提供的交易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场交易规则从事委托代理行为。
5.3甲方在上海 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不得自行进行场外交易。
5.4乙方应当恪尽职守,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
5.5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合同及附件中的内容。,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如在上海 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自行进行场外交易的,应当按委托转让产权底价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若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费用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并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并赔偿甲方损失。
6.3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4其他违约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变更本合同条款的,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可订立补充合同。
7.2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解除本合同的,应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结清已发生的费用。因解除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8.1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向上海 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或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附则
9.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上海 产权交易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附件(列明所需的附件材料):
1.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
甲方(转让方或受让方): 乙方(产权经纪机构):
(盖章或签字)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盖章或签字),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账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慎重,条款内容的表述力求具体、严密。无需约定的条款可以“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等加以载明。
三、本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产权转让委托和产权受让委托。
四、“转让委托业务”一般包括: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策划、推介服务,核实产权交易的相关材料;
3.制订转让方案、推介方案、竞价实施方案;
4.办理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手续;
5.寻找意向受让方;
6.参与转让洽谈与合同签约;
7.代为办理产权交易相关手续(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及产权交易争议申请等相关文本)以及有关权证变更的手续;
8.其他有关业务。
五、“受让委托业务”一般包括: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策划、投资咨询服务,核实产权交易的相关材料;
3.制作投资分析报告、受让方案、竞买文件;
4.办理意向受让方登记的申请手续;
5.寻找受让标的;
6.参与受让洽谈与合同签约;
7.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及产权交易争议申请等相关文本)以及有关权证变更的手续;
8.其他有关业务。
六、委托标的: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房地产、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
七、产权交易委托应当提供资格证明(包括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转让决议、有批准权限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及复印件。
八、服务费:是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委托业务项下的服务,向甲方收取的报酬,包括咨询服务费,及按照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定甲方支付的交易手续费。
九、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房产、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权证变更费用。
十、本合同文本涉及的相关材料应作为本合同附件列明。
十一、本合同文本是对《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受让委托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的合并修改版本,自2012年1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合同文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2011版),甲方(委托方)
乙方(产权经纪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委托标的基本情况
1.1委托标的名称 。
1.2委托标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小写)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 元】。
委托标的受让底价为人民币(小写)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 元】,受让价格高于底价的,由甲方决定。,第二条 委托事项
2.1甲方委托乙方通过上海 权交易所进行以下委托业务 。
2.2甲方委托乙方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委托期限
委托的期限 。,第四条 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4.1服务费包括咨询服务费以及按照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规定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4.2咨询服务费
4.2.1乙方本次服务收取的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小写) 元【即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4.2.2如本次产权交易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完成,甲方应支付已发生的咨询服务费。
4.3交易手续费
4.3.1如本次产权交易以协议转让方式完成的,甲方按照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支付交易手续费计人民币(小写) 元【即人民币(大写) 元】。
4.3.2如本次产权交易以网络竞价方式完成的,甲方按照实际转让价格,根据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支付交易手续费。
4.3.3如本次产权交易以拍卖方式完成的,甲方根据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按照转让价格的 %支付交易手续费。
4.3.4如本次产权交易以招标方式完成的,甲方根据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按照转让价格的 %支付交易手续费。
4.4若本次交易不成立或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要求解除委托的,甲方应在条件成就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已发生的服务费用。
4.5产权交易涉及的权证变更费用由 方承担。
4.6产权交易手续费在上海 产权交易所统一结算。甲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 产权交易所的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承担委托事项中涉及的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等相关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咨询服务费和交易手续费。
5.2甲方保证提供的交易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场交易规则从事委托代理行为。
5.3甲方在上海 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不得自行进行场外交易。
5.4乙方应当恪尽职守,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
5.5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合同及附件中的内容。,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如在上海 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自行进行场外交易的,应当按委托转让产权底价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若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费用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并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并赔偿甲方损失。
6.3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4其他违约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变更本合同条款的,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可订立补充合同。
7.2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解除本合同的,应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结清已发生的费用。因解除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8.1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向上海 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或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附则
9.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上海 产权交易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附件(列明所需的附件材料):
1.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
甲方(转让方或受让方): 乙方(产权经纪机构):
(盖章或签字)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盖章或签字),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账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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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产权交易委托中服务费如何构成及支付?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中的服务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咨询服务费,即产权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推介、方案制定、寻找交易对手、参与谈判及代为办理手续等服务的报酬;二是交易手续费,即按照产权交易市场规定由委托方支付的费用。咨询服务费通常约定为固定金额,由委托方在合同签订后一定工作日内支付;若交易因委托方自身原因未能完成,委托方仍需支付已发生的咨询服务费。交易手续费的支付方式与交易完成形式挂钩,包括协议转让、网络竞价、拍卖、招标等不同方式,计算基数与标准有所差异。此外,交易不成立或委托期限内解除委托的,委托方需在条件成就后支付已发生的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一般在产权交易所统一结算,委托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按约定期限将费用支付至指定账户。权证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税务、工商、房产登记等费用,需在合同中明确由何方承担。实务操作中建议对各类费用的计算基数、支付节点、票据开具、退款条件等细节做出清晰约定,避免因费用争议影响交易进程。
委托方在挂牌期间进行场外交易有什么后果?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明确要求,委托方在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不得自行进行场外交易。这是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交易信息充分披露、潜在受让方获得平等参与机会。如果委托方违反此项约定,擅自与第三方私下达成交易,则构成违约,需按委托转让产权底价的一定比例向受托经纪机构支付违约金。同时,该行为可能影响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导致交易无法通过交易所完成鉴证或过户,引发后续纠纷。实务中,委托方应当遵守挂牌规则,所有交易意向均应通过交易所平台及受托经纪机构进行对接和磋商。如果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挂牌或变更交易方式,应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程序处理,与受托方协商一致并结清已发生的费用,避免因场外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恶意规避交易规则而承担不利后果。此外,交易所也可能依据市场规则对违规场外交易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建议委托方在挂牌前充分评估交易安排,防止因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解除时费用如何处理?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但解除合同需要遵循相应的费用处理规则。首先,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要求解除委托的,应当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定工作日内,向受托经纪机构支付已发生的服务费用,包括已经提供的咨询服务、信息收集、方案制定、材料审核等实际支出。其次,如果交易未能成立,但并非受托方原因所致,委托方同样需要承担已发生的服务费用。如果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需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除外。此外,如果合同采用固定咨询服务费加交易手续费的结构,交易未达成时交易手续费通常不产生,但咨询服务费仍可能需要支付。对于已支付但尚未发生的费用,委托方有权要求退还;对于已经发生的费用,双方可依据服务进度和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实务中,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已发生费用”的定义和范围,列明费用构成清单,并约定解除通知的送达方式与费用结算期限,以减少争议。若因政策调整、审批未通过等客观原因导致委托终止,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分担损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