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新浪与分众合并的反垄断审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新浪与分众传媒合并案引发商务部反垄断审查,杨春宝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详细解读了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适用规则、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审查程序与期限(初步审查30天,进一步审查最长180天),以及可能作出的无条件批准、附条件批准或禁止集中等决定。同时,他分析了该并购中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和行业准入要求,指出企业需在交易前进行反垄断风险评估,并依法履行申报义务。该案对跨行业并购的反垄断合规具有重要实务参考价值,揭示了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相关市场界定、竞争影响评估及附加条件谈判的关键要点。

新浪与分众合并的消息传出后已有数月,对于商务部会如何进行反垄断审查以及审查的期限等众说纷纭,为此《每日经济新闻》(NBD)记者采访了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详细介绍了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商务部进行反垄断审查的程序、期限以及各种不同决定的可能性,同时介绍了与此相关的关于信息披露、外商投资、行业准入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新浪与分众合并是否必须申报反垄断审查?

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相关规定,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或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达到法定申报标准,则必须向商务部(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具体标准为: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新浪和分众作为大型企业,其营业额很可能达到上述标准,因此需要依法申报。实务中,即使未达到申报标准,但若该集中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可主动调查并要求申报。企业在进行并购交易前,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对营业额数据进行测算,并评估相关市场情况,以确定是否触发申报义务。风险提示: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执法机构可责令停止实施、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最高可达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否准确(例如是否将互联网广告市场与数字营销市场区分)、营业额的跨会计年度计算方式、以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合并(即同一控制人下的内部重组通常豁免申报)。此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若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影响营业额合并计算,实务中需谨慎处理关联交易数据。

商务部反垄断审查的法定程序与期限是怎样的?

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步审查,商务部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若决定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则集中可以实施;若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则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审查期限为90日,自决定之日起计算。在特殊情况下,如需考虑相关市场界定复杂、经营者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方案需进一步评估等,商务部可延长第二阶段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即整个审查周期最长可达180日(30日+90日+60日)。此外,若申报材料不完备,商务部可要求经营者补充,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因此实务中审查实际耗时可能更长。实务操作指引:企业应在提交申报前准备好完整材料,包括集中协议、经营者基本信息、相关市场数据、集中对竞争影响的评估报告等。建议在交易协议中设置“反垄断审查完成”作为交割先决条件,并预留充足的审查时间(通常为6-12个月)。风险提示: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否则可能面临处罚。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商务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实践中常因材料补充而延长),以及延长理由是否合理;企业能否在审查期间提前进行部分整合(如管理团队整合、信息系统对接等),这通常被视为“实施集中”的违规行为。此外,若商务部在审查期限内未作出决定,视为默认批准,但实务中极少出现超期未决情形。

合并若被附条件批准,常见条件有哪些?企业如何应对?

反垄断审查中,若商务部认为集中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经营者能够提出足以消除该效果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则可能作出附条件批准决定。常见条件分为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两大类。结构性条件主要指剥离部分资产、业务或股权,例如要求新浪或分众剥离与竞争对手重叠较大的广告业务线、数据中心或销售团队,以维持相关市场的竞争格局。行为性条件则包括:保持独立运营(如要求合并后的主体在特定业务领域维持独立实体、独立品牌、独立销售团队),不得以歧视性方式对待客户(如承诺对所有广告平台客户提供同等接入条件),开放网络基础设施(如要求分众的楼宇媒体网络向其他广告服务商开放),设置防火墙以防止信息共享,以及定期向执法机构提交合规报告等。实务操作指引:企业在谈判初期就应准备多套补救方案,并与商务部沟通其可行性。结构性条件通常涉及剥离资产的买方资格、剥离时限等要求,企业需提前寻找潜在买家并签订出售协议。行为性条件则更注重长期合规执行,企业应建立内部合规团队,制定操作手册,并聘请独立第三方监督。风险提示:若企业未履行附加条件,商务部可撤销批准、恢复原状或处以罚款。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条件是否过于严苛,以至于影响交易商业目的(如剥离核心盈利业务);附加条件是否与竞争损害具有直接关联性(例如要求剥离非相关业务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企业能否通过承诺自主行为(如不涨价、不限制竞争对手)来替代结构性剥离。此外,附条件批准后,企业需定期向商务部提交执行情况报告,执法机构也会进行后续监督,企业应保持持续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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