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 套牌 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林则东驾驶套牌的鲁F41703货车在同三高速公路某段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周亚平驾驶的客车相撞,两车冲下路基,客车翻滚致车内乘客冯永菊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林则东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周亚平负次要责任,冯永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赵春明、赵某某、冯某某、侯某某分别系死者冯永菊的丈夫、儿子、父亲和母亲。
鲁F41703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系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福山公司),实际所有人系被告卫德平,该货车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套牌使用鲁F41703号牌的货车(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卫广辉,林则东系卫广辉雇佣的司机。据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信息反映,鲁F41703号牌登记货车自2004年4月26日至2008年7月2日,先后15次被以损坏或灭失为由申请补领号牌和行驶证。2007年8月23日卫广辉申请补领行驶证的申请表上有福山公司的签章。事发后,福山公司曾派人到交警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审理中,卫广辉表示,卫德平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事发后卫广辉还向卫德平借用鲁F41703号牌登记货车的保单去处理事故,保单仍在卫广辉处。
发生事故的客车的登记所有人系被告朱荣明,但该车辆几经转手,现实际所有人系周亚平,朱荣明对该客车既不支配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被告上海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系周亚平的雇主,但事发时周亚平并非履行职务。该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裁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卫广辉、林则东赔偿四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律师费共计396863元;二、被告周亚平赔偿四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律师费共计170084元;三、被告福山公司、卫德平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卫广辉、林则东、周亚平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的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责任;四、驳回四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卫德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货车司机林则东负事故主要责任,而卫广辉是肇事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也是林则东的雇主,故卫广辉和林则东应就本案事故损失连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永安保险公司承保的鲁F41703货车并非实际肇事货车,其也不知道鲁F41703机动车号牌被肇事货车套牌,故永安保险公司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案客车司机周亚平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周亚平也是该客车的实际所有人,故周亚平应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朱荣明虽系该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但该客车已几经转手,朱荣明既不支配该车,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故其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周亚平虽受雇于腾飞公司,但本案事发时周亚平并非在为腾飞公司履行职务,故腾飞公司对本案亦不承担责任。至于承保该客车的人保公司,因死者冯永菊系车内人员,依法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人保公司对本案不承担责任。另,卫广辉和林则东一方、周亚平一方虽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有所不同,但车祸的发生系两方的共同侵权行为所致,故卫广辉、林则东对于周亚平的应负责任份额、周亚平对于卫广辉、林则东的应负责任份额,均应互负连带责任。
鲁F41703货车的登记所有人福山公司和实际所有人卫德平,明知卫广辉等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福山公司与卫德平的行为已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将会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牌在道路上行驶,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号牌出借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福山公司和卫德平应对卫广辉与林则东一方的赔偿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出借机动车号牌为何要承担连带责任?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机动车号牌是车辆合法上路的重要凭证,具有唯一性和专属性。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出借号牌或纵容套牌行为,实质上为违法车辆上路提供了便利,属于共同过错行为,因此号牌出借人需对套牌车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指导案例19号中,福山公司作为登记所有人、卫德平作为实际所有人,明知卫广辉套用鲁F41703号牌而不予制止,还提供签章和保单等便利,卫德平甚至收取套牌费。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后,法院判决福山公司和卫德平对卫广辉、林则东应赔偿的396863元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出借行为不是简单的违规操作,而是与事故损失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机动车所有人应妥善保管号牌、行驶证和保单,切勿出借、出租或允许他人以任何形式套用。即使未直接收取费用,只要知情未阻止,也可能被认定为纵容。此外,应定期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发现异常补领记录时及时核实。一旦发生套牌事故,出借人很难免责,可能面临全额连带赔偿,建议通过合法途径及时报案并注销或补办号牌。
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责任有何区别?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登记所有人是指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主体,实际所有人是实际出资、支配车辆并享有运营利益的主体。在机动车侵权责任中,判断责任承担的关键是是否对车辆具有支配力和运行利益归属,而非单纯的登记状态。如果登记所有人既不能支配车辆,也未从车辆运营中获益,一般不对事故承担责任;相反,若其参与套牌并从中获利,则需承担连带责任。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该指导案例中,肇事货车的登记所有人是福山公司,实际所有人是卫德平,两者均对套牌行为知情并提供帮助,法院认定二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客车登记所有人朱荣明因车辆几经转手,既不支配也未获益,被免除责任。这组对比清晰说明,责任归属取决于实际控制与获益,而非登记名分。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对于挂靠、分期付款或转让未过户的车辆,登记所有人应尽快办理过户或明确书面协议,避免因名义登记卷入纠纷。实际所有人应保留购车合同、付款凭证、保险单据等证据,以证明自身权利来源。发生事故后,登记所有人若无法证明丧失支配力,可能被推定仍为责任主体。因此,及时更新车辆登记信息并能证明脱管事实,是降低法律风险的关键。
套牌事故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交强险的赔付以被保险机动车实际发生事故为前提,承保范围限于登记并投保的特定车辆。套牌车辆并未投保,其使用的是他人号牌,与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并非同一实体。若保险公司对套牌事实不知情,也未承保肇事车辆,则保险责任不能成立。此外,交强险针对第三者损失赔付,车上人员伤亡不属于第三者责任范围。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该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承保的是鲁F41703登记货车,但实际肇事的是套牌货车,且保险公司不知道号牌被套用,故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发生事故的客车,死者冯永菊是车内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人保公司作为该客车的交强险承保方,也因不适用交强险赔付而免责。这两个情节均体现了保险责任与承保标的严格对应的规则。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车主应确保投保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一致,切勿将他人车辆冒用自己保单或号牌。发生套牌事故后,受害人需注意肇事车辆的真实投保情况,不要遗漏索赔对象。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严格核实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与保单的一致性,发现套牌嫌疑应立即拒赔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车主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告知号牌遗失或被盗情形,防止被套牌后引发理赔纠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