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诉讼 执行 和解 撤回上诉 不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该协议能否强制执行?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就实体权利义务达成的合意,性质上属于诉讼外协议。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则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换言之,和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其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层面的法律效果。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西城纸业公司上诉后,与吴梅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还款计划,吴梅放弃利息。西城纸业公司随即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来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协议。法院认为,该和解协议系双方诉讼外自行达成,未经过法院确认制作调解书,所以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以存在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一审判决,未获支持。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对于当事人而言,若希望在二审阶段通过和解终结纠纷,务必注意两点:一是及时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撤回上诉前申请司法确认;二是不能认为私下和解协议自动替代生效判决。若对方不履行,守约方仍可直接申请执行原一审判决。同时,撤诉或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和解协议不能对抗生效判决的执行。
一方不履行二审和解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申请执行的前提是存在生效法律文书。一审判决作出后,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或者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该一审判决即告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和解协议本身并非生效法律文书,除非经法院制作调解书,否则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因此,当和解协议不被履行时,当事人有权依据生效的一审判决申请执行。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吴梅起诉要求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一审判决支持其请求。西城纸业公司上诉后,又与吴梅达成和解并撤回上诉。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复函认为执行并无不当。可见,履行和解协议并非执行一审判决的法定前置条件,不履行和解协议不影响权利人申请执行原有生效判决。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债务人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债权人已同意为由,主张暂缓或停止执行。债权人应当明确,除非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否则一般和解协议不当然阻却执行。建议债权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可约定若债务人不履行则恢复执行原判决,并及时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受损。同时,债务人应当诚信履约,否则既要面临强制执行,还可能承担迟延履行利息。
二审中撤回上诉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撤回上诉是指上诉人在上诉法院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法院申请不再进行上诉程序。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产生一审判决即告生效的法律效果。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案件提起上诉。该后果属于程序法上确定的后果,不需要另行约定。撤回上诉后,诉讼程序终结,执行依据即为原一审判决。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西城纸业公司在二审期间与吴梅达成和解,随后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此时,一审判决立即生效。西城纸业公司理应明知这一法律后果,即其不能再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吴梅则可依据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指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当事人在决定撤回上诉前,应当充分评估生效判决的执行风险。若希望以和解替代判决,宜在撤回上诉前请求法院以调解书形式确认和解内容,或者将和解协议的履行与撤诉申请挂钩,确保对方先履行或提供担保。撤回上诉后,如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守约方只能执行原一审判决,和解协议中的让步例如放弃利息仍可能落空。因此,撤回上诉不能随意为之,必须审慎权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