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ervices on Disputes regarding VAM in PE Investment

文章摘要 本文以某知名私募股权公司(PE)与江苏镇江一家公司因对赌协议引发的股权调整纠纷为例,深入剖析了PE投资中价值调整条款(VAM)的法律效力、目标公司常见抗辩理由及应对策略。文章指出,对赌协议的有效性需结合对赌主体(与股东或与公司)及是否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等因素综合判断。实务中,目标公司常以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程序瑕疵为由拒绝履行。律师团队从条款设计、证据保全、诉讼策略等角度提出了系统性风险防范建议,为PE投资者在投后管理和争议解决阶段提供了关键法律指引,具有较高的实务参考价值。

A famous private equity company in Shanghai made an investment agreement with a company in Zhenjiang, Jiangsu Province in the end of 2007. The PE invested in the company at a premium, and the parties mutually agreed in the agreement that the percentage of equity of parties would be adjusted based on the profit of 2008. In fact, the Zhenjiang company was far from the profit object provided in the agreement in virtue of the financial crisis. Therefore, the PE requested for an adjustmen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but the Zhenjiang company responsed nagatively. On behalf of the PE, Mr. Chambers Yang and his team conducted a all-round analysis concerning the effect and legal status of the value adjustment clause, the Zhenjiang company's possible defenses an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risks and strategy of litigation, etc.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对赌协议在PE投资中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是PE投资纠纷的核心问题。根据司法实践,需区分对赌主体:若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如无其他无效事由,通常认定为有效,股东可依约履行回购或补偿义务。若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则需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具体而言,目标公司以现金补偿或股权回购方式履行对赌义务时,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例如,股权回购必须完成合法的减资程序,且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现金补偿则需源自公司可分配利润,否则可能构成变相抽逃出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要求目标公司证明其已履行减资决议或利润分配决议,若无法证明,则可能认定对赌条款因无法履行而不予支持。此外,对赌协议如涉及公司担保,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否则可能因越权代表而无效。实务中,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对赌主体为股东,或由目标公司提供担保且完成内部决议,同时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以增强可执行性。本案中,PE与目标公司直接约定股权比例调整,属于与公司对赌,其效力需结合上述原则判断,且目标公司以金融危机为由抗辩,可能涉及情势变更的认定,法院会综合考量不可预见性、显失公平等因素。

目标公司在对赌失败后常见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目标公司在对赌失败后常提出以下抗辩理由:第一,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理由包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或协议未经公司内部有效决议,属于越权代表行为。第二,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免除或调整责任,例如因金融危机、政策变化等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导致业绩未达标,要求适用公平原则调整对赌条件。第三,指控PE方未履行股东义务或存在不当干预行为,如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从而主张对赌条件不成就。第四,主张对赌协议约定的补偿或回购义务因公司财务状况(如无利润、净资产不足)而客观上无法履行,例如目标公司已资不抵债,无法进行减资或利润分配。第五,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调整对赌条款,如认为业绩目标设定过高、补偿比例畸高,违反公平原则。第六,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尤其是在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时。针对上述抗辩,PE方应提前做好证据准备:包括投资协议原件、业绩审计报告、目标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双方往来函件等,以证明业绩未达标的事实及无不可抗力事由。同时,应审查目标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确保协议程序合规。在诉讼中,PE方需重点证明对赌条款的公平性、目标公司违约的因果关系,以及自身已履行股东义务。本案中,目标公司以金融危机作为抗辩,属于情势变更范畴,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情势变更的认定极为严格,通常要求当事人证明该事件完全不可预见、不可归责且导致合同基础丧失,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PE投资中如何设计对赌条款以降低法律风险?

PE投资中对赌条款的设计直接影响后续履行和争议解决,建议从以下方面降低法律风险:第一,明确对赌主体,建议同时与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签署对赌协议,约定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或独立回购义务,避免因目标公司履行能力不足(如无利润、无法减资)导致无法执行。第二,设定合理的业绩目标和调整机制,避免设置过高或不切实际的目标,可引入触发条件,如遇重大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允许双方协商调整目标,或设置阶梯式补偿方案,降低显失公平被调整的风险。第三,确保对赌协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例如约定回购义务应通过目标公司减资程序实现,并在协议中明确目标公司及原股东有义务配合办理减资手续,同时约定违约责任以督促履行。第四,完善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对赌协议涉及公司重大利益,应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由目标公司盖章确认,避免因越权代表导致协议无效。第五,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建议选择仲裁或对私募投资纠纷有丰富经验的法院管辖,同时约定适用法律及送达地址,提高效率。第六,设置信息披露和审计条款,要求目标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报告,赋予PE方查阅账目、委派董事等权利,确保对赌失败时有据可查。第七,注意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约定,过高可能被法院调减,建议参照实际损失或行业惯例合理设定。第八,在协议中加入风险提示条款,明确双方已充分了解对赌风险,并约定目标公司不得以情势变更等为由抗辩。本案中,PE仅与目标公司约定利润目标调整股权比例,缺乏对股东连带责任、减资程序、内部决议等保障措施,导致纠纷发生后目标公司以金融危机为由拒绝履行,因此建议在协议中嵌入上述风险防范条款,并聘请专业律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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