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8 都肯商标异议案

文章摘要 德国都肯塑料有限公司虽为“Doellken”商标权人并通过代表处、展会、代理商等渠道在中国推广产品,却始终未在中国注册商标。其华东地区代理商上海某公司在合作终止后,以自己名义抢先申请注册该商标并通过初步审定。代理机构发现后及时联系德国公司,代理其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主张该商标系德国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上海公司作为代理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违反商标法关于代理人抢注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上海公司在异议压力下将申请转让给德国公司。文章借此提示企业必须重视商标注册,未注册商标保护力度有限,同时警示不得恶意抢注他人商标。

德国都肯塑料有限公司是“Doellken”商标权人,其产品通过各种不同渠道进入中国市场,该公司还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参加各种展览、展示、推广活动,但是该商标并没有在中国注册。上海某公司多年来一直是该德国公司的代理商之一,不仅代理该公司产品在中国华东地区的销售,还代理一些广告投放及展览活动,但后因双方在某些问题上产生分歧,双方的合作因此终止。然而,此后不久,作为专业服务机构,我们发现该上海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都肯商标,并已通过初步审定。我们及时与德国公司取得联系,并且代理该德国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我们认为,该商标是由德国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上海公司作为该商标产品的代理人,未经德国公司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异议商标,此举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而且,作为同业竞争者,其恶意抢注行为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商标局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上海公司在异议压力下,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转让给德国公司。

 

简评:该案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必须重视商标注册;二是不能任意抢注他人商标。该德国公司只重视产品的推广、销售,不重视商标注册,认为商标图形是他们独创的作品,该商标理所当然属于该公司,因此错失注册时机,以致被人抢注。虽然绝大多数国家均既保护注册商标,也保护未注册商标,但是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非常有限,而且未注册商标通常难以对抗他人抢注行为,除非有本案所提及的代理及商标已有一定市场影响等情形。另一方面,也不能任意抢注他人商标,特别是他人驰名商标以及已经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更不能抢注,否则只能空欢喜一场。如果将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还可能被诉侵权,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未注册商标在中国受法律保护吗?

未注册商标在我国并非完全不受保护,但其保护范围和强度明显弱于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律的基本原则,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以核准注册为常态,注册人享有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并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只能依据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这一事实获得有限救济,例如阻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或在他人抢注后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主张权利。此外,驰名商标即便未注册,也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获得一定程度的跨类保护。但总体而言,未注册商标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注册,也难以在侵权诉讼中直接主张专用权,其救济通常需要证明自身使用在先、商标已产生市场影响、抢注人具有恶意等多项要件。因此,企业若希望获得稳定、排他的商标权利,仍应尽早申请注册,而不能仅依赖使用事实。

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上海某公司多年来一直是德国都肯塑料有限公司的代理商之一,代理其产品在华东地区的销售,并代理广告投放及展览活动,双方因分歧终止合作后,该上海公司随即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德国公司的“Doellken”商标并通过初步审定。这一情节正好落入商标法关于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则范围。由于双方存在代理关系,被代理人德国公司对该商标享有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事实,上海公司明知该商标归属却抢先申请,既违反代理人的忠实义务,也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律后果上,被代理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请求驳回注册申请;即使商标已获注册,也可请求宣告无效。本案中上海公司在异议压力下最终将该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给德国公司,说明代理人抢注不仅难以实现据为己有的目的,还可能承担程序成本与法律责任。

企业遭遇商标抢注应如何应对?

企业发现商标被抢注后,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启动法律程序。首先,要收集自身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包括产品销售合同、代理商协议、广告投放与展览活动资料、代表处设立文件、媒体报道、销售发票及市场影响范围的证明,用以证明商标使用在先并已产生一定市场影响。其次,要查明抢注人与自身是否存在代理、代表、经销、合作等特定关系,因为存在此类关系时,制止抢注的法律依据更为充分,无需以驰名商标为前提。再次,应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主张抢注行为违反代理人不得擅自注册被代理人商标的规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若错过异议期,仍可在注册后请求宣告无效。本案中德国公司正是通过及时提出异议,最终迫使抢注人将商标申请转让。实务中还应同步评估自身商标布局,尽快在核心类别及关联类别提交注册申请,避免再次被抢注,并注意留存使用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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