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发起人
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是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股权结构
第七条 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第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所认购 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五章 筹备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 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 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 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 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
5、 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十五条 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条 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股东应将认购的股款汇入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订,并自签毕后生效。,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章 发起人
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是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股权结构
第七条 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第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所认购 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五章 筹备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 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 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 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 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
5、 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十五条 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条 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股东应将认购的股款汇入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订,并自签毕后生效。,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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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发起人协议中应如何约定股权结构与认购比例?
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协议必须对股权结构作出清晰约定,特别是发起人认购股份占股份总额的比例。根据公司法关于募集设立的基本规则,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数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法定最低比例,其余部分方可向社会公开募集。实务操作中,协议书应载明公司全部资本总额、每股面值、股份总数,并明确各发起人分别认购的股数或比例,同时注明募集对象为法人或社会公众。股东资格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作为持股书面凭证。风险提示方面,若协议对认购比例约定不明或低于法定下限,可能导致公司设立申请被驳回或募集行为无效。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发起人未按约定足额缴纳股款、实际认股人与登记股东不一致、募集股份超过法定比例等。因此,建议在协议中详细列明各发起人认购份额、缴款期限、违约责任,并保留缴款凭证,以避免后续股权归属纠纷。
筹备委员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承担哪些职责?
筹备委员会是公司设立阶段由发起人推举组成的临时机构,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其职责通常包括四类:第一,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如认股书、公司章程草案等;第二,就公司设立事宜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请求批准设立文件及募集许可;第三,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包括向认股人募集股款,并保证股金安全性,通常需要设立专门银行账户管理股款;第四,在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三十日内组织召开公司创立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并负责联系股东、收集关于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人选的意见,向股东大会议提议案以公正选出公司机关。此外,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可酌情发放补贴,合理开支经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报酬需协商确定并报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筹备委员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成立,至创立大会召开并选举产生董事后自行解散。实务提示:筹备委员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与决策制度,避免以个人名义处理公司设立事务,防止因权限不清导致责任归属不明。
股款缴纳与协议生效条款应注意哪些法律实务风险?
发起人协议中关于股款缴纳与协议生效的条款是保障募集设立顺利进行的核心环节。实务中,各股东应将认购的股款汇入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这一安排要求账户信息必须明确、唯一且由筹备委员会统一管理,以保障股金安全。同时,协议应载明一式份数、签订地点与日期,并约定自签字完成后生效。风险提示包括:第一,若缴款账户未经明确授权或与筹备委员会无关,可能导致股款被挪用或无法认定缴款效力;第二,以汇出日期作为缴款时间,存在银行转账延迟或凭证缺失的争议,建议保留汇款回执并要求收款方出具确认函;第三,协议生效条款若未明确具体日期或附条件,可能引发各发起人对义务起算点的分歧;第四,筹备委员会解散后,若存在未了结的债务或开支,需由公司承继,故应在设立前清理完毕。常见争议焦点有:部分发起人未按期缴款是否影响其他发起人义务、设立失败后已缴股款如何返还及利息承担、协议生效后未经全体发起人同意能否修改等。因此,建议在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退款机制及协议修改程序,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审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