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文章摘要 第二章 发起人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分别为:,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是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第四章 股权结构 第七条 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第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所认购 股份的书面凭证。,第五章 筹备委员会第十三条 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

第二章 发起人

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是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股权结构

第七条 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第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所认购 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五章 筹备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 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 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 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 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

5、 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十五条 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条 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股东应将认购的股款汇入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订,并自签毕后生效。,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章 发起人

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是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股权结构

第七条 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第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所认购 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五章 筹备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 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 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 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 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

5、 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十五条 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条 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股东应将认购的股款汇入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订,并自签毕后生效。,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1:37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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