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裁判要点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胡克金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克金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7月4日,公安机关对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月12日,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裁判结果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胡克金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克金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资,其清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克金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对胡克金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胡克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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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欠薪是否构成犯罪?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并非仅限于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合法用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建筑工程领域的包工头),只要实施了违法用工行为并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就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工主体资格的瑕疵并不阻却刑事责任的承担。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胡克金案中,胡克金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违法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不具备合法的用工资格,违法招用20余名民工进行施工。其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51万余元工程款且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的情况下,仍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民工工资12万余元。在人社局责令其支付后,胡克金不仅未支付反而订购机票逃匿,该事实情节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则的适用场景。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包工头以自身不具备合法用工资格或工程施工资质为由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行为,无法成为免罚事由。实务中,发包方与总承包方应当严格审查分包方的资质,规范工程款与劳务费的支付流程,避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同时,包工头应当认识到,收到工程款后截留、挪用导致欠薪逃匿的,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刑事立案前他人代为垫付工资能否免除欠薪者刑责?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刑事责任的评价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以及是否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即使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欠薪者垫付了劳动报酬,这种行为属于第三方的代为清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欠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欠薪者本人应当承担的支付义务及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胡克金在收到人社局的责令支付文书后,当晚订购机票并于次日乘飞机逃匿。随后在刑事立案前的6月30日,工程总承包商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代胡克金垫付了其拖欠的20余名民工工资共计12万余元。法院生效裁判明确指出,总承包企业的清偿垫付行为虽然消减了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仍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责。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总承包方或发包方代为垫付民工工资,是履行工程领域清偿责任的重要体现,有助于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但欠薪逃匿者不能将他人的垫付视为自身刑事责任豁免的挡箭牌。实务中,相关部门在责令支付阶段若发现行为人有逃匿迹象,应及时启动刑事程序。行为人应当清醒认识到,主动支付欠薪才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唯一途径,他人代付无法抹除其前期拒不支付及逃匿行为的犯罪属性。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如何影响定罪?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关键前置程序和客观行为要件之一。在收到责令支付文书后,行为人不仅未履行支付义务,反而采取逃跑、隐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属于典型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形。这种行为直接反映了行为人主观上拒不支付的恶意,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益,满足定罪条件。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胡克金在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拖欠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然而,胡克金非但没有筹措资金支付欠薪,反而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这一具体事实清晰展现了其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义务的犯罪情节,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犯罪。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劳动者在遭遇欠薪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促使有关部门下达责令支付文书。这一步骤是后续启动刑事追究程序的关键环节。对于用工方而言,收到责令支付文书后,必须严格按照期限和要求履行支付义务,任何转移财产或逃匿行为都将直接触发刑事追责机制。有关部门在下达责令文书后,也应密切关注行为人动向,防范其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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